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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類解讀《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17日,小編的微信朋友圈被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新解釋》)刷屏。一時間鑼鼓喧天,鞭炮齊鳴,報道《新解釋》的新聞接踵而至,解讀《新解釋》的文章絡繹不絕,慶賀著「反24條聯盟」的勝利,讚美著最高院解決現實問題的正義。就如改革開放的春風,帶領著人民衝破落後觀念的枷鎖,開啟無比美好未來的大門。。。扯遠了。

不得不說,最高院的《新解釋》真是一場及時雨,對於「24條」旱災來說,對於小馬奔騰創始人的遺孀來說。不管這場及時雨是自然現象還是人工製造,因為波及的是整個中華大陸,所謂旱的旱死,澇的澇死,《新解釋》的出台也同樣面臨愛的愛死,恨的恨死的反響。小編作為一名律師,既可能為無辜的「被負債」配偶維權,也可能幫助正當的合法債權人討債,因此要求自己對《新解釋》有一個客觀、全面、深刻地認識。小編才疏學淺,對《新解釋》仍存許多疑惑,同時也有一些與主流不太一樣的見解,通過自己對《新解釋》的解讀,希望能與有識之士交流補正。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讀:「共債共舉」本身就是一個常識,《新解釋》的第一條與其說是新規定,不如說是強調舊規定。通俗點的解釋就是,夫妻一起借的錢,就是夫妻共同債務。那麼緊接著問題來了:如果夫妻之間約定為個人債務,但以共同名義對外舉債,那麼這個究竟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呢?舉例說明:丈夫要向朋友借款100萬元用於個人投資,和妻子約定好這個100萬債務是他個人債務,但是借錢的朋友要求妻子也在借條上簽字。此時這個100萬到底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呢?

對此很多專家都會說:「這算什麼問題?對債權人而言是夫妻共同債務,而在夫妻之間,根據雙方的約定就是個人債務」(此處有掌聲)。聽上去是個「完美答案」。而這個「完美答案」其實也在告訴我們:同一筆債務,在不同的關係中,會有不同的定性。所以理論上將來如果一份判決書說該債務屬於共同債務,另一份判決書說該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在兩個不同法律關係的情況下是完全可能的。但小編相信,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是絕對不可能出現這個情況的。因為司法機關一旦根據《新解釋》第一條判定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就產生了所謂的「既判力」,不會再和你討論這個債務的性質了,此時妻子想根據雙方當初的約定要求在夫妻關係之間認定這個債務是個人債務,那你先要找得到會和你說這個理的「有關部門」。此時你會發現:專家所稱的「而在夫妻之間,根據雙方的約定就是個人債務」,這只是理論觀點,不具備實踐意義。

所以,打死你也不能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上簽字。雖然就算你不簽字也不一定沒事,但是簽了字你就一定攤上事了。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只要欠債是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算是丈夫一個人借錢,妻子也得還,這條突破了「債權相對性」原理。什麼叫「債權相對性」呢?簡單地說,就是誰借錢誰還。比方說你媽媽病了(童言無忌啊),你也沒錢給她治病,你就向你朋友借了1萬元幫媽媽看病。雖然這錢是用在你媽媽身上,但這錢是朋友借給你的,所以你朋友也只能向你討要這1萬元錢,而不能向你媽媽討要。

聽了這個例子的你是不是有一種「舉一反三」的衝動?按照這個道理,丈夫借錢,就算用在妻子身上,那不也應該是丈夫還錢嗎?對呀,「債權相對性」就是這個道理啊,但現在不是已經突破這個「債權相對性」了嗎?法律上要突破「債權相對性」原理是非常嚴格的,要通過立法進行法定突破的,至於最高院的立法(筆誤,筆誤),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突破這個「債權相對性」的理論基礎為何?小編也不甚了解。只是曾經聽專家說過:「因為夫妻共同享受了債務利益,而權利義務是相對等的,那麼債務也應該是共同承擔」。所以小編猜,按照專家的說法,如果你為媽媽看病借的錢,以後也有可能出司法解釋,讓你媽媽來共同承擔呢!不過呢,夫妻畢竟是夫妻,你和你老婆的財產是混同共有的,你和你媽媽的財產可不是混同共有的。所以你和你老婆之間突破這個「債權相對性」也是有點道理的,難道當時結婚時的誓言都忘了?相親相愛,同舟共濟,有福同享,有難同當,不求同年同月同日……好像有點串詞了。

