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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歷史上第一個因學術不端而被判重罪入獄的科學家

圖片來源:pixabay.com

撰文 | 劉愛生(浙江師範大學田家炳教育科學研究院)

責編 | 李曉明

知識分子為更好的智趣生活IDThe-Intellectual

摘要

美國高校相對較低的學術不端發生率,與其健全的調查程序和嚴厲的處罰機制是緊密相聯的。埃里克·玻爾曼案是美國高等教育學術不端史上最具影響力的一個案例。在此案調查的過程中,各個相關部門嚴格遵照美國聯邦政府頒布的關於學術不端處置的文件,有條不紊地向前推進;針對玻爾曼的處罰,涉及到民事賠償、行政處罰以及刑事責任。本案的特殊之處是:行為人是美國歷史上第一個因學術不端而被判重罪入獄之人。

此案帶來的啟示是:在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的過程中,高校與政府機構等部門需密切合作、完善法律法規、堅持程序正當原則、發揮「吹哨人」的關鍵作用,並輔以嚴厲的處罰。而這一切的背後,都需要大學自身堅守很高的道德準則。

  

在美國高校,學術不端發生的概率相對較低。馬丁森(Martinson)等人2005年的一項針對美國中青年科學研究人員的大規模、匿名調查發現,過去三年內,自我報告有偽造、篡改和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的不足2%。[1]其他的調查研究基本上也堅持這個結論。例如,法那林(Fanelli)2009年的一項調查發現,平均有1.97%的科學工作者承認曾經有過偽造、篡改或修改研究數據的行為。[2]美國高校較低的學術不端發生率,是多方面原因的結果。從制度的視角來看,在於建立了一套健全的調查程序和處罰機制。有案必查、有案必究,可以說是美國高校處理學術不端的一個基本態度。

本文將以佛蒙特大學(University of Vermont)埃里克·玻爾曼(Eric Poehlman)案為例,具體闡述美國高校學術不端的調查程序及其處罰機制。之所以選擇此案,主要考慮到兩點:(1)影響力。該案是美國高等教育學術不端史上最具轟炸性、最具影響力的案例,幾乎沒有一個美國學術研究人員不知道此案;(2)特殊性。該案的當事人是美國歷史上第一個因學術不端而被判重罪入獄之人。解剖此案,既可以了解美國高校學術不端調查的一般程序,又因為此案捲入司法部門,還可窺探出其特殊的地方。


一、學術不端調查的一般程序及其處罰

在美國,一旦有研究人員被發現有學術不端的嫌疑,學校就需要啟動相關的政策和程序。如果涉及到聯邦基金,學校需遵照2000年美國白宮頒布的、適用於全美所有研究人員的 《關於科研不端的美國聯邦政策》(U.S. Federal Policy on Research Misconduct)。該政策指出,在處置學術不端的過程中,聯邦撥款機構[1]和高校共同承擔責任。其中,聯邦撥款機構享有最高的監督權,而高校在預防和調查學術不端上承擔主要職責。需要補充的是,雖然高校是調查和處理學術不端的責任主體,但聯邦撥款機構可以在任何時候獨立開展自己的調查。有下列情況(但不限於),聯邦機構可以選擇不遵從高校:

(1)聯邦機構認為學校沒有依據聯邦政策處理相關指控;

(2)當需要保護公眾利益,包括公共健康與安全時,聯邦機構可以直接參与其中;

(3)當調查團體數量太小,自身不足以開展調查時。

通常,美國高校學術不端的調查包括三個相對獨立的環節:

(1)核查階段(inquiry),主要核查指控和初步證據,看是否有足夠的理由進一步做調查;

(2)調查階段(investigation),在此過程中所有相關的證據和各方的證詞都將接受正式的檢查;

(3)裁決階段(adjudication),在此階段將做出調查的最終結論,並採取適當的懲處措施。

在調查過程中,高校如果發現:第一,有關學術不端的指控涉及到聯邦資助,且符合聯邦關於學術不端的定義;第二,經過初步核查,認為有足夠的證據採取正式的調查。當調查階段完成後,高校需要把相關證據的複印件、調查報告、調查小組寫給學校裁定官員的建議以及當事人針對建議的書面回應(如果有的話),呈送給聯邦撥款機構。當高校完成裁決階段後,需要把學校裁決官員的決定以及學校已經或將來擬採取的改正措施通告給聯邦撥款機構。

