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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毒不食子!「虐待孩子」是人心永遠的犯罪——有感於近年虐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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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影《刮痧》引發東西方關於「虐待孩子」認識的衝突

「虎毒不食子」是一個成語,意思是虎雖兇猛,尚且不吃虎崽。比喻人皆應有愛子之心!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父母卻認為孩子是自己的,打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別人管不著!故時有虐待孩子的事件發生;甚至有一些教育、託管機構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虐待孩子致慘劇發生,引起軒然大波!

記得有一部電影《刮痧》,講述的是一位中國爺爺到美國去看孫子。一天,孫子胃疼,父母又不在家,由於爺爺不認識西藥的說明,選擇古中國傳統療法「刮痧」給孫子治病。後父母歸,把孩子送到醫院治療期間,醫生髮現孩子後背三道淤青發紫的刮痕。經過商討,醫生們一致認為可憐的孩子遭受了家庭虐待,於是拒絕父母接孩子回家。繼而兒童保障協會接管了孩子,並將孩子父母、爺爺一家告上法庭,欲追究虐待孩子的法律責任,結果孩子父母爺爺居然打輸了官司···這部電影反映出在美國對兒童權益保障體系之完備和東西方文化之差異,值得回味!

當然,在中國爺爺、父母給生病的孩子刮痧是絕不可能構成虐待兒童的!

(二)養母虐待養子後的結局

2015年3月,在江蘇南京浦口區發生一起養母黎某(化名)毒打養子事件,引發市民強烈關注。

2013年6月,黎某在不符合收養條件的情況下將其表妹的兒子帶至南京的家中進行撫養。2014年6月以來,黎某因為教育問題對養子有過打罵行為。2015年3月31日晚,黎某再次因學習問題使用抓癢耙、跳繩抽打養子的身體,造成其體表分布廣泛的挫傷。經鑒定,養子挫傷面積超過體表面積的10%,屬於輕傷一級。2015年7月20日,黎某涉嫌故意故意傷害罪一案,由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浦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5年9月28日浦口區法院對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9月30日該院對備受關注的虐童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黎某不服提出上訴,2015年11月20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二審開庭審理並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6年3月13日,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的黎某刑滿出獄。

事發當年,孩子養父母監護權移交給了親生父母。黎某出獄後,孩子親生父母表示,希望孩子繼續交由養父母二人撫養!

據當地電視台播放的影像:尤為感人的是當黎某刑滿釋放出獄那一刻,只見養子飛奔撲倒在養母黎某的懷裡,大聲的叫著媽媽,母子倆相擁而泣!

本案養母黎某因虐待養子受到了刑法的懲罰,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價,但割不斷養母養子間的親情,母子團圓,也算磨難挫折之後的幸事!但是還有一些案例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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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孩子被母親虐待死前最後一句話「媽媽,我不想看到你」

據泰州日報,1月5日,江蘇泰興黃橋9歲男孩,獨自出門玩弄丟了手機。尋找數小時無果,坐在雪地里大哭。最終他還是回了家,母親陳某得知後非常生氣。她用膠布將男孩的手腳、身體捆綁起來,不讓他反抗;用木棍從傍晚6點打到深夜11點,打了歇歇了打;期間只餵了幾口水。6日一早,男孩只穿著秋衣秋褲趴在自己房間冰涼的地板上,永遠地閉上了眼睛。他留給媽媽最後的一句話,是媽媽毒打他之後,將他抱回房間,他說:「媽媽,我不想看到你……」

公寓的鄰居稱,之前常聽到男孩被媽媽毆打的哭喊聲,臉上有時青一塊,紫一塊的。男孩老師說她曾看到他臉上有傷痕,當時還問怎麼了,他回答說是自己磕碰的,並沒有說是媽媽打的。陳某歸案後為自己的罪責「開脫」。她儘管承認自己打了孩子,但「只是打了兩下」。「明明身上連成片的傷,打兩下就可以打成了?」面對警方的反問,陳某選擇了沉默。

一個鮮活的生命就這樣離開了我們,而造成這一切的竟然是孩子的親生母親!母親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四)虐待孩子事件不僅僅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

除了上述家庭成員的虐待行為,近年來教育機構特別是幼兒園託兒所等機構虐待兒童事件也層出不窮,2012年「溫嶺教師虐童」案,2017年相繼曝出的「攜程親子園虐童」案、「紅藍黃幼兒園虐童」事件,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我們在譴責這些人的殘忍行為時,更心痛的是孩子的無助。

(五)「虐待孩子」是人心永遠的犯罪,《刑法》絕不姑息!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對於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實踐中,如果行為人是故意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如前述兩個案例。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是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設罪名。負有監護、看護職責,是指因為合同關係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等關係使行為人具有了監護、看護職責。如幼兒園老師對兒童的看護,養老機構的工作人員對老人、殘疾人的看護,醫院的醫生、護士對病人的看護等等。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兒童是花朵,嬌嫩!更是家庭、國家的未來!善待他們就是善待我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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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勇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

重慶律師協會刑委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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