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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進口印度和日本的鄰二氯苯發起反傾銷立案調查

【環球網綜合報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1月23日發布「公告2018年第6號」文號,宣布對進口自日本和印度的鄰二氯苯發起反傾銷立案調查。

據商務部網站23日消息,商務部於2017年12月20日收到江蘇揚農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代表國內鄰二氯苯產業正式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於日本、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中國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地區)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和商務部的初步審查,申請人鄰二氯苯的產量在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一季度均占同期中國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有關國內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

申請書主張,原產於日本、印度的鄰二氯苯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向中國出口銷售。申請人依據合理獲得的證據和信息,在申請書中以日本和印度海關統計的對除中國以外其他國家(地區)的鄰二氯苯出口價格作為確定日本、印度鄰二氯苯正常價值的基礎,以中國海關統計的日本、印度申請調查產品對中國出口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在對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各種因素進行調整後,主張申請調查產品存在較大幅度的傾銷。

申請書同時主張,申請調查產品進入中國市場數量大幅增長,價格大幅下降,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造成削減、壓低和抑制,導致國內產業開工率下降,市場份額減少,銷售價格總體呈下降趨勢,稅前利潤總體大幅下降,投資收益率下降,國內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且申請調查產品的傾銷與國內產業實質損害存在因果關係。經審查,商務部認為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8年1月23日起對原產於日本、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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