在審核高校呈送的調查記錄、調查小組寫給學校裁定官員的建議,以及高校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後,聯邦撥款機構如果覺得有必要,將會採取額外的監督或調查步驟。在完成審核後,聯邦撥款機構將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出適當的行政裁定。當聯邦撥款機構做出最終決定後,將會把結果告訴學術不端行為的當事人,並把其在此案中的基本傾向告知涉事的高校。[3]為了更好地理解,下圖以南阿拉巴馬大學(University of South Alabama)為例,呈現了美國高校調查學術不端的一般程序。[4]

一旦學術不端的指控被證實,聯邦撥款機構將會依據學術不端行為的嚴重性,給予個人行政處罰,包括但不限於:

(1)研究人員有可能被禁止若干年內申請聯邦基金,或禁止參與相關的活動,例如參與課題書的評審或擔任顧問小組成員一職;

(2)研究人員也有可能被要求寫更正信,或者被撤稿,同時澄清所有合作者的角色,並表明哪些參與者是無辜的;

(3)研究人員也有可能被要求參與學術倫理的培訓;

(4)研究人員所在的單位可能會追加懲罰,包括解聘以及要求賠償因學術不端帶來的損失。

尤其要指出的是,學術不端行為如果涉及到刑事或民事欺詐違法行為,聯邦撥款機構應迅速將此案移交美國司法部門或者其他合適的調查機構。此外,涉事的高校也有可能受到政府的處罰和整改要求,包括要求返還聯邦研究基金,建立更好的監控系統,或者提升有關學術倫理、學術誠信的培訓方法,以讓教師形成負責任的學術操守。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研究人員被發現學術不端行為之後,就意味著研究生涯的終結。一些研究人員可能會換一個工作單位,例如去別的高校,或去公司的科研機構。瑞德曼(Redman)和梅爾茲(Merz)發現,1994至2001年間,共有106人被美國科研誠信辦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ORI)發現有學術不端行為。在這106人中,除去學生,43人為在職的科研人員。學術不端被揭發後,所有43人都被禁止擔任課題評審的專家(被禁止的平均時間為3.5年),30人被禁止申請科研基金(平均3.2年),14人被要求撤稿或修改論文。不過,並非所有人就此結束了研究生涯,有些人還是獲得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在這43人(可追查到37人)中,至今還有43%的人仍在學術界工作,51%的人每年至少發表1篇論文。不過,不少人都談到,學術不端行為被揭發後,他們在經濟上變得窘迫,聲譽遭到損害。有些人不得聘請律師為自己做辯護,有些人因為沒有資源而無法上訴,有些人因此而生病並遭受個人生活中的重大困頓。[5]


二、玻爾曼的學術不端案的調查過程

1

本案緣起

玻爾曼教授原是佛蒙特大學的著名生理學家,主要從事衰老、肥胖、新陳代謝以及更年期等方面的研究。由於出色的研究成果,他在國際上享有極高的聲譽。在佛蒙特大學,他拿著學校的頂薪,並作為首席專家,掌管一個實驗室,手下有十幾名學生和博士後研究人員。事情起因於2000年10月,一位名叫沃爾特·德尼諾(Walter DeNino)的實驗員發現玻爾曼的數據存在異常現象。

德尼諾因仰慕玻爾曼教授的魅力,於大四的時候加入玻爾曼的研究團隊。德尼諾本人也十分優秀,畢業時不僅獲得營養學和飲食學的雙學位,而且在玻爾曼教授的指導下,研究論文屢獲大獎。此外,由於在三項全能運動(賽跑、游泳、騎車)的優異表現,大學期間他就被招進美國國家隊。畢業後,玻爾曼邀請德尼諾重回實驗室,做一名可以領取薪水的實驗員——同時允許他可以在業餘時間參加國家隊的訓練。德尼表示同意,認為這一經歷可為以後申請醫學院增加砝碼。

2000年秋,德尼諾返回實驗時,玻爾曼正在研究血脂水平如何隨著年齡變化而發生改變。德尼諾的任務是對比從一大群病人中不同年份所抽取血樣的血脂水平。玻爾曼預期,隨著病人變老,病人的低密度脂蛋白會增加,高密度脂蛋白會減少。玻爾曼的假設沒有什麼爭議,因為幾十年來各種間接證據都支持這種假設。玻爾曼期望,他的工作能夠明確揭示這種變化。但是,當德尼諾首次分析時,數據並不支持這一假設。

