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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懷孕但對方未離婚,應該怎麼處理?

生活中有一種現象,丈夫和妻子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在雙方分居期間,男方又與第三人發生關係或進行同居。如果第三方女方未婚懷孕,男方雖然未離婚但已和妻子分居,那麼第三方女方生下孩子是否會構成重婚?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

山東矩量律師事務所的胡月麗律師做出了解答:

網友提問:

我未婚懷孕,男友已婚,但和妻子已經分居,他們分居也快兩年了,因為女方因為不願意離婚下毒給家人吃而犯罪被判五年緩刑。他們分開也有二年了一直沒見面,因為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一直沒解決。 我是在他們分居後和他一起的,現在我懷孕了,我想請問我生下這孩子的話會不會影響他的離婚或是造成重婚? 他現在有兩個小孩子如果我生下孩子的話會不會超生?

胡月麗律師解讀:

根據所述情況,兩人離婚後對孩子的撫養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話,應該判給男方撫養。

分居兩年不能自動離婚,雙方如果不能協議離婚,只能向法院起訴。在女方服刑期間,男方提出離婚,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應支持男方的訴求。

孩子是否生下,不會影響到他的離婚,也不會對其是否重婚的認定有影響。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刑法》中對於是否重婚,有明確的客觀標準:

即行為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行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你生下孩子,不會涉及超生問題。

胡月麗律師:碩士研究生,現為山東矩量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臨沂市公益普法律師,司法系統先進個人,大眾日報、齊魯晚報、臨沂財經電視特邀律師。 電視節目《財經論壇》《夜問》《萬里挑一》嘉賓律師。

胡月麗律師補充:

一、關於重婚的界定。

我想有必要清楚了解重婚的概念以及如何界定。 按照《刑法》第258條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二、關於離婚問題。

一種違法行為會有相應的法律後果,該後果對處理婚姻法律關係所造成的影響大小,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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