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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公司WindowsXP操作系統軟體侵權糾紛

案情

微軟公司是MicrosoftWindows(微軟視窗)系列操作系統軟體的著作權人,微軟公司認為萊克公司未經許可複製、安裝及使用微軟公司享有著作權的MicrosoftWindows(微軟視窗)系列操作系統軟體,侵害了其合法權益,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萊克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微軟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人民幣6萬元。

本案焦點

1、萊克公司是否侵犯了微軟公司計算機軟體著作權

萊克公司認為被控侵權軟體部分系其購買的微軟正版軟體,其餘來源於網路,其無明顯的侵權故意,不構成對微軟公司的著作權侵權。其次,萊克公司稱涉案計算機所安裝的WindowsXP操作系統是對其購買的Windows7操作系統的降版安裝使用,不構成對微軟公司WindowsXP操作系統的侵權。

法院認為,在萊克公司辦公場所內所抽查的電腦中,有11台安裝有微軟公司享有著作權的MicrosoftWindowsXPprofessional計算機軟體,其產品代碼在微軟資料庫中無對應記錄,而萊克公司未能提供其辦公電腦複製、安裝涉案軟體已獲合法授權的相關依據,故上述11台電腦侵犯了微軟公司WindowsXP操作系統。其次,微軟公司僅允許各品牌OEM廠商可以進行降版安裝,並無證據表明微軟公司授權最終用戶可以自行從網路中下載降版系統進行安裝。故法院不予採納萊克公司關於其系降版安裝Windowsxp系統的主張。

2、賠償數額的計算

法院認為,雙方均未能舉證證明微軟公司因涉案侵權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或萊克公司因此獲取的違法所得,因此,本案可以在法律規定的5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在本案證據保全中,取得產品代碼的13套涉案MicrosoftWindowsXPprofessional軟體中有11套系盜版軟體,另有11台電腦上安裝的MicrosoftWindowsXP軟體因萊克公司工作人員的鎖屏無法獲得產品代碼,應視為其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對其不利的證據,上述盜版軟體的比例足以表明萊克公司的侵權行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綜合考慮上述因素以及萊克公司企業規模、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微軟公司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40萬元。

結果:一審法院判令萊克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微軟公司40萬元,萊克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參見(2016)蘇民終10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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