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說元代的監察制度
原標題:淺說元代的監察制度
監察制度是中國古代一項歷史悠久、內涵豐富的政治制度,有人說由蒙古人建立的元朝沒有監察制度,也沒有設立監察機構,其實這種觀點是有悖於事實的。元代有完善的監察制度,在中央設有御史台,地方上設有江南諸道行御史台與陝西諸道行御史台。此外,全國還被劃分為二十二個監察區域,設置相應的肅政廉訪司。為了規範御史台的運作,元代有相應的制度規範。一些監察御史公正廉潔,留下了膾炙人口的故事。
元代監察機構
元代監察機構的設置,分為中央與地方兩部分。元代中央政府設有御史台,御史台與中書省、樞密院並稱為中樞三大官府。御史台於至元五年(1268)設立,掌糾察百官善惡,諷諫政治得失。元代御史台承唐制,實行台院、察院與殿中司三院制,其中台院設御史大夫二員,從一品;中丞二員,正二品;侍御史二員,從二品;治書侍御史二員,正三品。察院設監察御史三十二員,職責為糾察百官貪贓不法與其他不當行為。如忽必烈時,姚天福為監察御史,大名路達魯花赤(元代官職之一,是所在地方、官衙和軍隊的最高監治長官)敢普因罪被逮捕到京師,不久遇赦還家,經過御史台官署門口,破口大罵。姚天福當時在察院,遂捉捕之,又發現其賄賂法官之罪,最終將其治罪。殿中司設殿中侍御史二員,「凡大朝會,百官班序,其失儀失列,則糾罰之;在京百官到任假告事故,出三日不報者,則糾舉之;大臣入內奏事,則隨以入,凡不可與聞之人,則糾避之」,即掌朝會時糾察百官朝儀、監督百官考勤等事。
御史台是元代中樞三大官署之一,對於其關係,忽必烈曾感嘆,中書省是我的左手,樞密院是我的右手,而御史台就是用來醫治左右手的,可見元代御史台監督軍政官署的作用還是非常明顯的。
除了在中央設置御史台外,元廷還獨創了行御史台,它作為御史台的派出和分設機構,對元朝監察制度的發展和監察網路的構建,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江南諸道行御史台,又稱南台,至元十四年(1277)始置於揚州,後遷於建康(今南京),南台監臨東南諸行省,「統制各道憲司,而總諸內台」。
陝西諸道行御史台,又稱西台,起初置廢不常,延祐二年(1315)始為定製,設於奉元路(今西安)。
元代行台察院每年都要赴地方巡察,糾劾非違。如南台監察御史蕭泰登大德六年(1302)分守江浙行省;許有壬至治二年(1322)行部廣東;蘇天爵至順三年(1332)分蒞湖北等。關於行台察院分巡制度的細節,蘇天爵《浙西察院題名記》為我們提供了豐富的信息。其一,南台監察御史通常採用六名御史「分行三省及十道憲司」的方式出巡,每省均為二人。南台察院其餘十八名監察御史留守察院。其二,監察御史分省出巡的基本職司在於糾劾貪官污吏,體察民間疾苦;審核路府州縣公文案牘,平反冤獄。其三,行台監察御史的出巡日期,大致為九月出巡,第二年二月復歸。
元代還在全國設立了二十二道肅政廉訪司,肅政廉訪司又稱「憲司」「監司」。在元代的地方統治結構中,肅政廉訪司「布諸道,按臨郡邑」,是凌駕於路府州縣之上的一級官府。同時,肅政廉訪司又隸屬於御史台與南台、西台兩個行御史台,又是元代地方監察網路中的基本網結。
元代肅政廉訪司的前身是設置於至元五年的提刑按察司,至元二十八年(1291),元廷改提刑按察司為肅政廉訪司,「每道仍設官八員,除二使留司以總制一道,餘六人分臨所部,如民事、錢穀、官吏奸弊,一切委之。俟歲終,省台遣官考其功效」,即每道肅政廉訪司均分為出巡與留守兩部分,監察地方民政事務、財政事務等,糾劾貪官污吏,歲終由中書省與御史台考核其政績。
元代肅政廉訪司的基本職能,與提刑按察司並無多大區別。但是提刑按察司主要側重於提綱刑獄,而肅政廉訪司則民政、財稅、官吏奸弊,無所不統。
總之,就制度設計而言,元代從中央到地方有一整套完善的監察制度,形成了一張嚴密的監察網路。
元代台憲文書
元代保留了一些反映監察制度具體運作的文書,官修的有《憲台通紀》《南台備要》等,私人所撰有《風憲忠告》等。
《憲台通紀》,元代趙承禧編撰,記載元代御史台之建置沿革,皇帝對御史台誥命訓敕,御史台百官姓名及其遷轉情況等內容。《憲台通紀》原本早已亡佚,今傳世本僅存於《永樂大典》。
