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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新解釋真能保護女性嗎?

作者:鄧新華

人文經濟學會特約研究員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夫妻一方借債的,除了共同簽字或事後追認的,只有那些能夠被證明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的負債,才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個解釋被稱為是保護女性的。比如,前不久的新聞,小馬奔騰創始人的遺孀在丈夫死後,繼承了2億的負債。當然,實際上借債的也不一定就是丈夫。也有很多女性長於經營,經常要借日常生活之外的債。

最高法的解釋顯然是民意的產物。不是說這解釋不對,但是這解釋有很多奇怪的地方。

比如,為什麼解釋如此著眼於債務用於「日常生活」?是考慮到借債用於日常生活,另一方當下就是受益者嗎?然而,一方借債不是用於日常生活,而是為了獲得經營收入,和用於日常生活,又有什麼區別呢?除了一些富豪,大部分人努力獲得經營收入,不也是為了用於未來的日常生活嗎?為了孩子上學、為了家裡購房或升級住房、為了養老,等等。

夫妻是過一輩子的,但新解釋只重當下不重未來,這是什麼意思?

新解釋只解釋了夫妻共同債務,但對夫妻共同收益卻沒有做出解釋,不知夫妻能否約定對婚後收益也進行分割?法庭會支持收益的分割嗎?

如果只分割債務不分割受益,那等於是說,新解釋是想創造一個高收益、低風險的家庭崗位?而經濟學說,這是不可能的。

在市場中,高預期收益、低風險的東西,一定會多人爭搶,從而使得該物價格上升,使獲得者付出的成本與其風險匹配。

2017年,金融圈中為什麼爆出多起上司潛規則女下屬的醜聞?很簡單,由於金融牌照等管制的存在,那些金融崗位收益高,掌握這些崗位的人要從其他方面找補。當然,這種潛規則是應該鄙視的。應該放開金融管制,使得金融更加市場化,如此可大幅降低潛規則。

不管口頭上人們怎麼說「愛情無價」,夫妻共同債務的新解釋都將產生兩個效果。

一是進一步推動門當戶對。

既然夫妻雙方都不能對婚後收益進行分割,但卻不承擔對方的經營性負債,那麼,最自然的結婚選擇,就是雙方婚後收益相差不大的,或者收益過低的一方,可以在其他方面提供補償的。競爭,會使得高收益婚姻崗位的價格,升高拉平到和其低風險相匹配的程度。

債權人也可以要求夫妻雙方都在債務合同上簽字,以規避風險,而這會增加交易成本。很多家庭分工是一方主外一方主內,在債權人的要求下,主內的一方也不得不跑到前台來。若是夫妻雙方意見不統一,很多本來能做成的事,就會做不成。所以擅長經營的一方,會更仔細地考察另一方的能力、風險承受能力和三觀,這也是一種門當戶對吧。

另一方面,不結婚的人可能將更多。

多益網路的徐波,是個富豪,他就只談女朋友,也和女朋友生孩子,但就是不結婚。當然,徐波的選擇是在新解釋之前。

夫妻共同經營、共享收益也共擔債務是婚姻的常態,現在變成雙方共享收益,而大難來時,一方可以輕鬆飛走,這婚姻的意義又何在呢?問一下你自己,你願意交那些只願與你同享收益、卻不想與你共擔責任的朋友嗎?如果連這樣的朋友你都不願意交,你又怎麼會願意找這樣的丈夫或老婆呢?可想而知的,新解釋出來之後,會有更多的人學習徐波。

不是說夫妻在共同債務上簽字不好,這也很好,但是一定要明白,所謂的「保護」只是看得見的一面,與這「保護」相對應的,是其他方面的代價,這代價是看不見的,但真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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