當玻爾曼看到結果與假設不一致時,他把數據帶回了家。第二個星期,玻爾曼把數據返還給德尼諾,解釋說,他把一些錄入錯誤改正了過來,並讓德尼諾重新統計分析。第二次的統計結果顯示,數據與原先的假設保持一致。

儘管德尼諾十分信任他的老闆,但他覺得這種改變太過突然,很難用一些錄入錯誤來解釋。於是,德尼諾把原始數據與玻爾曼更改後的數據作了對比,發現:凡是與假設不一致的地方都做了改動,而沒有改動的是那些原先就支持假設的數據。德尼諾很困惑,他找到玻爾曼,要求看病人的資料。然而,玻爾曼予以了拒絕,德尼諾感覺事有蹊蹺。

而後,德尼諾把他遭遇的困惑分享給實驗室的一些研究生和博士後,發現其他人也有類似的困惑。德爾諾堅信玻爾曼一定隱藏了一些東西,於是他向德懷特·馬修斯(Dwight Matthews)教授徵求意見。馬修斯與玻爾曼共享一個實驗室,併合作發表過一些論文、申請過科研基金。馬修斯是一個很直接的人,他告訴德尼諾:「首先,要知道不論你接下來怎麼做,都將是眾人皆輸。你自己的生涯將會被毀掉,因為沒有人會保護你;學校會將因此名譽掃地;玻爾曼也將會臭名遠揚。總之,你得自己拿主意……如果你要採取行動,務必確保你有過硬的證據。」 [6]

接下來的幾個晚上,德尼諾調查了更多的數據,發現情況比他想像得還要糟糕。除了更改數據外,他還發現,有些實驗根本沒有展開,甚至一些病人根本就不存在。德尼諾對玻爾曼的懷疑進一步加重。2000年12月,二人的關係開始惡化。當玻爾曼得知德尼諾向實驗室的其他人員提出數據的真實性時,二人陷入「冷戰」,彼此不再說話。12月底,德尼諾找到佛蒙特大學的法律總顧問托馬斯·莫庫利奧(Thomas Mercurio),正式向其前任導師提出書面的學術不端指控。

2

佛蒙特大學的初步核查

根據美國聯邦政府頒布的學術不端調查程序,佛蒙特大學立即成立了一個由系主任、教師等五人組成的核查委員會(inquiry committee),下文是調查的大致過程。

與德尼諾會談後,系主任伯頓·索貝爾(Burton Sobel)聯繫到玻爾曼,說需要與他討論一些不愉快的事情。然而,玻爾曼的反應頗使索貝爾驚訝:這名被指控的科學家似乎沒有任何過錯,反而被這一核查行為所惱怒。在他回應指控的書面答覆中,他指出數據都不經他的手,那些積累的錯誤數據是過去幾年來由不同的實驗員和博士後操作所導致的。不過,這種解釋很難令人信服,理論上應存在一個原始數據的拷貝,但玻爾曼予以否認。當正式的核查啟動時,玻爾曼在家裡給索貝爾打電話,要求終止核查,因為什麼事都沒有。索貝爾予以拒絕,並告訴他,為了大家的利益,有必要進行下去。

在德尼諾正式指控的兩天後,佛蒙特大學綜合臨床研究中心(General Clinical Research Center)的項目主任理查德·加爾布雷斯(Richard Galbraith)陪同學校的警察局長,來到玻爾曼的辦公室。加爾布雷斯的任務是扣留玻爾曼所有可能的證據,以備調查之用。

2001年1月,核查委員會首次召開會議,並著手展開調查。很快,調查發現事情比德尼諾的指控還要嚴重。核查委員會首先訪談了實驗室的其他人員,並仔細檢查了存儲在玻爾曼電腦硬碟的數據,發現一些支持玻爾曼理論的關鍵性數據被篡改了。此外,委員會還核查了一些過去數年曾引起人懷疑但不足以使人發起投訴的問題。