《南台備要》,本名《南台備紀》,元代趙孟琛等編撰,記載江南行御史台之建置沿革以及其相關典章制度。《南台備要》原書已佚,今傳世本亦存於《永樂大典》。
除官修文書外,元代一些有識之士也對如何健全監察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至正元年(1341)張養浩撰成《風憲忠告》一書,該書共分為自律、示教、詢訪、按行、審錄、薦舉、糾彈、奏對、臨難等九個部分,對監察制度的各個方面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為執法者之助」。
在《自律》篇內,張養浩提出監察官員必須嚴格自律,一言一行必須恪守禮法,否則難以服眾,將會損害台憲權威。在《詢訪》篇內,張養浩指出,監察官員的責任之重,不亞於宰相。一道之民情疾苦,必須悉心詢訪,「吏孰貪邪,官孰廉正,何事病眾,何政利民,豪橫有無,風俗厚薄,既得其凡,他日詳加綜核,復驗以事」,如果能本著這種態度認真核查上述諸事,那麼民間疾苦就不會被隱瞞了。在《奏對》篇里,張養浩感嘆為監察官員之難,「中外之官,莫難於風憲,莫危於風憲」,因而監察官員要時時牢記自己的責任,不顧任官之難,為官之危,「竭忠吐誠,置死生禍福於度外」,這樣才能上不負國家,下不負所學。張養浩的《風憲忠告》,各篇短小精悍,言辭犀利,說理透徹,對如何健全當時的監察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裡面的一些觀點至今都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元代監察官員
元代也湧現出了一批奉公執法的台憲官員,這裡就舉三個例子以饗讀者。
劉宣,字伯宣,自幼喜讀書,有經世之才,至元二十五年(1288),劉宣被任命為江南行台御史中丞。當時江浙行省丞相忙兀台頗為暴虐,剛愎自用,不可一世。劉宣到任,忙兀台意欲拉攏他,因此設宴相請,企圖賄賂,劉宣以御史台官不當外交為由加以拒絕。到任後,劉宣不畏忙兀台權勢,揭發江浙行省以軍船私載草葦之事。忙兀台大怒,隨即報復劉宣,羅織其罪名。劉宣不願受辱於小人,留下遺書「身為台臣,義不受辱,當自引決,但不獲以身殉國為恨耳」。
蘇天爵,字伯修,早年入國子學,成績優秀,以大都路薊州(今天津薊州區)判官起家,至順二年(1331)授江南行台監察御史。蘇天爵甫就此職,即出巡湖北。湖北所統範圍頗大,且西南諸郡多民族雜居,獄訟之事很多。蘇天爵不懼艱難險阻,煙瘴侵襲,「遍履其地,雖盛暑,猶夜篝燈閱文書無少倦」,事無巨細,盡心處理,其平反冤獄,為百姓稱道。
周伯琦,字伯溫,至正五年(1345)授廣東道肅政廉訪司僉事,第二年赴任。周伯琦遍行廣東各地,整個過程歷時一年,行程兩千五百餘里,「罷斥官吏污穢不職者一百十人」,「釋獄之無辜者一百十二人,疑事不決者決之,州縣之獄為之一空」。周伯琦此次出巡頗為不易,廣東位置偏遠,「去京師萬里」,又為「炎瘴之地,毒氣害人,甚於兵刃」。元代士大夫多不願在廣東任官,「仕者不欲往,往者又不欲久居」,周伯琦不畏艱險,毅然赴任,在廣東罷貪官,決冤獄,釋無辜,成果斐然。
元朝雖為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王朝,但從忽必烈即位後開始,即倡導「祖述變通」,推行漢法。就監察制度而言,就是大致模仿漢制,並有所創新。御史台之設置,沿用唐代以來形成的三台制度,其運行也與漢制並無太大區別。元代還獨創了行台制度,這是與其統治區域的空前擴大密切相關的。此外,肅政廉訪司作為固定職司存在,這也是元代的開創。總之,元代監察制度以三台為主幹,以二十二道肅政廉訪司為網結,頗為嚴密。元代監察制度在整個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史上,也佔有一定的地位。(賈建增)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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