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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撫、總督——明朝在洪武年間沒有巡撫與總督

最初的一個巡撫,發表於永樂二年(1404年)。明成祖委派了一個職司監察的七品官「給事中」雷填,「巡撫廣西」。所謂巡撫,在當時只是中央官的一種臨時工作,而並非固定的官職,更沒有如同清朝一樣,變成了事實上的省級最高長官。明宣宗宣德年間以後,巡撫才漸漸地多起來。到了明朝末年,差不多每省均有,但是轄區有大有小,並不與布政使的轄區相吻合,而且在職務上也是偏重軍事,常常在官銜上加了「提督軍務」,或「贊理軍務」的字樣。

最初的一個總督,似乎是明景帝景泰元年(1450年)所發表的「總督湖廣貴州軍務」王來。王來那時候已經以「都察院副都御史」的資格,「巡撫河南等處」。總督是他的一個臨時兼銜,為了便於調發節制湖廣與貴州的兵討伐造反的苗民。

第二個最早的總督,是景泰二年的「總督漕運,兼提督軍務,巡撫淮揚廬鳳四府、徐和滁三州」王竑。王竑正如王來一樣,集巡撫與總督二銜於一身。他們兩人的本職,也均是「都察院副都御史」。所不同的,漕運是一種經常的政務。因此,漕運總督便成了固定的官職,直至清朝末年。其他各地的總督,以後越來越多,大都是為了軍事上需要有一個官,來節制兩省或兩省以上的兵員與糧餉。崇禎年間的內憂外患紛至沓來,總督因此也特別多。

明朝的巡撫與總督,均沒有什麼特別的官階。他們的官階大小,以各人的本職為定。倘若某人是「副都御史」,那末,他仍是正三品,不因兼了巡撫或總督而升高一級或半級。

到了清朝,順治十年以後,巡撫與總督不再是出巡的或出征的中央官,而是「加」上中央官銜的「外官」了。總督所「加」的官銜,在康熙三十一年被明文規定:兵部左侍郎或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倘若本人已當了任何一部尚書,則一律稱為兵部尚書。巡撫所「加」的官銜,在雍正元年也獲得規定:各部侍郎出身的,加銜為「兵部右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不是侍郎出身而當到內閣學士的,只加「右副都御史」,不加「兵部右侍郎」。再其次,只當過四品京堂、按察使,或左僉都御史的,只能加一個「右僉都御史」。

這些規定,其後有過不少次的修改。但是,官階相當固定。直至宣統之時,清朝的總督是「從一品」,巡撫是「從二品」。總督在咸豐以前,兼管軍民兩政,是巡撫事實上的上司;咸豐以後,巡撫的權力被提高,與總督形成「分省而治」,總督只能在所駐的一省握有全權,倘若這一省已裁去巡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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