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李強案二審判決,死刑改死緩
今天看到一則消息,在2018年1月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聶李強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此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法院對該案民事部分進行了「背對背」調解,最終聶李強家屬答應賠償受害者家屬90萬元。
在2016年1月15日。聶李強在等候女友見面時,看到兩個女孩。遂心生邪念,尾隨兩女孩,用鎚子擊打女孩頭部,並進行猥褻。
事發後,兩女孩送往醫院搶救。這兩個女孩是姐妹,姐姐16歲,妹妹14歲。遺憾的是姐姐搶救無效死亡,妹妹重傷二級,傷殘程度八級。
在調查中發現, 2001年聶李強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011年1月因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7個月,2012年6月19日減刑釋放。聶李強釋放5年內再次觸犯刑法,構成累犯。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聶李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聶李強當庭表示上訴。在二審法院,通過對民事部分進行的調解,聶李強家屬賠償受害者家屬90萬元。
受害人的代理律師表示,案件在一審法院時,賠償問題上,談判曾經陷入僵局。開始的四五十萬到最後的90萬元,每次都是5萬5萬地增加。受害人目前還欠醫院的醫藥費,倖存的妹妹後期還需要大量治療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九條規定,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本案的要害不在於被害人家屬諒解這一條,而是現行醫療制度促使被害人家屬依賴兇手賠錢治病。
這件事情,讓人感到嘆息。兩個花季少女,一個慘淡結束一生,一個深處痛苦之中。而在法院主持公道時,還要因為高額的醫藥費,而忍氣吞聲。
根據我的觀察,壞人,同一切有毒的動植物一樣,是並不知道自己是壞人的,是毒物的。我還發現,壞人是不會改好的。——季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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