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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紋身藝人不能上電視」,還熒屏一片凈土

「紋身藝人不能上電視」,還熒屏一片凈土

日前,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召開的宣傳例會上,宣傳司司長高長力提出,廣播電視邀請嘉賓要堅持「四個絕對不用」標準,並明確要求節目中紋身藝人、嘻哈文化、亞文化(非主流文化)、喪文化(頹廢文化)不用。

(1月22日《濟南日報》)

這次邀請嘉賓新標準,被統稱為「四個絕對不用」。廣受爭議的嘻哈文化,其實本來就算不上文化,當然不應該傳播。而亞文化實際上就是處於健康與不健康之間的文化,也理應逐出市場。喪文化就更不用說了,不僅沒有積極意義,反而傳導了禿廢的不良情緒。在這新規里,我最關注的是「紋身藝人」問題。

關注「紋身藝人」,是因為對於紋身社會上一直存在巨大爭議。以前的時候,一說到紋身,我們會直接與黑社會、罪犯、不良青年等等聯繫起來。以往,紋身就是這些人員的標籤。當時,紋身和壞人之間,存在的是一個等於號。然而,隨著事物的變化,紋身已經不能和壞人劃等號了。因為,很多好人也喜歡紋身。換句話說就是,不是紋身的都是壞人,壞人也未必都紋身。

正是因為有了這樣的變化,對於紋身,社會上的爭議也就更大了。這次廣電總局實施的「紋身藝人不能上節目」的管理約束制度,也就理所當然引發了一些網友質疑:紋身的人未必是壞人,豈能因為有了紋身,就不讓他們參加節目?

「紋身的人不一定是壞人」的說法沒有絲毫毛病。「紋身的藝人」不一定是「不良藝人」,為啥非要給「紋身藝人」標籤化呢?反對質疑的聲音,道理上是說得通的。但是,我們也不能忽視了社會的現實,以及電視節目的價值色彩,不能拋卻了社會導向看「紋身藝人」。「紋身的人不一定是壞人」,但是,紋身雖然不是被禁止的,但也絕不是所提倡的。

一個方面說,「壞人紋身的多」是個事實。那些偷雞摸狗的人,那些殺人越貨的人,那些道德不良的人,幾乎都有紋身。如果允許「紋身藝人」上節目,則會引發社會誤解。

一個方面說,紋身雖然不違法,卻不易傳播。因為,紋身最起碼對於健康是不利的。娛樂節目的收視群體更多的是心智不成熟的青少年,看到「紋身藝人」的風風光光、光彩照人,這些觀眾就會產生錯誤理解,認為紋身是很時尚的,紋身是很風采的,青少年觀眾就會紛紛效仿。這不是該有的方向。

藝人應該是社會的一面旗幟,在道德層面,在作風層面,在導向層面,都應該是青少年的楷模。「紋身藝人不能上節目」,讓文化不再雜草叢生,還給了熒屏一片凈土。「紋身藝人」這個概念更是極具殺傷力,恐怕好多娛樂界明星或有關人已經心中惴惴不安了。但願,好規定能夠真正消滅三俗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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