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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高法改判殺人犯死緩遭網民強烈質疑

陝西高法撤銷一審死刑判決改判死緩遭網民強烈質疑

圖片來源網路

陝西案件回顧

2016年1月15日凌晨4時許,陝西應急救援總隊特勤支隊隊長聶李強在西安市高新區甘家寨西區東門外等候女友時,發現倆女孩乘計程車回家,遂起性侵之念。聶李強從自己車內取出一把榔頭,尾隨二人至甘家寨東三排12號樓5單元門前,持榔頭連續猛擊倆女孩頭部,致二人受傷倒地。其中一女子倒地掙扎中,聶李強拽掉其褲子進行猥褻。隨後,聶李強逃離現場。

事發後,倆女孩被送往高新醫院進行搶救,兩人是一對姐妹,陝西彬縣人,姐姐16周歲,妹妹14周歲。2016年1月25日,姐姐搶救無效死亡,妹妹一度昏迷不醒。經法醫鑒定,姐姐頭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妹妹屬重傷二級,傷殘程度八級。

2018年1月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聶李強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而此前,聶李強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達成賠償

90萬元已交到法院

昨日,華商報記者了解到,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民事部分進行了「背對背」調解,最終聶李強家屬答應賠償受害者家屬90萬元,賠償款已交到法院。

此前,在西安中院審理中,聶李強家屬只答應賠償四五十萬元,受害人家屬難以接受。知情者告訴華商報記者,這些錢主要是聶李強的父母籌措的,「他們借遍了身邊親朋好友的錢」。

受害人律師張慧清說,「在賠償問題上,談判曾經陷入僵局,開始的四五十萬到最後的90萬元,每次都是5萬5萬地增加。受害人目前還欠醫院的醫藥費,倖存的妹妹後期還需要大量治療費用」。張慧清說,家屬也是迫於生活的需要,接受了最後90萬元的賠償。但是,他們難以寫出諒解書。

聶李強的父母謝絕了記者採訪,他們說不要去打擾聶李強的妻子和孩子,對於賠償的錢,他們已經儘力了。

終審判決

對聶李強限制減刑

2016年12月5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聶李強死刑。在一審中,法院認為聶李強的投案自首不足以輕判,而且對於受害人的賠償沒有到位,加之聶李強釋放5年內有過強姦罪前科,構成累犯,所以最後判處聶李強死刑。隨後,聶李強提起上訴。

2018年1月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撤銷了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16)陝01刑初23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聶李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之刑事判決部分;上訴人聶李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上訴人聶李強限制減刑。

編輯文章

2018年1月20日,陝西省高院對救援隊長殺人案做出終審判決,撤銷了西安中院對被告人聶李強的死刑判決,改判死緩限制減刑。

新聞一公布,網上輿論大嘩,千萬網友皆曰可殺,獨陝西高法不殺!

死緩是對罪行足夠死刑者,在判處死刑的同時給與兩年的緩期。期間罪犯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則自動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減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則執行死刑。死緩限制減刑按法律規定,是在2年滿減刑時,如減為無期,最少坐25年,如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最少坐20年,是從減刑後計算的,前面期限不包含在內。

聶李強在兩年時間內,如果沒有犯罪表現,自動減為無期,未來即使減刑,刑期也必須在27年以上;如果在緩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刑期則可減為有期徒刑。有強姦前科的聶李強,在殘忍殺害一名少女,強姦且重傷一名少女後,成功逃脫了死刑的制裁,很可能「二十七年後又是一條好漢」。

不知道法律怎麼看,我是不能理解,一個窮凶極惡的累犯加故意殺人強姦猥褻情節嚴重,居然在西安中院一審判處死刑的情況下,陝西省高院又是依據什麼法律還能判改判死緩?

