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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為何會慘敗?

文| 小張良,簡書作者

北宋英宗時,京城開封發生了一起殺人案。

嫌犯甲是位年輕人,他曾得到一隻善斗的鵪鶉,他的朋友乙見了,很是眼熱,就向甲討要,甲不給,乙仗著兩人是好哥們兒,平常在一起嘻嘻哈哈無所拘束,所以捧起鵪鶉就跑。甲大怒,操著傢伙追了上去,居然當場把乙給殺了。

案情很簡單,甲歸案後,開封府即以故意殺人罪判甲死刑。當時王安石任「知制誥」,負責糾察京城的刑事案件,得知開封府的判決,立即上書彈劾開封府,認為該判決有誤,他認為:甲無罪,應予釋放。

王安石的觀點是,甲的東西,沒有答應給乙,而乙自己拿去,這屬於盜竊行為。甲追上去殺乙,屬於捕盜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開封府不服,上書申辯。面對大相徑庭的兩種意見,英宗下令將此事交審刑院、大理寺再審,結果是維持原判。

以我對法律的理解,如果這一案件發生在現代,甲的行為也屬於故意殺人罪,但在量刑上往往會有種種考慮,不一定都判死刑。開封府判決死刑,不管是否偏重,尚未超出法律的基本原則及大眾對是非善惡的理解。

然而王安石的觀點驚世駭俗,即便乙真是強盜,搶一隻鵪鶉就得死,這樣的法律也未免太嚴酷了。而且,案情交待得很清楚,甲與乙是朋友,乙奪鵪鶉的行為,更多的是出於惡作劇心理。

相信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經歷:見朋友有個好玩的東西,自己搶過來玩一玩,對方不樂意,也就是再搶回去罷了,可如果王安石的觀點被普遍接受,那每天還不知道有多少悲劇發生!

王安石對此視而不見:我不管當事人之間什麼關係,搶了些什麼,動機是什麼,只要你有了搶奪行為,你就是強盜,失主殺了你,是伸張正義,而你則是死有餘辜。

幸好王安石的意見,只是他一個人的,其他人一律反對。王安石彈劾不當,本該受到處分,英宗下詔不予追究。按成例,王安石應該到宮門前謝罪。可是王安石說「我無罪」,不去謝罪。御史們都上奏彈劾王安石,王安石堅決不去,皇帝也沒為難他。

王安石在這個案件中的表現,充分展現了這位「拗相公」的性格,王安石變法的慘敗,從中應該不難發現端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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