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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販假冒名家書畫作品案破獲,《拍賣法》不保真條款再度引爭議

1月18日,中國公安部網站宣布,貴州遵義公安機關成功破獲一起特大制販假冒名家書畫作品案,摧毀張某、鄭某蔚、汪某等人制販假冒齊白石、李可染等名家作品的3個犯罪網路,抓獲犯罪嫌疑人24名,扣押字畫1165幅,查獲一批偽造的印章及各類用於製作假鑒定證書的工具,查扣涉案資金2600餘萬元。此事再度引發業內對於《拍賣法》第61條的爭論。

制販假冒名家書畫作品案破獲,《拍賣法》不保真條款再度引爭議

中國公安部網站截圖

《拍賣法》第61條第二款規定,「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只要拍賣行事先聲明對拍賣品的真偽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即使買家拍到贗品,拍賣行也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拍賣「不保真」,有著其行業的特殊背景。事實上,即使是最權威的專家,其對於藝術品真假的判定,也會產生質疑,因而在《拍賣法》中對於拍品不保真的條款,也是參考了中國古玩業的現狀。但是這種不保真的前提是拍賣行不知情的情況下,然而從此次公安部破獲的大案中,造假者與一些拍賣行串通一氣,在明明知道是偽造書畫的情況下,依然公然拍賣,欺騙收藏者。

從此次警方查證的資料來看,犯罪嫌疑人汪某多年來通過字畫商董某輝、某拍賣公司董事長曹某東等15人在多地23家拍賣公司拍賣仿作,成交額達6000餘萬元。據汪某供述,其非法獲利2192萬元,其餘分利給送拍人員,這無疑顯示出《拍賣法》第61條第二款已經到了被濫用的地步。

事實上,這兩年對於要修改《拍賣法》的意見層出不窮,特別是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紛紛建言要完善拍賣法,建議《拍賣法》第61條第二款規定修改為「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不知道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知道並故意隱瞞真偽或品質瑕疵的,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制販假冒名家書畫作品案破獲,《拍賣法》不保真條款再度引爭議

此外,從造假、鑒定到流通,這樣的「假畫製造工廠」背後有著很大的利益聯盟,造假者、部分鑒定人員、字畫商人與拍賣商都參與其中,特別是此次2013年12月,一幅作者標明為「李可染」的字畫,在北京某拍賣公司拍出5000多萬元的高價。拍賣網站上關於此字畫的說明中提到兩個關鍵點:

1,經李可染親屬認定為真跡;

2,附2009年李可染親屬與作品合影。畫家家屬參與到整個贗品產業鏈之中,更讓收藏者真假難辨。

2010年6月,北京一家拍賣行在春拍中以7280萬元人民幣的天價,成功拍出一幅名為《人體-蔣碧薇女士》的油畫,註明是中國近現代藝術大師徐悲鴻的真作,而且有徐悲鴻親屬的合影,但是之後卻被業內鑒定為一件低級仿品。

事實上,拍賣公司利用拍賣法中「不擔保真偽」等條款,讓一些拍賣會成為了銷售假畫、假藝術品的平台,這已經成為引發書畫市場亂象的根源,更為重要的是,從19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拍賣法》,經過了20多年之後,是否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特別是此次中國公安部破獲的造假大案,或將成為一根導火索。

來源:FT中文網,作者:方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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