聶李強案一直牽動著全國網友的心,因為媒體的關注,發動了幾次社會捐助活動,為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傷殘程度屬八級的妹妹的醫治籌措了部分資金,但最終所得捐款杯水車薪,不能解決根本問題。作為農民家庭,姐妹的父母倆面對變故,只能靠舉債、打工來承擔。況且,對姐妹家庭的衝擊和傷害又豈能只用金錢衡量,一個幸福美滿的四口之家,現如今只留下傷痕纍纍的妹妹和心力交瘁的父母。

這不是聶李強第一次犯案了。在案發前,聶李強就曾因為盜竊被判三年有期,以及強姦罪被判兩年七個月,但一年半後減刑釋放。2016年1月,聶李強在等候女友期間,對將欲乘計程車回家的姐妹倆起了歹心。他從自己車內取出平日用於救援的榔頭,連續猛擊倆女孩頭部,致二人受傷倒地。喪心病狂的聶李強還繼續對倒地掙扎的女孩進行了猥褻。

案發當時,姐姐16周歲,而妹妹年僅14周歲。最終,姐姐搶救無效死亡,妹妹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傷殘程度屬八級。在如此花季雨季的年齡,姐妹未能享受到青春的快樂,愛情的美好,卻遭遇到如此喪心病狂的聶李強,讓人不能不心生憐惜。在感傷心疼之後,我們不禁要問,死緩能不能平民憤,能不能體現公平正義?如此一個惡行滿滿的累犯,給他一個二十七年後再放出來危害人間的機會,應該不應該?

雲南高院從諫如流改判死刑

現在,我又想起數年前雲南高院改判李昌奎死緩沒能體現公平正義遭到網民強烈質疑。李昌奎和死者王家飛同是雲南省昭通市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人,之前李昌奎曾向王家飛提親,可是王家飛並沒有同意大自己10歲的李昌奎的提親請求。2009年5月16日下午1點左右,李昌奎在王家門口遇到王家飛及其弟弟王家紅,李昌奎將王家飛拉至王家廚房門口將王家飛掐暈後實施強姦。王家飛蘇醒後跑向堂屋,李昌奎提起鋤頭猛擊其頭部,王家飛倒地致死。隨後,瘋狂的李昌奎又將魔爪伸向了王家飛年僅3歲的弟弟王家紅,李昌奎猛地提起王家紅的手腳,用力的向鐵門摔去,就這樣,年僅3歲的王家紅當場被李昌奎活活的摔死。作案後,李昌奎找來一根繩子,將姐弟倆人的脖子勒緊,逃離現場。

經法醫鑒定,王家飛和王家紅均系顱內損傷伴機械性窒息死亡。

2011年5月20日,逃離多日的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縣城關派出所投案自首。也正是這次自首成為了李昌奎「兔死金牌」。

2009年底,昭通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和強姦罪,向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於2010年7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別兇殘,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其罪行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雖李昌奎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李昌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家屬經濟損失3萬元。

一審宣判後,李昌奎提起上訴。2011年3月4日,雲南省高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過重。李昌奎在犯案後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認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遂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判處李昌奎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該判決最終引發一場轟動全國的輿論風暴,並被成為「賽家鑫」案(賽過葯家鑫)。網民及社會輿論認為:雲南高院對李昌奎改判死緩太不恰當了,沒有真正的體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況有法律規定,投案自首不是一定要從輕處理,投案自首隻是個從輕理由,並非一定要從輕。從輕判決還要看犯罪情節,如果案件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民憤極大,那麼,就絕對不能機械性的從輕判決。李昌奎在強姦王家飛並將其打死後,居然喪心病狂的將其年僅3歲的弟弟王家紅活活的摔死,這是不是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雲南高院僅以李昌奎有自首情節,就將本案減輕判決,既沒有維護法律的尊嚴,也違背了社會公平正義。

最終,2011年8月22日,雲南高院再審認為,被告人李昌奎因求婚不成及家人的其他瑣事糾紛產生報復他人之念,強姦、殺害王家飛後,又殘忍殺害王家飛年僅3歲的弟弟王家紅,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強姦罪、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對李昌奎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量刑不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久,就對李昌奎執行了死刑。

編輯: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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