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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混,賬總是要還的!沂源這倆人栽了!

(來源:沂源縣人民法院)

借款不還被起訴,判決後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在執行期間,雖然達成了和解協議,也約定了還款計劃,但被執行人趙某、劉某卻仍不履行義務。最後,法院到底採取了什麼措施才迫使這兩名「老賴」履行了還款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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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原告陳某和被告趙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向趙某提供借款100萬元,由被告劉某等人在最高額150萬元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到期後,被告趙某、劉某等人拒不歸還借款。陳某起訴後,沂源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依法判決被告趙某支付1 081 928元,並支付自2015年6月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的利息損失,被告劉某等人對上述判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後,被告趙某、劉某等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原告陳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於2016年2月向被告趙某、劉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要求兩被告履行還款義務。2016年5月,原告陳某和被告趙某、劉某等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約定了還款計劃。被告趙某、劉某自認有能力履行還款義務。

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兩被告並未按協議履行義務,也不向法院報告財產。法院多次與兩被告溝通,但兩被告仍未履行。2017年7月法院依法對兩被告採取司法拘留15日強制措施。

司法拘留措施執行結束後,兩被告在有一定的履行能力情況下,仍心存僥倖,認為法院最多只是對其採取司法拘留措施而已,依舊不履行還款義務,且不報告財產。為此,原告陳某以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兩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沂源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趙某、劉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與自訴人陳某再次達成和解,並取得自訴人諒解。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趙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劉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法官講法

全社會都要樹立誠信意識構建和諧社會,對藐視法律,以身試法,妨礙人民法院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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