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協議書T.T
結婚協議書
丈夫:
妻子:
因夫妻雙方即將登記結婚,為保持感情高燒不退,婚後生活和諧美滿,夫妻權益得到保障,雙方在平等、自願、和諧商議的條件下制定以下協議:
第一條 日常生活方面
1. 雙方必須要有下班及時回家的意識,不能以工作為借口,去外面去鬼混,如有特殊原因必須電話或簡訊告知對方,讓其放心。
2. 夫妻雙方吵架的時候,無論是誰的錯,男方必須主動認錯和道歉,等氣消了再來討論問題錯的所在,不能讓妻子帶著氣入睡;妻子不得無理取鬧,不然罰做家務一星期。
3. 妻子承擔主要家務勞動,特殊情況(例假、生病、加班、連續做家務一個星期、懷孕、節假日)由丈夫做。
4. 夫妻雙方無論遇到任何困難,都必須與對方共同協商解決,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對方。
5. 不得打擊,摧殘,嘲笑對方的自信心和自尊,要時常鼓勵,稱讚,幫助對方。
6. 丈夫發展事業的時候,妻子必須給予足夠的理解與寬容,不得無理懷疑丈夫的忠誠度,應做好後勤支持;在事業不順或者失敗的情況下必須鼓勵丈夫重整旗鼓,打起精神。如違規處罰家務半個月。
7. 婚後需講衛生、愛清潔。每天刷牙兩次;冬天三天洗頭一次、四天洗澡一次、內衣、襪子兩天換一次(內衣、襪子各人洗各人的)、外套一周換一次;夏天每天洗頭一次、每天洗澡一次、每天換洗衣服和襪子一次(內衣、襪子各人洗各人的)。否則罰掃廁所1天/次。
8. 條件允許的條件下婚後每年需抽出時間組織全家出外旅遊一次。
9. 在生活中就某件事情無法達成一致時,提出方應主動提出暫停討論並及時更換話題,以防止情緒惡化導致吵架。若提出方不能及時控制自己的情緒而導致吵架,事後無論誰對誰錯皆由提出方道歉,並處一個星期家務。
10. 婚後雙方應互相尊重對方的隱私,但個人隱私必須在一定範圍之內。引起對方懷疑的隱私不在此內,並且必須對引起對方懷疑的隱私做出明確的解釋。
11. 妻子月經期懷孕期做月子期間,丈夫應盡量忍讓,不與其計較;雙方若發生爭執,丈夫應自覺退讓。
12. 有事晚歸必須提前告訴對方,出差時要注意隨時彙報行蹤,出現手機沒電的現象要提前彙報。否則罰做家務一星期。
13. 雙方不沾染不良習氣,堅決不許參加賭博、不準在家裡面吸煙、飲酒吸煙(宴會時可少量),否則堅決戒掉並打掃家務3天。
15. 非公務條件下不準獨自出入酒吧歌廳麻將館等場所,(出入酒吧歌廳雙方相互陪同)否則罰做飯一星期。
第二條 感情生活方面
1. 夫妻雙方必須忠誠並愛護對方,珍惜且關心家庭,不能長期冷落對方,要時刻把對方放在心上。
2. 夫妻雙方不得在第二條約定以外做對不起對方的事,如一方感情出軌(有孩子的情況下),其將失去夫妻共有孩子的監護權和家庭財產分配權,凈身出戶,且承擔所有家庭債務。
3. 結婚後不得對對方有麻木不仁的態度,要保持足夠的熱情、耐心。
4. 夫妻雙方必須定期進行思想溝通,不得自己私下怨恨和不理解對方,自己生悶氣,在溝通的過程中,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不要讓問題延續下去,以致導致嚴重的後果,否則處理家務一星期。
5. 丈夫一生之中有權出軌兩次,但不得造成家庭危機,不得與第三者有小孩,在妻子知曉之後需立即向妻子道歉並與第三者劃清界限,否則丈夫凈身出戶。
6. 妻子必須忠貞於丈夫,不得與第三者發生男女關係,否則凈身出戶。
7. 若一方發生意外不幸離世,在世一方應堅強的生活下去,並儘快找到尋找下一次幸福,不得有輕生的想法,但無論是否再婚都要照常履行雙方父母的贍養義務,否則罰其必須活到100歲才能跟死去一方見面。
第三條 婚後財產方面
1. 夫妻雙方對於錢財使用方面,採用妻子主管,丈夫監督的方式,妻子不得惡意干擾丈夫合法用度,定期合理的支付丈夫零花錢;妻子必須勤儉持家,不得鋪張浪費;財產必須透明,不得隱瞞一方私自存小金庫。如經發現將沒收其錢財歸對方所有,不得反悔。
