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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理論不能像「我愛你」說說而已,是要指導實踐的!

和認識10餘年的核保同仁交流,感慨現在有些核保結論很任性!一些基礎理論、專業常識怎麼就不遵循呢?

一些反專業的做法,小核保員不能理解,甚至開始懷疑人生,難道小核保員所謂的專業、理論已經落伍了?

核保員要經過專業理論培訓、操作技能訓練,方可獨立作業!而專業訓練後,掌握的理論知識,可不能如過往雲煙,而後考試低分,實踐不用!

1、除外責任你說得是啥?我不明白!

在核保結論理論中,會對除外責任適用原則、使用注意事項等,進行論述:除外條款要措辭簡單明確,使客戶可以理解什麼保險利益是從保障中免除的。理賠時是否好操作,沒有歧義。

具體到重大疾病保險中,如果使用除外責任承保,就需要明確是哪一種疾病不在承保範圍內,不能泛泛而談!

例如:不承擔「雙目失明」所致的重疾責任;不承擔「雙耳失聰」所致的重疾責任。

銷售人員,客戶一目了然,知道什麼重疾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

一客戶投保重大疾病保險,收到的核保通知書是:原因:左腿殘疾,除外左下肢疾病或功能障礙所致的保險責任。

看到這樣的通知書,小核保員真的不清楚重疾中的48種疾病,80種疾病,哪一種是不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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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疾病應少用除外責任

對於重大疾病保險,應盡量少用除外責任承保。因為將客戶感到不安和最需要保障的部分除外,會損害客戶利益,除非被保險人的健康情況已相當接近延期。對於除外責任,此種異常應該是獨立的,不會引起其他的重大疾病。如果存在健康異常,儘可能可採用加費的方式處理風險。

這一基礎理論指導實踐,活生生的例子就是,乙肝各種情況的標準體或者加費。雖然乙肝、肝硬化、肝癌是所謂的乙肝三步曲,可實踐中並不會除外肝硬化、肝癌!

再例如高血壓,導致心腦血管疾病達到重疾理賠條件的風險要高於正常人很多,可投保重疾並不會除外,而是加費。

當然,現在這一原則也有調整,就是隨著體檢的普遍,各種臨床醫生認為可以定期複查的異常,按照傳統理論需要延期的,採用了除外責任方式。

比如甲狀腺結節,結節性質不明,投保重疾延期!沒毛病!可結節體檢陽性率太高,統統延期,客戶要保障,銷售人員要業績,怎麼辦?放心,核保員也有愛,那就除外責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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