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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約定一方不支付撫養費 如何保護子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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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離婚率處於上升態勢,本來和諧的家庭分崩離析,其實最受傷害的是孩子。那麼,父母離婚,撫養費如何確定,如果約定一方不支付撫養費,又該如何保護子女權益,法官通過現實案例為您解讀關於撫養費的法律知識。

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的母親於2012年與被告王某離婚(原告張某隨母親姓),離婚協議約定:婚生長子隨母親共同生活,王某不支付撫養費,夫妻所有財產歸王某所有。現原告的母親體弱多病,撫養子女的能力減弱,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自2017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至張某獨立生活時止,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裁判結果

原告張某的母親與被告王某離婚後,父母依法應當對婚生子女進行撫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法條規定,夫妻離婚後,無論父母一方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都有權利要求父母履行撫養和教育的義務,該權利屬於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權利。

離婚協議作為夫妻雙方自願達成的對離婚相關事項的約定,屬於離婚雙方意思自治的範圍,但協議雙方只能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加以約定,無權在協議中剝奪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權利。所以,離婚協議中關於撫養費的約定不能對未成年子女產生法律約束力。

現在張某父母已經離婚5年,原告母親的經濟狀況發生改變,且雙方離婚時所有財產歸男方所有,孩子生活費用增多,被告王某應當承擔原告張某的撫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被告王某職業為農民,可按照黑龍江省農、林、牧、漁平均年工資收入的30%考慮。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低於法定標準,應予支持。綜上,判決被告王某自2017年7月1日起,每月給付原告張某撫養費500元,至張某獨立生活止。

法官提示

對於一個家庭來說,夫妻離婚受傷害最大的往往是子女。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撫養費給付有著嚴格的規定。一些父母為達成離婚的目的,而犧牲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方式是不可取的。

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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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許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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