2001年2月9日,玻爾曼出現在調查組面前,回應對他的指控。他把他的錯誤歸咎於自己對EXCEL文檔的不精通。當問到為什麼返還給德尼諾的數據與原始數據不一致時,他解釋道,這只是一種模擬,本意想通過輸入與假設一致的數據,來評價他建立的理論模型是否成立。他還指出,曾經就有一位著名的生物統計學家做過類似的模擬(委員會聯繫到該名生物統計學家,對方否認如此做過)。 此外,玻爾曼堅稱,他從沒打算讓德尼諾分析那些數據,而是不小心給錯了。

在核查組委員會看來,玻爾曼的解釋無法說服人,並決定正式展開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inquiry report)總結道:「核查小組(Panel)發現波爾曼博士的以下解釋並不可信:往電子表格中插入虛構的數據符合學術標準。因此,核查小組認為,德尼諾針對波爾曼博士的學術不端的指控成立。鑒於此,此事必須進入調查階段……」。[7]

3

佛蒙持大學的正式調查

2001年4月10日,佛蒙特大學向玻爾曼傳達了決定:學校將正式展開有關他的學術不端的調查,並需將此事彙報ORI。作為反擊,玻爾曼於2001年4月16日發起了民事訴訟,以尋求法院下達禁止令(injunction)[2]:阻止佛蒙特大學向ORI通報對他的指控。玻爾曼的辯護律師認為,如果把此事通報給ORI,將會給他的專業聲譽帶來不可彌補的傷害,且違反美國第十四修正案的條款: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自由和財產權利。不過,玻爾曼在法院根據案情作出判決前,就取消了訴訟。在美國學術不端的調查中,諸如「正當程序」的爭論經常成為一些研究者拿來抵制外部監督和遵從法規的擋箭牌。但顯然,這一招不適用於學界,因為美國衛生與人類服務部(U.S. Department of Health &Human Services,HHS)的條例明確無誤地規定,學校正式啟動學術不端的調查要向ORI彙報。此外,沒有證據表明,學校的彙報行為會損害原告的利益。

幾個月的耽擱後,暫時性禁令最終被取消。2001年8月13日,佛蒙特大學正式啟動調查,並把此事彙報給ORI。在調查的前不久,即2001年7月25日,玻爾曼向學校遞交辭職信。他於2001年9月前往加拿大的蒙特利爾大學(University of Montreal)任職。在調查過程中,他不僅拒絕回校接受調查委員會的面談,而且幾經拖延並最終拒絕出席行政聽證會(administrative hearing)。[3]

佛蒙特大學的正式調查是基於初步核查階段的指控,主要關注的內容涉及到玻爾曼有關衰老、更年期等方面研究的造假。調查委員會審查了這些研究中的結論是如何被玻爾曼運用到經費申請、論文發表以及學術講座上。此外,調查委員會發現,玻爾曼的學術不端行為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

在調查過程中,玻爾曼離開了佛蒙特大學。離開後,他從未同意與佛蒙特大學的官員進行面對面的溝通。他和他的辯護律師通過轉嫁責任的方式(把過錯推到實驗室其他人的頭上),繼續阻礙著學校對他的調查。對於調查委員會的提問,他基本上答非所問。2002年4月18日,調查委員會完成調查報告草案,並把它提交給玻爾曼,以求得他的反饋。作為回應,玻爾曼花了兩個半月時間,遞交了一份長達178頁的反饋稿。但是,調查委員會認為,這份回應只不過是玻爾曼轉移注意力、轉嫁個人責任的又一種努力。隨後,玻爾曼向校長提出上訴。經過徹查,校方於2003年3月13日維持原來的調查結論。

4

ORI的監督審查(oversight review

2002年7月,佛蒙特大學向ORI遞交了玻爾曼學術不端的調查報告。同時,還寄送了調查過程中收集到的大量的支持性材料,包括基金申報書的複印件、玻爾曼發表的科研論文、目擊證人的採訪記錄、反饋信和電子郵件的複印件等。按照標準的監督審查程序,ORI將審查這些證據材料。儘管ORI的審查工作一開始是確認佛蒙特大學的調查結論,但它很快發現玻爾曼的學術不端行為,遠超過佛蒙特大學所確認的行為。

ORI發現,玻爾曼的學術不端行為有以下幾個特點:

