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銀行不良貸款三大騰挪術

銀行不良貸款三大騰挪術

銀行真實不良率或高於賬面」的質疑聲近年從未間斷過,在嚴監管的形勢下,一些數額巨大的案件最先浮出水面

原標題:難禁的銀行不良貸款騰挪術

來源:北京商報記者程維妙

「銀行真實不良率或高於賬面」的質疑聲近年從未間斷過,在嚴監管的形勢下,一些數額巨大的案件最先浮出水面。近期浦發銀行成都分行因為借「向空殼公司授信」之名,行「掩蓋不良貸款」之實,受到銀監會重罰。業內人士指出,銀行業為追求規模激進放貸、出現壞賬後再花式騰挪不良的做法其實較為普遍。在銀行業亂象整治工作持續推進的環境下,銀行信貸投放將會更透明,資產質量也會趨好。

騰挪術之一:「時間換空間」

浦發銀行成都分行此次被監管坐實的騰挪不良方式,可以看做是「時間換空間」。根據銀監會公告,浦發銀行成都分行為掩蓋不良貸款,通過編造虛假用途、分拆授信等手法,違規辦理信貸、同業等業務,向1493家空殼企業授信775億元,換取相關企業出資承擔浦發銀行成都分行不良貸款。

聯訊證券董事總經理、首席宏觀研究員李奇霖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這種掩蓋不良的做法其實十分簡單,就是授信給空殼公司,由空殼公司收購出現壞賬的企業,然後借授信資金償還壞賬,以達到掩蓋不良的目的。

業內採取這種做法的銀行並不在少數。一家銀行總行風控部門人士安琪(化名)介紹,空殼公司沒有生意經營,一般材料都很少,肯定是不符合銀行授信要求的,這樣做風險很大。

之所以稱這種方式為「時間換空間」,是因為出現壞賬的企業還有「起死回生」的機會,如果行業環境等條件轉好,企業恢復經營,就有可能還上貸款。

也是因為看到有這樣的希望存在,有的銀行直接給壞賬企業續貸。安琪透露,續貸也就相當於展期,讓客戶可以延後償還貸款本金,在展期期間只要能按月償還利息就可以了。再退一步講,客戶實在沒有資金周轉,還可以通過上下游企業「分擔」,尤其是下游企業,比如客戶供貨給下游,下游不支付貨款,直接替客戶還貸。

騰挪術之二:「拆東牆補西牆」

比起「時間換空間」的騰挪方式,有的銀行更為大膽。2017年初,某農商行上市前夕,該行一位對公客戶向北京商報記者反映,該農商行一支行以「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把該公司賬戶上的錢借給不相識的公司代償貸款或進行擔保,但之後對方公司還不上錢,該農商行也推翻了此前的協議。

該客戶被「借用」的資金共計1100萬元,被銀行劃給了多個他不認識的賬戶。據他的描述,其中既有他「不知情情況下被銀行轉走的」,也有「受制於自己企業在該銀行貸款而不得不點頭應允」的劃轉操作。逾千萬元的資金,由於在數次劃轉時都沒有簽署書面憑證,故而在後期遭到反轉。該客戶「被動擔保」的一家企業經營不善,發生逾期,銀行將賬算在了該客戶頭上,甚至還將該客戶告上法庭。

多位業內人士也都指出,銀行充當「中間人」協調客戶資金的情況真實存在,不是在明面上,這種代償可能是給了相應的好處,如一定的利息。

這種僅「你知我知」的做法,和「抽屜協議」的模式頗為相近。一位律師業人士介紹,「抽屜協議」,顧名思義就是只有簽約人知悉,未被曝光的協議。有的時候明面協議不能消除交易各方的利益矛盾,因此交易各方會在明面協議之外簽訂「抽屜協議」,以達到利益平衡。「抽屜協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交易各方的爭端,滿足各方的利益訴求。

騰挪術之三:「假出表」

有一種已不算神秘的「抽屜協議」,也是銀行騰挪不良貸款的手段。2017年12月下旬,銀監會下發《關於規範銀信類業務的通知》(55號文),強調銀信不能通過「抽屜協議」或回購等「假出表」形式規避監管。

