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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夫妻本是同林鳥,賈躍亭的債甘薇還得還!

夫妻債務的認定要依據「共債共簽」原則來確定,分為三步走,第一步是共簽共債,也包括事後追認。第二步,如果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直接認定為共債,第三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部分,由債權人舉證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

解讀|夫妻本是同林鳥,賈躍亭的債甘薇還得還!

逃脫不掉的枷鎖

還記得1月3日,賈躍亭的太太甘薇從美國回來後臨危受命,在風口浪尖上發布長文宣布替夫還債,並主動展開各種還債舉措。

吃瓜大眾一廂為甘薇替夫還債的壯舉感動,讚賞她有情有義、巾幗不讓鬚眉;一廂卻又為她感到惋惜,本來可以過著錦衣玉食的好日子的富太太能不能挑得起這賈躍亭也挑不起來的債務重擔——一大筆被投資人、證券公司、銀行、信託爭相要求還款的債務。

依照之前的婚姻法解釋,這筆債務也確實應當由賈躍亭和甘薇夫婦二人共同承擔。不想,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條關於夫妻債務糾紛的司法解釋:

【新解釋條例如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這條司法解釋可以簡單地概括為:從今以後,夫妻一方只需要為夫妻雙方共同認可的債務以及另一方因為家庭生活需要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負責。

替甘薇鳴不平的人們在想著,如果這則解釋早點出台,也許甘薇就可以從因為夫妻關係為賈躍亭背負的巨額債務中解脫。因為甘薇說過老賈不允許她參與公司的任何事務,所以樂視所欠的債她並不知曉,也沒有簽過字,並且樂視借的債也沒有用於她的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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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不是這樣呢?

《家族辦公室》記者專訪了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夢。

李夢律師告訴記者,依據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釋精神,夫妻債務的認定要依據「共債共簽」原則來確定,或者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夫妻一方所借的債務用於夫妻雙方的共同經營或者夫妻日常生活。

就賈躍亭的情況而言,即使甘薇沒有簽署追認負債,可能她還是需要在國內替賈躍亭還債,因為賈躍亭夫婦在公司的持股情況複雜,債權人很可能以賈躍亭借債是為了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為由而要求她負責債務,仍然要共同承擔的原因有二:一 女方有持股可能會被認定為共同生產經營;二即使沒有持股,公司經營收益很可能是給予家庭生活的,也就是利益用於了日常家庭生活。並且,2017年3月,樂漾影視的創始人甘薇在樂漾獲得A輪融資後,把甘薇手中所有的樂漾股權以「對摺」的價格賣給樂視,雖然約定兩年後收款,但是其中關係曖昧不明。

所以,甘薇註定要成為有擔當的女子,替夫還債,希望她可以力挽狂瀾於即倒。

打開希望之門

同樣引起關注的是,2018年年初,小馬奔騰原董事長李明的遺孀金燕,因李明突然病逝且因此前簽署的上市對賭協議失敗,被小馬奔騰股東之一建銀文化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金燕負債2億元。

如果依據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釋,則無疑為金燕打開了希望之門。據金燕自己所述,金燕並沒有在當年的對賭協議上簽字,她沒有持有過小馬奔騰的股權,小馬奔騰獲得的投資款項也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金燕可以上訴不承擔這筆債務。

但是,李夢律師表示,新的司法解釋恐怕也很難改變金燕替夫還債的命運。小馬奔騰的案件目前涉及配偶的原因,就是因為李明對賭的行為是為了公司經營,而公司經營的收益是屬於李明與金燕的家庭的;因此,在共同享受企業利益的同時也要共同承擔經營風險,故小馬奔騰這個公司通過對賭協議獲得融資不幸失敗後,產生的債務也需要夫妻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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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共債共簽」原則,如果丈夫經營企業舉債,而妻子為家庭主婦沒有股權且不參與經營的,無論丈夫是否給她家用購買車子股票等,妻子一般不需要承擔丈夫的債務,但是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表明丈夫舉債用於家庭生活的,則妻子需要共同承擔債務。

真正隔離財產糾紛的方式

那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夫妻債務司法解釋,假如高凈值家庭在其所經營企業破產前先離婚,把大部分財產轉移給未參與經營的妻子或者先生。企業破產後,債權人有沒有辦法向已經離婚了的另一半追討?

李夢律師表示,企業破產前先離婚把財產轉移給未參與經營的一方配偶,理論上講債權人可以起訴要求撤銷這種財產轉移。因為這種對財產的轉移是為了逃避已經存在的債務,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但是在法律實操中流程複雜。

通常公司破產後產生的債務分為兩種:一種是公司債務,這類債務本身就是出資範圍內的有限責任。第二種是股東個人債務,主要產生於股東在經營過程中以個人名義借款、作擔保甚至對賭產生的債務,這類債務有可能是夫妻共同債務,因此並非是離婚就可以解決的。從目前來說,簡單地判斷是離婚避債,還是離婚不避債都是片面的。最終都要從本質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分析。

實際上,對於企業運營尤其是創業公司高管背後的高凈值家庭來說,要做好企業和家庭資產的有效隔離,實現資產與家庭債務、企業債務的隔離,才能有效的保護好家庭的的財產,為家人留下安心的生活保障。

隔離

企業和家庭資產的有效隔離比較常用的方法如下:

第一:配置以子女為受益人的終生壽險,幫助財富安全傳承到下一代,照顧子女幸福生活。

第二:設立家族信託或者保險金信託。家族信託具有信息保密、合理避稅的優點,並可以避免企業家身後的管理權紛爭。比如,小馬奔騰案件中,如果在對賭協議之前,李明就將一定財產設立家族信託,收益人指定為子女,至少能保證金燕和孩子後半生衣食無憂。

第三:針對公司股權,建議用慈善基金會架構公司股權,實現股權資產的徹底隔離和保全。

轉載請註明來源,筆者:《家族辦公室》記者 曾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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