(1)玻爾曼多次引用根本不存在的研究,以證明他擁有開展縱向研究的能力;

(2)玻爾曼為了確保獲得聯邦科研資助,經常篡改和捏造實驗的真實數據。因為在他看來,真實的實驗數據不足以讓課題評審人興奮;

(3)玻爾曼會把同一個虛假的數據運用到其他不同論文和課題申請書中, ORI據此可以順藤摸瓜,發現其他有問題的地方。由於存在大量的造假,ORI在第二階段把審查工作擴展到玻爾曼的其他研究領域,結果同樣發現不少的地方存在學術不端行為。[8]

5

聯邦檢察長辦公室的調查

在ORI的科學家調查了幾個月後,應美國聯邦執法機構的要求,ORI暫停了其正常的監督審查程序,轉而支持和配合佛蒙特區聯邦檢察長辦公室(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USAO)的調查工作。USAO主要是對玻爾曼博士的學術不端行為進行民事和刑事方面的調查,因為玻爾曼的篡改和偽造數據涉及到詐騙聯邦政府科研基金。一名來自USAO刑事司的助理和民事司司長全權負責調查此案。在此調查過程中,ORI的科學家定期地來到佛蒙特大學,向調查人員彙報玻爾曼的基金申報問題,協助訪談目擊證人以及其他所有問題。經過USAO和ORI的合作,玻爾曼的狡辯被一一識破,所有的學術不端行為被清列出來。

根據2005年3月17日美國佛蒙特區USAO、HHS監察長辦公室和ORI發布的玻爾曼博士學術不端案的新聞稿,1992年至2000年間,玻爾曼向聯邦科研資助機構或部門提交的17項研究資助申請中存在虛假和捏造的研究數據。在這些資助申請中,玻爾曼申請的聯邦研究經費為1160萬美元。大多數情況下,為了顯示他擁有科學依據和專業知識,玻爾曼在資助申請的「初步研究」部分篡改和偽造了研究數據。雖然許多資助申請並沒有被通過,但是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和農業部關於存在虛假和捏造研究數據的資助申請所支出的研究經費約290萬美元。[9]


三、玻爾曼受到的處罰

2004年春,玻爾曼聘請刑事辯護律師,開始與USAO商討相關事宜。意識到將有可能遭到刑事指控的嚴重性後,玻爾曼通過辯護律師,表示願意與各方合作,以解決刑事、民事和行政上的問題。2004年7月,玻爾曼同意與USAO和ORI的代表召開審前會議(proffer session)[4]會議期間,玻爾曼博士承認了他在許多研究中篡改和捏造過數據,並承諾配合調查人員。為了體現合作的誠意,玻爾曼還主動承認了他早期發表的兩篇論文中存在篡改數據的情況。此外,為了獲得從輕處罰,玻爾曼表示自願認罪。最終,玻爾曼受到的處罰結果如下:

1

刑事責任

玻爾曼博士的辯護律師試圖說服USAO和HHS:重罪(felony)[5]指控用在玻爾曼所承認的學術不端行為上,屬量刑過重,並不合適。玻爾曼之所以積極配合,也是希望避免重罪指控。然而,法院認為,對學術不端案例是否採取行政、民事或刑事指控,政府會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學術不端的範圍、嚴重程度以及對第三方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和傷害。因而,法院並沒有完全接受玻爾曼及其律師的意見。基於他所認罪的一項聯邦基金科研申報中所做出的虛假陳述[6],法院認為他違反了「美國法典」第18卷「犯罪和刑事訴訟程序」第47節「欺詐與虛假陳述」(Fraud and False Statement)的第1001條款(18 U.S. C §1001)。該條款涉及到對欺詐行為的說明和處理。該條款明確規定,無論是誰,在美國政府的行政、立法或司法的管轄範圍內故意(1)偽造、隱瞞或通過任何欺騙手段掩蓋重要事實;(2)作出虛假、虛構或欺騙性的陳述;(3)製造或使用任何虛假的書面材料或文件,都適用於該條款。違反者將面臨最高可達5年的監禁;如果涉及到國際或國內恐怖主義,最高可判8年的監禁。[10]