「假出表」再次受到關注。據了解,銀行不良資產從表內騰挪至表外,一種做法就是銀行將不良資產通過信託渠道出表,再對這類資產回購。中誠信集團創始人毛振華曾在公開演講中揭露稱,信託幫銀行倒騰報表,銀行把自己的不良資產打包,通過信託公司發行資產管理計劃,再由銀行的資產池進行回購這筆資產。

有銀行內部人士進一步介紹,銀行與信託公司合作將表內資產轉移到表外,實際上企業獲得表外融資來源於銀行的理財資金,以此實現表內資產的出表。這類業務掩蓋了很多銀行的不良資產,而且是表內資產與表外資產互相掩護。假設某客戶通過銀行正常渠道獲得表內貸款1億元,出現不良問題,銀行通過藉助信託公司通道,在理財資金池通過表外向該客戶發放貸款3億元,表外貸款利率一般在10%以上,該客戶將獲得的表外3億元中的1億元償還表內貸款,剩下2億元資金自用。

通過上述渠道,銀行將所發放的表外貸款接回表內,用於償還表內的不良資產,實現了表內不良貸款騰挪出表的目的。

延伸閱讀——

銀行不良資產管理處置違規行為分析

一、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資產質量不真實

這是不良資產管理過程中常見的違規行為。貸款分類是指銀行根據觀察到的貸款風險和貸款的其他相關特徵,審查各項貸款並將貸款分為幾個檔次的過程。銀監會2007年7月3日印發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將貸款分類定義為「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並規定「商業銀行應按照本指引,至少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分類的頻率為「至少每季度對全部貸款進行一次分類」。

上述將貸款風險分類的方法簡稱「五級分類」,具體的五級分類標準可參考《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相關規定。與《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幾乎同時期發布的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監管規定還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6〕23號)和《小企業貸款風險分類辦法(試行)》(銀監發〔2007〕63號),前者對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貸款風險分類做了詳細規定,針對不同類型的貸款,提出不同的分類標準,尤其是對農戶貸款的分類,兼顧信用評級、擔保方式和逾期天數等要素進行貸款分類,以信用評級為優秀的農戶貸款分類為例。

後者則是專門針對各類小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組織和個體經營戶經營性貸款,提出了矩陣分類法。

之所以要對貸款進行風險分類,主要基於以下目的:

一是監控銀行的總體穩健性。通過計算不良貸款在總貸款餘額中所佔的比例(不良率),可以衡量一家銀行的貸款組合質量,該比率越高,貸款組合質量越差。銀監會於2005年發布的《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規定了「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貸款總額之比,不應高於5%」。

二是按照貸款分類規定準備金計提的標準。我國對準備金的計提要求需要從會計維度和監管維度兩個方面來看。

從會計方面看,《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麵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即:貸款賬面餘額-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減值損失=應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

從監管方面看,我國對貸款準備金監管的制度經過不斷演化,目前呈現出人行、銀監、財政三足鼎立監管的狀態。2002年,人民銀行發布《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銀髮〔2002〕98號),規定貸款損失準備包括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其中,一般準備按全部貸款餘額的一定比例計提,用於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準備。

2011年,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11年第4號),4號令所規範的貸款損失準備是指商業銀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禦貸款風險的準備金,不包括在利潤分配中計提的一般風險準備,規定了兩個與貸款損失準備相關的監管指標——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

2012年,財政部發布《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財金〔2012〕20號),將準備金劃分為資產減值準備和一般準備。資產減值準備按照按季根據資產負債表日貸款的減值情況計量,一般準備則是按年計提,計提方法為根據信貸資產五級分類,按照正常類1.5%、關注類3%、次級類30%、可疑類60%、損失類100%的比例進行計提。

上述三個制度的內容對比如下圖所示:

