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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呵……黃之鋒又不用坐牢了,理由是:他還小!

法庭要求黃之鋒承諾儘快聯絡法援署正式提出上訴申請,並以現金1萬港元保釋,期間不準離港,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以及居於報住地址,每月到香港仔警署報到。

在2014年香港「佔領旺角」清場的清理過程中,其中16名「非法佔領」人士被指違反禁制令,早前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其中「兩名被告黃之鋒及黃浩銘分別被判監3個月及4個半月,今日(23日)在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保釋。

「雙黃」今早由懲教人員押到法庭,案件兩位法官張舉能及林文瀚審理,最終黃之鋒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而黃浩銘的申請則被拒。

據香港「東網」1月23日報道,「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因「非法佔旺」藐視法庭案而分別被判入獄3個月及4個半月。他們早前已向上訴庭申請在等候上訴期間暫時保釋,法庭今日開庭審理兩人的申請,最終拒絕批准黃浩銘的保釋申請,意味著他須繼續在監獄服刑,而黃之鋒的保釋申請則獲得批准。

法庭要求黃之鋒承諾儘快聯絡法援署正式提出上訴申請,並以現金1萬港元保釋,期間不準離港,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以及居於報住地址,每月到香港仔警署報到。而黃浩銘一方則要求儘快處理其上訴申請,法庭定於3月5日處理黃浩銘的上訴。

「香港01」網站23日報道稱,黃之鋒和黃浩銘兩人就上訴各提出三項理據,已認罪的黃之鋒主要質疑原審法官判刑過重,聲稱原訴庭錯誤裁定他在案中擔當「領導角色」,亦沒有考慮他年輕而酌量減刑。律政司庭上回應指,黃之鋒案發時站在「佔領區」顯眼的位置,又不斷發問質詢執達吏(執行法庭命令的人員),甚至與代理人發生口角,原審法官根據這些證據,足以裁定黃有「領導角色」。

至於黃之鋒案發時未滿21歲這個問題,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已考慮到《刑事訴訟條例》109條針對少年犯的規定不適用,顯示原審法官清楚黃年紀尚輕,但仍堅持判監才是唯一恰當刑罰。

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翻查同案多名被告的判刑後,發現黃之鋒和黃浩銘在案中同樣擔當「領導角色」,黃浩銘不認罪判監4個半月,黃之鋒認罪卻只獲減刑至3個月,可見原審法官沒有考慮黃之鋒的年齡,而給予任何額外扣減。他質疑,即使判監不可避免,但原審法官是否可考慮刑期的長短?不過,律政司一方堅持認為,原審法官在考慮黃的量刑時,沒有原則性犯錯。

而黃浩銘這次只就定罪上訴,他質疑原審法官錯誤引用案例演繹犯罪意圖,又忽略了他「曾嘗試離開現場」,但「不成功」才被捕。黃浩銘爭議案發當日執達吏沒有完成警告,便由警察作出所謂的最後警告和清場,不符合程序。此說遭到律政司反駁,表示執達吏曾作出5次警告,之後才依法要求警方協助,警方警告亦非常清晰,但黃仍選擇留在原地。

本案原有20名被告,其中4人早已認罪及判緩刑,餘下16人,包括7名認罪被告:黃之鋒、岑敖暉、周蘊瑩、朱緯圇、張啟康、蔡達誠、司徒子朗;及經審訊後裁定罪成的9名被告:黃浩銘、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及麥盈湘。最後只有「雙黃」被判入獄,其餘被告則大多判入獄1個月及緩刑1年,部份亦要罰款1萬港元,另外,司徒子朗須入獄6個星期及緩刑1年半,他亦須罰款1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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