2006年6月28日,法院經過綜合考慮,最後的判決結果是:玻爾曼被判入獄1年零1天。玻爾曼因此成為美國第一個因為學術不端行為而鐺鋃入獄的研究人員,開創了歷史。玻爾曼之所以會判重罪,主要有四個方面的考慮:第一,涉案時間長:前前後後長達10多年;第二,涉案金額大:高達290萬美元;第三,性質惡劣:玻爾曼在面臨學術不端的指控後,拒不配合,推三阻四,推卸責任,甚至銷毀證據;第四,影響惡劣:美國衛生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的官員羅奇(Rockey)指出,在此案中,損失的不只是聯邦基金,還包括科學本身。科學是一步一步遞增、環環相扣的,當這一環中斷了,其他與之相連的環節都將遭到損害。更為深遠的是,玻爾曼案將會進一步削弱公眾對科學的信任。玻爾曼被判刑向科學共同體和公眾傳達了一個清晰的信息:任何欺詐行為將不被容忍。[11]

2

民事賠償

在本案中,玻爾曼除了被追究刑事責任外,還需承擔民事賠償。根據美國的「反欺騙政府法」(又譯「防止欺詐請求法」)(False Claims Act),任何個人或公司(尤其是有聯邦合同在身的)欺騙政府項目,都需承擔民事責任。例如,該法案其中的一個條款規定:故意製造、使用虛假的記錄或陳述來獲得聯邦政府的資助或批准,就要責任相應法律責任。在本案中,各方就玻爾曼的學術不端行為達成的民事賠償協議是:玻爾曼向美國聯邦政府支付罰金180,000美元。

同時,該法案引入了告發人訴訟(qui tam action)制度:與政府沒有隸屬關係的告發人(也稱「吹哨人」),可以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以政府之名提起訴訟,勝訴後可獲得一定比例的罰金。這個比例在不同州不盡相同,一般在12%-30%之間。2015年,美國聯邦政府因此獎勵揭假者近6億美元。[12]在本案中,德尼諾由於發起了告發人訴訟,按照規定獲得了12%的罰金,即21,600美元。另外,玻爾曼需要支付德尼諾的律師費16,000美元。

3

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法理論,行政責任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前者是一種行政行為,即行為人所在單位所施加的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薪、撤職、開除等。後一種是外部行政行為,即行政機關對行為人所施加的處罰行為。在本案中,由於玻爾曼在調查期間,已經離開了佛蒙特大學,因而就不存在所謂的「行政責任」,而只有「行政處罰」。玻爾曼申請的聯邦基金來自HHS撥款。因此,採取哪一種行政處罰將由HHS決定(具體負責機構為HHS隸屬的ORI)。

在處理學術不端上,ORI有兩個基本的目標:一是更正科學記錄,即修改已發表論文中捏造和篡改之處;二是預防被告再次詐騙政府。在此需要強調的是,儘管美國政府僅僅依據玻爾曼1999年申請NIH科研基金的造假行為而起訴他,但ORI發現過去10年,玻爾曼的論文有54處捏造和篡改數據。為了更改科學記錄,玻爾曼同意就10篇論文,簽署撤銷或修改信。另外,玻爾曼簽署了「自願排除協議」,被終身禁止參與美國聯邦政府的科研項目,包括被終身剝奪擔任美國公共衛生署(PHS)的諮詢委員會成員資格。

在美國,因學術不端行為而被終身禁止申請聯邦科研基金,並不多見。根據以往記錄,大多也就3~5年。但是,HHS的官員認為,考慮到玻爾曼博士的學術欺騙行為長達10年且是主犯,這一決定是合理的、恰當的。此外,不應忽視的是玻爾曼博士阻撓調查和中傷和報復德尼諾的行為。[7]


四、啟示

對於一個文化局外者而言,玻爾曼的學術不端案所帶來的思考是非常深刻的。從中,我們大致可以得出以下幾點啟示:

