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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紅男綠女——男權話語體系下看女性法律地位

註:(來源百度)紅男綠女,出自於清·舒位《修簫譜傳奇》:「紅男綠女,到如今野草荒田」。古代男人做官,禮服的褲子就是大紅的,代表地位和身份,而女人要青衣黛眉,美麗了才有價值。

談論男權話語體系下的女性法律地位是個非常大的話題。不管是「男權」、「話語體系」還是「法律地位」,哪個定義拎出來都可以長篇大論一番,筆者也不會不自量力地打算在一篇公眾號短文里就把這個話題抽絲剝繭地進行解析完畢。考慮到「男權話語體系」和「女性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對立的關係,因此本篇將會從世俗意義上的,能把二者以最常見的方式聯繫在一起的「男女關係」入手,以偏「雜說」的文體形式與各位探討一二。

有人會對「男權」及「女權」等與性別權利相關的類似字眼會有下意識的排斥,覺得談論這些的人都是些企圖「激化」男女矛盾的激進分子。但實際上,探討這個話題只會更有利於男女間的高效分工合作以及和諧相處,而非二元化地割裂雙方的關係。

請注意,這裡筆者用了「激化」二字而非「引起」。因為男女矛盾自始至終都是存在的。

這種自有的矛盾也表現在價值評價中。比如,諸位可以想想,到底是誰在定義「女司機」、「女強人」「剩女」「淑女」等明顯具有男性價值偏好的概念?又是誰在使用男性最好要有「男子漢氣概」,不可以「娘娘腔」等具有性別歧視的差別用語?

前段時間在許知遠對話俞飛鴻的某節目里,許知遠表示他認為武則天具有「性別身份焦慮」,節目里的原話是「她還是身份焦慮,還受困於女人(這一身份)與統治者身份(之間,在當時看來的矛盾)」。筆者覺得這裡許先生用上「性別身份焦慮」這個評價非常有意思。這說明一定程度上,許先生是認識到那個時代的女性受到了性別身份的束縛,但另一方面,許先生卻又畫地為牢,沒能脫離這種性別身份去進行評價。許先生緊接著又表達了作為男性的焦慮:「男人害怕死亡,因為死亡使男人身上前所未有地意識到自身的局限性和脆弱性。在表述的時候,他始終將男性放到了女性的對立面,且不論這種男性視角對女性地位的評價是否有失偏頗以及過於狹隘,這種過於強調性別差異的論斷,始終是帶著隱隱的性別優越感以及對性別的價值評判的。

而在由男性主導的社會裡,所謂的女性形象和地位往往會貼上由他們所分類好的審美和價值標籤。

因此,對於「女性法律地位」這個概念,筆者更願意作廣泛意義上的理解,也即,除了女性在法律體系中本身可以享有的權利和應該履行的義務以外,我們也可以嘗試關注這其中所反映出來的女性社會地位,從而可以一窺背後的男權社會價值取向。

說到「男女關係」,其與法律關係最直接相關的就是現代意義上的婚姻法律制度。

在歷史上很長一段時間裡,女性都被定義為由男性支配的一種社會資源,相對應的,在婚姻法律制度里,女性往往被視為男性可支配的「財產」。比如,在具有世界性影響力的古羅馬法律體系里,只有男性成年「公民」,女性沒有作為獨立公民權責主體的資格。由於男性是當時社會生產力的主力,尚武的古羅馬傳統上也推崇男性的力量,可以說,古羅馬是個典型的男權社會。當然,這個男權社會也有所謂的女性解放的說法,體現之一就在於女性的財產權。根據古羅馬的法律,妻子的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但總體而言,女性的財產權利基本與出嫁前的「父家」和出嫁後的「夫家」緊密聯繫在一起,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稱為「利益共同體」,女性對於自身財產的所有權及決定權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到了羅馬帝國的後期,女性經濟地位的提高使得婦女們在家庭與社會中有了一定的發言權,甚至對婚姻也有自己的選擇餘地。但如果是貧苦的婦女被迫離開丈夫,就只有淪為娼妓。

到了中世紀,基督教構建了一個相對平等的婚姻制度。需要注意的是,這時候女性仍被視為一種社會資源的分配,只是這種分配變得更加均衡和平等。比如,嚴格的「一夫一妻制」起源於基督教影響下的中世紀西歐。在嚴格的「一夫一妻制」下,許多社會地位低下的男性也可以娶妻。但同時,按照基督教的「夫妻一體原則」,妻子一旦嫁給丈夫其法律人格就被剝奪,從而成為男性的附庸。婚姻法律制度被賦予了具有宗教意義上的「神聖」的內涵。這也可以理解為什麼描寫女主出走婚姻的《玩偶之家》在上演之初就多次被禁。即使到了19世紀,女性從婚姻的牢籠里「出走」仍是被視為可恥的,即使在這個婚姻制度下,女性的自由完全受到了男權的束縛。

在男權社會裡,女性即使行使和履行的是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義務,也可能是受到歧視的。比如,在印度,嫁女兒需要給男方支付一定數額的嫁妝,具體的金額通常和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以及年齡成正比。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女性學歷越高,年齡越大,所有支付的嫁妝便越多。因為在印度,世俗的婚姻觀認為,女性的價值就在於結婚生子,其本應該擁有的受教育權卻被人為剝奪了。與此同時,作為女性,附庸在性別上的生殖價值卻被單獨過分強調,這就導致了,女性只是作為女性被看待,而一開始作為「人」的那一部分已經被人為抹去了。

在談及女性權利的時候不得不說到女性的生育價值。在男性佔有、榨取女性的生育價值的時候,女性權利必定是受到侵害的。但是由於生理結構等原因,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目前又不得不依賴於女性的生育價值。因此女性的生育權利卻並不完全僅為女性所支配。拋開女性的生育價值去談論女性法律地位是不現實的。這又是另外一個不可忽視的矛盾之處。

從中國古代的「休妻」制度里,大概可以一窺男權社會是如何評價女性的生育價值的。

中國古代的「休妻」制度成法於唐朝,即所謂的「七出三不去」,意思是如果妻子違反了「七出」中的條款,即可被丈夫休去,而例外情形則規定在「三不去」條款里。

「七出」的內容出自漢代的《大戴禮記》的「七去」:「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去,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盜竊,為為其反義也。」

其中——

「無子」,指沒能生齣兒子來,理由是「絕世」。而之後隨著「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建立,以「無子」作為理由而休妻的情況有所減少。

「淫」,指妻子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生性關係。理由是「亂族」,通俗地說,造成丈夫家族血緣的混亂。

「妒」,指妻子喜歡忌妒。理由是「亂家」,亦即認為妻子的兇悍忌妒會造成家庭不和,更有看法認為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忌妒有害於家族的延續,不利於家族子嗣繁榮。

不難看出,七條裡面有三條「休妻理由」均與女性生育價值有關。可以說,女性生育價值的話語權和決定權牢牢地掌握在了夫家手裡。女性的法律地位與女性的生育價值是否有利於夫家休戚相關。

「七出」在漢代僅作為「禮」的一部分內容,而並沒有形成律法,因此,即使不是出自於「七出」的理由,丈夫也能以其他理由休妻。比如大家都比較熟悉的漢樂府詩《孔雀東南飛》里,焦仲卿的母親就以「此婦無禮節,舉動自專由」的理由把劉蘭芝遣出夫家。

而至於婚姻制度里規定的三種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理由(「三不去」)則為:曾為舅姑服喪三年者不去,娶時貧賤後來富貴者不得去,現在無家可歸者不得去妻。意思就是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條,雖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離婚。(*註:此處「舅姑」指丈夫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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