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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了催婚的門兒,婚後你還入了什麼坑?

前段時間,因為2018年以來,導致所有的90後都變成了18歲以上的中年人,朋友圈大家瘋狂秀出18歲照片。但是你以為這不會影響什麼嗎?那你就錯了,接下來90後以及80末的小朋友們,你們需要面對一個很尷尬的問題,那就是-催婚。

我有個朋友外甥女,小姑娘作為一個88後,前段時間找到了自己的真命天子,剛成婚。可是誰想到剛剛結婚,卻碰到了一個婚姻大坑-丈夫瞞著她在外借了100萬,用來投資p2p平台,結果平台崩了,欠下100萬巨款。小姑娘很崩潰,夫妻兩人一個月薪水加起來才3萬,本來還算闊綽在這個二線城市,可是現在。。。。

小姑娘想要離婚,可是面臨了來自各方面的壓力。

Ⅰ 丈夫親人

婆婆說:生是我家的人,死是我家的鬼。你是不是想要不守婦道,嫁給別人?我兒子賺錢還不是想給你們兩人花,現在碰到困難你就想離婚拋下我兒子跑路?

公公說:這件事情是我兒子做的不好,我可以拿出一半來還這個錢。但是,你們兩口子剛剛結婚,這種事情你們節衣縮食2年就能還清了,要不以後你倆都來家裡吃飯還省點錢。你也別離婚了,現在女人離了婚再嫁很難找到好的對象的呀。

父母說:文文啊,這個事情爸媽也很生氣,可是你也確實剛剛結婚不到半年。我看平時強強對你也蠻好的,這個事情雖然說他做得不對,但是你這麼衝動就要離婚的啦?爸爸媽媽可以給你拿出30萬的,你看看你婆婆公公那邊能湊出多少錢。要不再考慮下了。

丈夫說:寶寶,我知道錯了。可是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就是看那個平台錢比較多,就想要去嘗試一下,誰知道借了錢虧空這麼大。你不要和我離婚,你要我幹嘛都行。

爸媽婆婆公公七大姑八大姨一起上陣,說著「寧拆十座廟,不破一門婚」,讓小姑娘幾乎崩潰,最後開了一場家庭會議,找到我做了一次諮詢。

雙方達成協議,小姑娘同意不離婚,但是必須由男方自己賺錢把債務還清,家裡所有長輩不得參與幫他還款。並且,我到現場作為見證人,看著他們簽訂了這樣一份協議。

那麼,說到這兒肯定很多朋友表示不理解,這樣的協議能夠作數嗎?具有法律效應嗎?

作為一名專業訴訟律師,我可以很肯定的告訴大家,沒問題。原因如下。

夫妻共同債務新規: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8〕2號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見,「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在這條婚姻法私改條例出來前,很多人說過司法的不完整等問題。我想從人性角度,給大家討論一下。

我們從長輩們的所謂姑娘年紀大了,而且二婚找不到好的對象,這大概源自於中國老一輩深入骨髓的某些觀念:

1、女性地位低;

2、女方想要二嫁找不到更好的人,故而反對;

3、他們認為男方並沒有犯黃賭毒這種最本質的錯誤,是女方太衝動了。

平權時代,女性擁有自主選擇的個人權利,能夠體面的有自尊的享受自己的人生。所以這些觀念是被禁錮的枷鎖,想要捆綁女性的應有權利,讓人髮指。

男方對於女方的選擇,苦苦哀求意識到錯誤。其實這一點可以看出,男方還是有認錯的意識的,可是骨子裡還是有不肯聽人勸的一面。

他認為:1、我是你在這個世界上除了父母最親近的人,我真的知道錯了。你能原諒我嗎?

2、這件事情我明白是我欠缺考慮,所以造成的後果,我以後做什麼都會跟你商量的。

3、我很愛你,我真的希望你能原諒我,留下來。

縱然愛恨交織,女方也不是鐵石心腸,沒有什麼是過不去的。女方認為既然知道錯了,那麼必須要有承擔責任的勇氣,所以要求籤訂這份協議,也讓這個錯誤一直作為眼前激勵的石頭時刻提醒它應該注意什麼。

可見,這個小姑娘也是一個心底柔軟的小姑娘。

第一,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這是人性!

沒人規定碰到這種困難,不能離婚!

讓人迅速成長的,不是困難本身,而是勇於承擔責任的心!

僅有愛,是沒有辦法讓婚姻維持下去的,這也是對婚姻最大的誤解。

第二,公婆和父母都要拿出錢去分擔和化解這次危機,這是愛。父母對於孩子的愛,這也是最偉大的愛,猶如《散步》中母麻雀保護幼雀。但是姑娘很理智,拒絕了,因為她清楚這個婚姻最大的問題不是愛,而是對方的小孩心態。換句話說,丈夫不夠成熟。

決絕父母和公婆的還債好意,讓丈夫去反省自己的錯誤以及償還債務。

自己的鍋,自己背。這是每個人都必須要盡的責任,對自己的人生負責。

由此可見,姑娘的智慧以及三觀。

她大可以接受父母以及公婆的資助還掉債務,但是這樣的話丈夫永遠不能深刻反省自己的錯誤,也永遠長不大。他自己的錯誤,他自己去改正,這是最明智的做法。

新婚姻法的出現,也極大的促進了夫妻之間的平權平等意識。法律往往是道德與觀念的分割線,讓人性表現出它善良和醜惡的兩面。起初,她想要離婚被認定是錯誤的,而後,她換了一種方式妥協是正確的。但是事情就是,幸與不幸往往都是一念之差。遵循自己的內心,做自己。我的人生,是我的選擇,也是我的權利。道德的最終目的,是讓每一個人獲得幸福。幸福是人格完整的證明,是我們忠實的實現自我價值的結果。

但是在這裡也提醒大家,借錢給別人要多個心眼,那些借貸雙方缺少約定,夫妻之間沒有約定,借款時客客氣氣,還款時你死我活的局面應該改變了。婚內財產約定,夫妻之間明算賬的時代或許已經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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