(1)在預防學術不端行為中,嚴厲的懲罰非常重要。人是一個理性經濟人,其行為很大程度上是基於「成本—收益」的考量。如果成本大於收益,那麼這種行為發生的概率將大大降低。從此案中,我們或許可以窺探出,美國高校學術腐敗之所以少,一個重要原因是背後有嚴厲的處罰機制。這種處罰就如達摩克利斯之劍,懸在每一個研究人員面前。美國聯邦律師大衛·卡比(David V. Kirby)就說道:「維護聯邦科研基金申請過程的誠信,是美國司法部優先考慮的事。此次指控表明,學術研究人員需要為欺詐和學術不端負全部責任。玻爾曼博士利用欺騙的手段,從PHS獲取了數百萬美元用以支持他的研究項目。這等於是從公共資源這個大池塘里,抽取了本應可以支持其他有效科研項目的資源。這次指控充分表明,這些行為將不會被容忍。」 [13]審判此案的法官威廉·塞申斯三世(William Sessions III)說道:「我個人認為此案的威懾力尤其深遠。整個學術共同體可能都在圍觀此案。」 [14]

(2)在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中,健全的法律、法規與政策是保障。學術不端行為,僅靠學術共同體的自治和學者本身的自律,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需要完善的規章制度作為後盾。[15]在此案中我們可以看到,美國聯邦政府頒布的《關於科研不端的美國聯邦政策》作為一種綱領性的政策文件,具有普適性和權威性,為學術不端的調查提供了規範。而對於波爾曼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罰,都可以在美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找到說明,而不至於無法可依。當然,光有健全的法律,但如果無法真正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律法規勢必會成為一種擺設。在此案中,從佛蒙特大學到美國司法部都可以說做到嚴格執法、秉公辦事,並沒有因為玻爾曼巨大的名氣而網開一面。

(3)在調查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中,各部門的合作不可或缺。營造一個健康的學術氛圍,光是系統內的高校努力是不夠的,還需要系統外的政府機構或民間組織的力量。在玻爾曼的學術不端案中,除了佛蒙特大學參與調查外,還有ORI和美國司法部。如果不是司法部門的介入,玻爾曼可能沒有這麼快認罪。ORI網站上發布的「新聞稿」就如此寫道:首先,USAO對佛蒙特大學的教職工在玻爾曼博士學術不端的初步調查上的艱苦工作和付出,表示感謝。其次,ORI和USAO同樣對個體科學家在確認和回應此學術不端案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表示感謝。正如此案所顯示,在發現和報告可疑的學術不端行為上,ORI大量地依賴實驗室那些誠實的科學家的幫助。如果沒有他們的幫助,ORI和HHS的保護公共健康行動,將會困難重重。最後,USAO同樣對ORI和HHS下屬的監察長辦公室(OIG)的科學與刑事調查人員以及HHS法律顧問辦公室(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的律師,在此案中所展現出來的專業主義和不懈努力表示高度讚揚。[16]

(4)在調查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中,正當程序原則貫穿始終。正當程序源於英國的「自然正義」(natural justice),後者包涵兩個規則:其一,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其二,任何要在受到公權力不利行為的影響(特別是刑事處罰或其他制裁)時,有獲得告知、說明理由和提出申辯的權利。正當程序有兩個基本功能:一是防止公權力濫用;二是保障人權。最終價值是達到憲法的至信、至尊、至上從而實現憲法權威。[17]在此案中,玻爾曼從2000年12月遭到學術不端的指控,到2006年6月被判刑,持續時間將近6年。在這過程中,相關部門嚴格依照聯邦政府所規定的調查程序,不僅牽涉到許多部門,而且許多人為此付出了大量的時間與精力。因而,此案調查和審理的直接和間接成本極其高昂。之所以如此耗時耗力地遵照程序,是因為它要遵守美國一條重要的憲法原則:正當程序。可以大膽地認為,玻爾曼從調查最初表示極不配合的態度,到在最後判決過程中表示認罪和懺悔,這裡面「正當程序」起到了莫大的作用。

(5)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揭發上,告發人(吹哨人)扮演了一個關鍵的角色。可以說,如果沒有德尼諾的告發,玻爾曼的學術不端行為或許會一直進行下去。當然,這一告發機制與其背後的獎勵制度有一定的關聯。在此案中,按照美國聯邦告發人訴訟(qui tam action)制度,德尼諾分得稅前21,600美元的獎金。然而,我們不應過分誇大獎金的作用。對於有人說他告發玻爾曼,是為了獲得罰金,他嗤之以鼻。他是在聯邦調查的最後階段(2004年)才對玻爾曼發起了訴訟,目的是保護自己的名譽。[18]在此案中,我們或許更需要思考的是:德尼諾作為玻爾曼所指導的學生,一直都受到玻爾曼的厚愛,何以能最終站出來,指控自己的「恩師」?