所以,婚姻有風險,結婚需謹慎。找另一半雖然不一定會有什麼權益(婚前個人的還是婚前個人的),但是婚後的責任可是一起的,不僅要看好自己,還要看好另一半。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讀:重點來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果債權人證明不了是實際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那就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啦!(此處有熱烈掌聲)。然後呢?債務不用還了?那顯然不可能。那債務怎麼還呢?專家又要說了:「這還用問?當然是借錢的一方自己還啦」。專家就是專家,講的都是很有道理的廢話。

婚姻家庭的財產萬變不離其中地可以歸類在三個籃子里:1、丈夫個人財產籃子;2、妻子個人財產籃子;3、雙方共同財產籃子。丈夫在外面欠債,如果符合本條的解釋而被認定不是夫妻共同債務,那就應該是丈夫自己還。那麼問題來了,丈夫應該從上面哪個籃子財產來還債呢?用「丈夫個人財產籃子」還債,「妻子個人才財產籃子」不受牽連,這是無可厚非的。但是「雙方共同財產籃子」應不應該用來還債呢?如果用了「雙方共同財產籃子」還債,那不還是意味著妻子共同承擔了債務嗎?如果不用「雙方共同財產籃子」還債,咋地?共同財產就不是丈夫的財產了?憑啥就不能用來還他的債呢?債權人表示不服。

「雙方共同財產籃子」應不應該用來還個人債呢?小編被這個問題困擾了很久,為什麼這個問題以前一直沒有碰到呢?最近才恍然大悟,原來以前在「24條」的保護下,大多數債務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3個籃子的財產都要用來抵債,所以這個問題並不會凸顯出來。然而當這個問題又浮出水面的時候,其實清空一下現在被司法解釋攪得一團亂麻的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思路,「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不也是順理成章的事情嗎?因為無論是「丈夫個人財產籃子」還是「雙方共同財產籃子」都是丈夫的財產,用來清償丈夫的債務是理所應當的。專家表示:「其他共有人不是被執行人的情況下,執行共同財產是有障礙的。」小編對此甚是無語,這不正是需要補正完善的法律瑕疵問題嗎?難道這個問題只有把配偶作為被執行人追加進來才能解決?難道為了追加配偶作為被執行人就把配偶「發展」為當然的債務人?難道為了把配偶「發展」為當然的債務人就引用夫妻共同債務理論?我的天哪,這真是一個細思極恐的事情。

既然「丈夫個人財產籃子」和「雙方共同財產籃子」都是丈夫的財產,用來清償丈夫的債務是理所應當的。那麼如果「丈夫個人財產籃子」餘額不足,用了「雙方共同財產籃子」的財產清償債務,不就意味著妻子的權益受到侵犯了嗎?此言甚是,所以在這個情況下就需要討論妻子是否有權在離婚的時候向丈夫追償。小編認為,如果丈夫當時的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妻子實際享受了債務利益,那麼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妻子應當共同承擔丈夫當時的債務,咦?這不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嗎?

所以,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是夫妻之間的債務承擔問題,而不應該是債權人向誰主張債權的問題。認識到這一點,小編再去看《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頓時感覺邏輯上無比的順暢。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解讀:這條有什麼好解讀的?不就是「本解釋說了算」的意思嗎?小編看到許多讚美《新解釋》的文章,寄希望於《新解釋》可以作為推翻之前錯誤適用「24條」而配偶「被負債」的冤案。然而理想是豐滿的,現實是殘酷的,翻案是要有依據的。想要對已經生效的依據「24條」判決的案件進行翻案?那你首先得證明「24條」是錯誤的,已經被有效廢止了。

有人說:「《新解釋》規定,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其實就是針對的「24條「,這句話的本意就是廢止「24條」。」小編想說:「兄弟啊!你太年輕了(其實我也不老)。」《新解釋》可從來沒有明確廢止過「24條」。也就是說「24條」是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是可以作為司法裁判依據的法律淵源,因此根據「24條」所做出的已生效判決,並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你要我翻案,除非我自己認為需要翻案,否則你的理由不……成……立……(再說了,那麼多案子都要翻案,我翻得過來嗎?一點都沒有政治覺悟。)

所以,雖然我們都知道《新解釋》針對的是「24條」。但是你要說斑馬是黑白的,也必須進行論證,論證的前提是要進行有效地討論辯論。放心,我是不會給你和我討論辯論的機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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