2. 價值超過1000元的財產動用需爭取對方同意,不得私自啟用。否則處罰一個月零花錢罰款,並收回違規使用財產。
3. 婚後財產皆劃歸妻子名下,由妻子統一管理分配。
4. 零花錢標準為當月總收入的20%且不低於200元,零花錢不包括公車費、服裝費、家庭用度等非直接用於本人的費用。
5. 朋友結婚、生日禮金、父母孝敬禮金、父母贍養費用等需共同討論決定,不得私自使用。
第四條 離婚
1. 夫妻雙方無論因何原因吵架導致誤會產生,不得輕言離婚,必須給對方一次平心靜氣的解釋機會。違規一次罰打掃家務3天,違規二次罰打掃家務半個月,違規三次罰1000元並打掃家務一個月。
2. 家庭內部矛盾應在家庭內部解決或付諸法律解決,夫妻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聯合自己家族成員對另一方實施人身、心理、謠言、冷處理攻擊。否則被攻擊方有權提出離婚。
3. 無論一方發生多大的錯誤,造成的損失多大,另一方都不得對其進行人身攻擊冷暴力語言暴力等傷害。違規罰3個月零花錢。
4. 任何一方提出離婚,離婚理由不為協議中規定可以離婚的,提出一方凈身出戶,且承擔家庭所有債務。
5. 夫妻雙方享有法律意義上的離婚自由,確系兩人感情不再,婚姻破裂且在對方心平氣和的情況下同意且離婚緣由不是本協議規定需處罰的理由方可協商離婚,離婚相關事宜按法律規定辦理。
第五條 孩子教育方面
1. 小孩由夫妻雙方共同培養,在教育的方式方法上需加強溝通,協調一致,不得拉攏小孩攻擊對方。否則處當著小孩面道歉。
2. 在小孩面前應樹立正面形象,吵架、爭論、賭博、抽煙、酗酒、說髒話等不文明行為不得在小孩面前進行,否則處當面道歉並負責消除小孩的不利影響。
3. 無論工作多忙,小孩生日當天必須抽出時間為其慶祝,讓其感受到家庭的溫暖。
4. 引導小孩成為一個勇敢、知性、正直、誠實、獨立思考、勇於擔當的人,父母應在這幾方面樹立榜樣並時刻消除周邊對小孩的不利影響。小孩犯錯以後不得袒護,必須由其自己接受懲罰。
第六條 親友關係
1. 處理親友關係上以屬地管理為主,即屬於誰的親戚由誰處理,但在涉及到家庭事務時需告知對方知曉並取得對方同意,另一方應持理解的態度協調處理,不得無理拒絕處理一方的要求,否則處罰3000元。
2.婚後雙方將與丈夫妻子一方視為親生父母,雙方要尊敬、關愛雙方的父母如同對待自己的父母,不得有借故推諉之行為。
3. 雙方若與對方父母產生矛盾,不準當面起衝突,雙方私下商量解決,不得因之影響夫妻感情。
4. 夫妻雙方對雙方家庭父母都需平等對待,不偏不倚,定期給雙方父母打電話問候,不得推卸。父母生日寄錢或購買禮物。
第七條 性生活方面
1. 性生活方面,夫妻雙方應在尊重對方意願的情況下盡量滿足自身需求,但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長時間(一個星期)拒絕對方,(女方做月子期間可以拒絕)否則由此導致對方違反協議第二條,則違反方不承擔責任。一方拒絕另一方時間超過3個月,則被拒絕方有權提出離婚,拒絕方需無條件同意,在財產分割時拒絕方只能獲得所有財產的30%。
2. 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分床睡。否則罰一個月體力勞動。
第八條 附則
1. 協議簽訂之後若夫妻雙方有新的共識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當作為協議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若雙方就協議約定出現爭議,需在平等自願的條件下協商解決,若無法達成一致可在屬地法院申請仲裁。
4. 協議經夫妻雙方簽字生效,生效期以協議日期為準,不以結婚證日期為準,有效期至一方死亡日期。
丈夫: 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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