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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飛冤死於秦檜的「莫須有」罪名!專家為秦檜翻案:必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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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岳飛冤死於秦檜的「莫須有」罪名,在岳飛死後600多年內,史學界對此毫無疑義,民間也廣泛認可。但1644年,滿清鐵騎踐踏神州後,就有人開始為秦檜翻案了:岳飛並非冤死於「莫須有」罪名,而是「必須有」的罪名。在《辭源》中,莫須有,即也許有,或許有。如今被廣泛形容無中生有,羅織罪名,手段極為卑鄙,是一種誣陷手段。

清朝專家:莫須有就是必須有。對「莫須有」開出第一炮的是清朝徐乾學,此人編撰了《資治通鑒後編》。在書中他認為,「莫須有」三字是弄錯了,原意應該是「必須有」。後來,清朝的朱彝尊也認同此種說法。值得一提的是,這兩人都是康熙時期大官。清朝乾隆時期的畢沅在《資治通鑒考異》中,也對此發出疑問,認為應該是「必須有」。

罪名是肯定有的,但絕不會是「莫須有」三個字而已,不管它是也許有還是必須有,都是無聊文人鑽字眼的遊戲,以及他們不可告人的目的,就算是誣陷、冤殺了岳飛,案卷中總要列出個一二三,這才符合程序。

問題的關鍵在於宋高宗怎麼看待岳飛的問題。岳飛之被殺,被定為冤獄,是在宋孝宗上台之後,他這麼做肯定被迫於當時的輿情,因為在宣稱以孝治天下的時代,推翻前皇的定案會被視為不孝。

趙構之殺岳飛,肯定他認為其存在以對自己產生了威脅,除患於未然。岳飛可能認為只要自己忠心耿耿,就不會有危險,這是大多數武將在政治方面的天真使然。在帝王看來,不管你有沒有造反之心,只要具備了造反的力量,就無異於逆反。

清代學者認為莫須有應是必須有,有沒有依據呢?應該來說,還是有一定依據的。但無論是必須,還是莫須,需要說清楚的是:岳飛不是以謀反的罪名被殺的!因為這個罪名在技術上根本扣不上去,既無人證,也無物證。他是以「救援淮西不力」的罪名被嚴肅處理的。

坦率的說,清朝最盛產莫須有,比如康熙以「雖無謀反之事,未嘗無謀反之心」,凌遲75歲的朱三太子。其他的就更多了,比如文字獄的殺人理由,千奇百怪,都屬於「莫須有」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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