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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月 三則 從言論自由談起

傳統的言論自由應當是人能夠按照自由的意願表達想法的政治權利,本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深入探討更廣義的行為自由度和評價準則。

讓我們把思想稍稍放開一點(委實說,我並不清楚讀者是否能夠理解或者認可這種想法,也不清楚這種說辭是否會對讀者的價值判斷產生影響,但我還是認為自己有義務把它寫下來),來區分下行為和結果兩件事情。

人的行為或者說決策通常會產生兩種影響,短期的、立即見效的結果和長期的、對未來發展有潛在影響的結果,需要注意的是,任何行為決策,即便是選擇什麼也不改變,也同樣會產生結果。從這種角度看,人就是不斷在評估-行動-總結/評估-行動中改變自己和世界(當然,一些行動可以不經過評估,比如無意識的消化行為)。

當我們區分了行動和結果以後,特別是短期結果和長期結果後,我們可以給出以下命題:評判一件事情並非針對行為或短期結果本身,行為本身沒有對錯之分,而是基於其長期結果所產生的影響。

例如,殺人犯殺人後,被公訴、宣判並處以死刑,僅僅從行為和短期結果來看,殺人犯和執行者的行為都是剝奪了他人的生命,並沒有本質的區別,那麼,民眾為什麼會厭惡殺人犯並對一些人被判處死刑的行為拍手叫好?這就是二者長期結果不同導致的。殺人犯的長期潛在結果是使得人人自危,對社會秩序造成了破壞,人們無法預知自己是否會成為下一個受害者(這也是恐怖襲擊的主要威懾力所在,單一的恐怖襲擊所造成的傷亡影響,遠遠不如其給旁觀人眾內心造成的恐懼感強烈),而執行者終止了這一可能性,維護了社會秩序的穩定。

理清了這個,我們再來看待言論。所謂的「刪帖」、「404」等行為並不是一些人所想的「言論不自由」,而是基於你已經發表出來的言論的長期結果進行評估,對這種潛在結果的處理方式。那麼什麼才是真正的不自由?發帖時發現關鍵詞被屏蔽,這才是言論不自由,因為你被從源頭上抑制了能夠發表觀念的可能性。

這也並不是說所謂的「404NOT FOUND」都是正確的,(次強調筆者文章中絕大部分內容不會涉及自身價值取向)什麼樣的詞需要被屏蔽、什麼類型的文章需要刪除,這是應該討論並予以規範的內容,而不是看到404就一昧抨擊。請記住,如果我們失去了討論標準的自由,那時才是真正的言論不自由,請儘可能不要放棄討論標準的權利。

所有的行為都需要發起者去承擔相應的後果,如果這後果是基於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那麼,需要討論的是相關制度的改善,而並非是否應當承擔這般後果。(雖然,判案法官存在著個人差別、同類案子的判決也可能基於不同的司法解釋而出現差異,這是應當討論的是規則的合理性,但是行為人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不需要討論,只需要看國家審判機關如何判決即可)

行為決策者有義務對行為進行評估,從而儘可能規避風險。需要注意到的是,人的決策不單單是理性分析的結果,也受到感情因素的影響,並基於自身對身體掌控的自由,使得人無法像機械一般嚴格執行規定,因而規定並不是決策者評估的唯一標準。例如,即便是綠燈,行人過街也應注意左右,謹防有闖紅燈的車輛駛來。尤其注意的是,不要使用對錯作為評估的唯一標準,如果違章車輛撞傷了你,單從對錯來看沒有太大意義,重點是你已經承受了受傷這一短期後果,而這個撞傷行為可能會產生的長期後果如耽誤複習、錯過考試/面試等等,這就是你在這個事件中付出的成本,即便你是對的。

但是,我們同時應當看到,單人的時間精力並不可能對所有決策進行全面評估,例如,飛機失事在登機前,乘客是無法通過自己的手段檢測到是否存在風險隱患、是否可能發生極端惡劣天氣情況的,同理,地震也只能由地震局進行專業的技術手段監測,普通人是沒有條件評估是否會地震,所有的預先評估都是需要消耗一定精力物力的,尤其在所有主觀行為都是基於決策的情況下,更需要在「便捷」與「消除隱患」中間做出取捨,而取捨的衡量標準基於個人的利益成本判斷(可以參照一則)。

女生醉酒被強姦,的確自身沒有任何責任(有條件的可以去回顧我在票圈和空間的那條討論,為簡便和保護隱私起見,在此不列出了,但可以參考知乎《如何看待[女生喝醉酒被強姦,女生要佔百分之10責任]的言論》),如果強行要對這種行為雞蛋裡挑骨頭,那麼只能是各自基於不同的利益評估標準給出了責任分配表,但是,喝醉酒被強姦這是行為和既定結果,無論怎麼討論對錯尺度,事情已經發生了,傷害是不可逆轉的,與其對這個問題爭論不休,不如去討論為什麼去酒吧喝酒是一件有潛在高風險的事件更為合理。

作為決策者必須承擔其結果,結果是強制承擔的,並不隨個人主觀意願而改變(尤其是短期結果),例如,被車撞的人並不想受傷,但受傷本身已然是既定結果,長期結果可能隨著我選擇的不同治療方案而發生變化,但那也是基於新的決策而產生的結果。

以唐山老賴案為例,法院判決是既定結果,而黃某選擇拒不執行則是新的決策,並不可以混為一談,隨後的凍結財產又是基於其決策而產生的新的強制性結果。

最後我們再回到言論本身,發表任何言論也都應當是自由的,我們應該基於言論的長期結果進行評判而並非發言行為本身。例如,發表XXX大法(這篇文章不被允許發出是不是就這個詞?)好,或者如宋小岳一般宣布有一個大新聞,都是可以的,但是發言人必須承擔相應的後果,尤其是由國家暴力機關強制執行的後果,甚至一些言論影響過於惡劣的,可以採用在發表前進行審核的方式預加干預。(就如同,在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劫、強姦、故意傷人/殺害等持續性行為中途進行打斷,這是基於人類本身對這一行為惡劣結果的整體判斷,在極大可能情況下是有害的行為)

404不是件壞事,404不是件壞事,404不是件壞事。只有不合理的404才是會產生惡劣後果的行為,肆意謾罵404本身和嘲諷人民網使用內部vpn並無二般,具體事例具體分析,看到404就覺得一定是官方封殺言論,一副還我自由的面孔,這種行為,在筆者看來是十分膚淺的。

同樣,辱罵這件事情在筆者看來,不應當成為預先封殺的行為(大約是筆者為數不多表達自身立場的時刻吧),不能通過判斷一個行為的對錯(何況行為本來沒有對錯)作為衡量它是否應該被封殺的標準,而在於其潛在結果的嚴重程度,並且,基於網路言論瞬時突變存在的特點(只有有和沒有的存在情況,並不像現實生活可以話說一半的情況),對網路言論並不存在過程中阻止,只有先決封殺和結果處罰兩種,而筆者反對先決封殺的理由如下:

1、語言中有非髒話不能表達的含義/效果,感興趣的讀者可以去研究下髒話的特性(筆者認為主要有短促、單聲調、尾音可以高昂等特點)

2、辭彙的多樣性使得禁止髒話可能限制一些真實的表述,例如「小明他媽的工作辭掉了」等。

本文主要從言論開始區別了行為、短期結果和長期結果,並對行為人及其後果進行論述,在下一章節,我們可能討論吸毒為何在中國是被絕對禁止這一議題,視情況也可能會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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