圖1:央行、銀監、財政準備金計提制度對比圖

目前,三個制度均未廢止,仍在並行使用,但在監管實踐中,2015年以前,銀監會要求銀行機構上報的非現場監管報表對減值準備的計算方法一直沿用人民銀行《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銀髮〔2002〕98號)的方法,將貸款損失準備按照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殊準備分別列報,計算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時,分子上的貸款損失準備=一般準備+專項準備+特殊準備。2015年起,非現場監管報表不再區分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殊準備,僅填報貸款損失準備總額,並據此計算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指標,貸款損失準備金需滿足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監管指標要求。同時,商業銀行在每個季度,還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和《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財金〔2012〕20號)的規定,從會計的層面確認計量貸款減值準備。年度終了,還要按照《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財金〔2012〕20號)的規定,根據貸款的五級分類情況,從利潤中計提一般準備,一般準備餘額不得低於風險資產期末餘額的1.5%。

如此看來,商業銀行貸款五級分類直接與人民銀行、銀監會監管口徑下的貸款損失準備(主要是專項準備)計提相關,還與財政部監管口徑下的一般準備計提相關。

違規調整貸款五級分類的另外一個原因也可以從上述貸款分類目的中找到,即通過調整分類,減少不良貸款規模,規避5%不良佔比的監管紅線。

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的表現形式有很多,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其中,第一種表現形式可以衍生出多種違規表現形式,一言以蔽之,主要就是把本應劃分為不良的貸款仍然放在正常類和關注類,減少不良貸款金額,掩蓋不良貸款規模。目前,此種情況在全國銀行機構中依然十分普遍,各銀行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真實性堪憂,前段時間有媒體爆出個別地區商業銀行披露的不良貸款僅為真實不良貸款規模的30%,貸款風險分類不真實的情況可見一斑。

對此,2017年以來,銀監會先是於2月末印發《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銀行業信用風險專項排查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23號),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先開展信用風險自查,各級監管部門對轄內金融機構進行風險排查;後又於3月末印發《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46號),要求各監管部門嚴查通過調整貸款分類、重組貸款、虛假盤活、過橋貸款、以貸收貸、平移貸款等掩蓋不良,降低信用風險指標或調整撥備充足率指標等監管套利行為。

通過兩次監管摸底排查,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的行為從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控制,但要禁止或消除此類違規行為,從監管成本和監管資源分配的局限性方面來看,是難以實現的。

二、核銷不符合條件的貸款

核銷是不良貸款的主要處置方式之一,對於經盡職追索仍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銀行一般會對其進行核銷處理。但核銷是有條件的,並非所有不良貸款都可以核銷,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15〕60號)第四條規定:金融企業經釆取必要措施和實施必要程序之後,符合《一般債權或股權呆賬認定標準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所列認定標準之一的債權或股權可認定為呆賬。只有認定為呆賬的不良貸款才可以核銷。呆賬的認定標準可分為19個類別,具體可查閱《一般債權或股權呆賬認定標準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

在實踐中,有的銀行為了儘快註銷呆賬,降低不良率,優化報表數據和監管指標,將不符合上述核銷條件的貸款核銷,甚至進行虛假核銷,如:媒體曾經報道的某信用社偽造68份「死亡名單」核銷貸款的案件就是此類違規行為的典型案例。

三、違規開展批量轉讓業務

根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的規定,批量轉讓是指金融企業對一定規模的不良資產(10戶/項以上)進行組包,將不良資產及全部相關權利義務定向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行為。

2017年4月25日,銀監會下發《關於公布雲南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天津市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名單的通知》(銀監辦便函[2017]702號),公布了7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名單的同時,降低了不良資產批量轉讓門檻,將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組包戶數由10戶以上降低為3戶及以上。意味著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繼續擴容的同時,資產處置的效率將越來越高。

批量轉讓的適用範圍也由《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進行約束,對可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範圍和不可批量轉讓的範圍進行了具體列舉。

實踐中,批量轉讓業務的違規模式有以下兩大類:

(一)轉讓的標的資產不合規。主要包括以下兩種違規行為:

(二)非真實轉讓信貸資產。該違規行為是今年以來銀監會大力查處的問題,在銀監會披露的2017年上半年行政處罰信息中,涉及該問題的違規機構較多。

版權說明:感謝每一位作者的辛苦付出與創作,《Bank資管》均在文章開頭備註了原標題和來源。如轉載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發送消息至公號後台與我們聯繫,我們將在第一時間處理,非常感謝!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Bank資管 的精彩文章:

TAG:Bank資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