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人憑什麼認為,與賈寶玉初試雲雨情不越禮?
文/富鴻雪
談襲人與寶玉的關係的文章有很多,關於初試雲雨情是否越禮的文章也有很多。這是個一直沒有統一認識的疑案。之所以在這個問題上爭論不休,核心是因為《紅樓夢》朝代無從稽考,典章制度也並非是某個特定朝代的,所以說並沒有一部《憲法》般的法律條文規定這種事情。
大家讀原著的時候會發現,襲人之所以願意與賈寶玉發生關係出於三個原因:第一、賈寶玉經過幻境的訓練,迫不及待要真槍實彈的試試,襲人拗不過他;第二、襲人是賈母許給賈寶玉的,所以早晚是要被寶玉收了的,所以不越禮;第三、襲人也喜歡賈寶玉。
如果我們跳出「越禮」的層面,從法律的高度去看待這個問題,或許會有另外的答案。不越禮未必不違法。例如,為父報仇不越禮,但是如果為報仇而故意殺人則犯罪。所以說,古代的「禮」是常設的意識,而「法」是動態的意識。
很多紅學家都認為,《紅樓夢》大致是明代的典章而清代的故事,是曹雪芹為了避禍,假借明朝講述的清代故事。然而,清代的《大清律》在很多內容上是從明代的《大明律》抄襲過來的。聊婚姻制度,從明代的制度大致能看出賈寶玉與襲人的關係是否合理。
尚緒芝老師2007年的時候在《歷史研究》上發表過一篇題為《中國古代社會「一夫一妻制納妾制」並存原因探析》的文章,在這篇文章中,尚老師經過考證,非常明確地指出,中國古代是一夫一妻制,具體說是一夫一妻納妾制,納妾絕對不是娶妾,這點需要注意。
在明代的法律中,明確規定,納妾是一種社會特權,不同層級的人有不同的納妾制度。明代張居正支持修編的《大明會典》規定,親王可以納妾10,郡王婚後25歲了妻子還沒有生育便可以納妾兩人,30歲了還沒有生育,可以再納妾兩人。對於普通老百姓,法律規定,男子年滿40歲而無嗣,可以納妾。
在《紅樓夢》中,平兒實際上是賈璉的女人,但是名分上是「通房丫鬟」,但不是妾。並不是賈璉不想納她為妾,而是因為賈璉還沒到納妾的法定年齡。更不用說賈寶玉了,他還是個未成年人,當然沒有娶妻、納妾的資格了。
所以說,從法律的角度看,賈寶玉與襲人發生關係是不正確的。一旦襲人懷孕,這個故事基本上就沒法講了。如果襲人懷上賈寶玉的孩子,那麼賈寶玉只能將襲人趕出去,如果留下而不給名分,是說不過去的,如果給名份又不合法,所以很難。
不過,法律歸法律,在明清時代,世家大族在某種程度上是不受法律管轄的,或者是法律是管不了的。普通人為了納妾採取了很多辦法,以買賣丫鬟的名義,以收養的名義等,把這些女孩弄到家裡,她們扮演的還是小妾的角色。
總的來看,襲人與賈寶玉的行為是違法但不越禮的,如果沒人告,就不會有人管。一旦有人告,其實也沒事,人家賈雨村會為賈府料理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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