(6)在調查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上,大學自身必須具有高尚的道德品格。按照程序,任何學術不端行為,通常首先是學校內部調查,然後再上報相應的撥款機構。對於大學而言,任何學術不端的揭露,都是一件「丟分」的事情。暫且不說調查過程中涉及到的大量人力、財力和時間,更為嚴重的是,一旦教師的學術不端行為被坐實,於大學也是一樁醜聞。可以說,沒有大學在情感上願意揭發對其聲譽帶來損害的行為。也正是這個緣故,在本案中起訴玻爾曼的美國司法部律師史蒂芬·凱利(Stephen Kelly)說道:「大學在作為接受聯邦科研資助方與學術不端調查方之間存在著衝突。想要這個體系發揮作用,大學自身必須很高的道德品格。」[19]在本案中,我們可以發現,儘管玻爾曼是學校的明星教授,儘管此事件會對學校的聲譽帶來傷害,但佛蒙特大學沒有藏藏掖掖,而是立即按照相關程序開展調查。可以想像,如果佛蒙特大學沒有很高的道德品格,此案或許會被改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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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 美國聯邦撥款機構包括衛生與人類服務部(HHS)、國防部、勞工部、交通部、環保部、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國家科學基金會(NSF),等等。每個機構負責處理學術不端的部門都不一樣。在玻爾曼一案中,佛蒙特大學之所以需要將調查報告呈送給ORI,是因為玻爾曼申請的資助主要來自HHS。ORI是隸屬於HHS的一個重要組織,它主要代表HHS秘書,監管科研基金的使用情況。

[] 禁止令(injunction)是一種衡平法上的補救措施,主要是指原告認為其權利在受到侵害,但無法用金錢彌補時,向法庭尋求令狀,禁止被告實施某種行為。在美國,禁止令分為兩種,一種是判決後的永久性禁止令,一種是判決前的預先禁止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其中,後者還包括一種特殊形式,即「暫時性禁止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這種禁止令可以在沒有通知或聽證前頒發,但通常時效較短。法院事後將會舉行聽證會,決定是否要頒發預先禁止令。進一步閱讀,請參考:wikipedia. Injunction [EB/OL]. https://en.wikipedia.org/wiki/Injunction.

[] 行政聽證指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公民利益的重大決定之前,應充分聽取公民意見的活動。聽證程序源於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則,最初適用於司法領域,後逐漸適用於立法領域,進入20世紀後,聽證程序進入了行政領域,稱之為行政聽證。

[] 審前會議(proffer ssesion)指犯罪嫌疑人與執法機構交換信息,最終目的是獲得有條件地認罪或免於起訴。犯罪嫌疑人通常可以承認犯罪活動,但這些所承認的罪行,不能直接用於之後的審訊中。通常,這適用白領犯罪調查,而不適用街頭的暴力犯罪。參與審前會議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代理律師以及來自執法機構的代表。審前會議在會議室召開,而不是在法庭的審判室,因而是非正式的。更為重要的是,現場沒有法庭記錄員或錄音。由於聯邦執法機構擁有極高的專業主義和誠信,因此無需擔心有人歪曲你的聲明。進一步閱讀請參考:Jefhenninger. What is a proffer session and what should you do? [EB/OL]. http://whitecollarcrimenews.com/2010/01/03/what-is-a-proffer-session-and-what-should-you-do/.

[] 在一些普通法國家,重罪意味著嚴重的犯罪。在美國,犯罪行為一般分為重罪和輕罪。重罪是指判一年以上監獄及至死刑的罪行,而輕罪指判一年及以下監獄的罪行。進一步閱讀請參考:Wikipedia. Felony [EB/OL]. https://en.wikipedia.org/wiki/Felony.

[] 玻爾曼承認,在1994年4月向美國衛生研究所(NIH)申請的一項科研基金中(資助經費為542,000美元),使用了虛假的材料。

[] 在調查過程中,玻爾曼曾詆毀德尼諾的人格,以讓人相信德尼諾作為一個吹哨人是不值得信任的。

本文獲作者授權刊發。原標題為《美國高校學術不端的調查程序與處罰機制 ——以埃里克·玻爾曼案為例》,首發於《外國教育研究》。

製版編輯: 許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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