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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此人下達了這樣一項命令,從此日軍便在中國肆無忌憚的大屠殺

在整個抗日戰爭期間,日軍毫無人性的大量屠殺中國人,其中還包括了很多無辜的平民,在近代戰爭中國際上早已規定禁止屠殺俘虜和平民,如若不遵守戰後將受到制裁,日本明知這一規定為何還敢明目張胆地大屠殺呢?

梅津美治郎

實際上1970年10月18號海牙萬國和平會議制定了《關於陸戰法規慣例條約》,其中規定「禁止殺傷放棄武器和喪失自衛手段的投降士兵,並給予其人道待遇」。日本政府在1911年11月6日批准了該條約,成為了該條約的簽字國,照理說日軍應該遵守這一條約。

梅津美治郎

然而在盧溝橋事變後,全面抗戰爆發,日本陸軍次官梅津美治郎立即向中國駐屯軍發布了一項「有關適用交戰法規事宜」的《通牒》,裡邊說道:「在現在形勢下,帝國與中國並非是全面戰爭,因此全部適用《關於陸戰法規慣例條約》的具體條款來進行行動,並不適當」。

戰後梅津代表日簽署投降書

梅津美治郎的下達此項命令的意思便是,指示日軍在侵華戰爭中可以不遵守國際法各項交戰法規,可以任意屠殺,因此日本在侵華戰爭中並沒有向中國宣戰,以此避免成為交戰國來規避國際交戰法規,日軍也因此肆意屠殺俘虜和平民,不久後就進行了慘無人道的南京大屠殺。

【參考資料:日本防衛廳編《中國事變陸軍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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