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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女性就業歧視 需先解除企業顧慮

解決女性就業歧視 需先解除企業顧慮

各大高校的就業季已經過半,隨著「二孩」政策的全面放開,女生就業的形勢「難上加難」。記者近日走訪北京多所高校發現,女大學生求職時被問「你打算什麼時候要孩子」幾成「必問」環節之一。很多學生髮現,在簡歷中註明「已婚已育」的女生就業成功率更高。與此形成呼應的是高校內的「研究生、本科生媽媽」越來越多。

從法律層面上說,用人單位這樣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我國《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婦女與男子具有平等的就業地位和同等的勞動權利,但類似針對女性的就業歧視,總是隔三差五變著花樣出現,成為困擾女性、增添她們求職和生活壓力的一大難題。一些用人單位因此被告上法庭,比如「黃蓉案」「馬戶案」「高曉案」等,均以女性求職者勝訴告終。

存在歧視嫌疑的用人單位也有自己的苦衷。看不到這一點並解決問題,光是譴責,或者督促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處罰,可能促使他們將心思放在規避法律上,轉而用隱性門檻或者玻璃門將女性求職者拒之門外。

對用人單位來說,年輕女性職工大多面臨著生孩子這一現實問題。而用人單位的工作崗位,大多是一個蘿蔔一個坑。女性職工一旦休產假,尤其是多位女職工集中休產假,單位就會遭遇工作安排上的困境。即便新招員工補崗,也有個培訓和適應過程;加上產假一般只有4個月,屆時如將新員工開掉,不僅不人道也不經濟。至少,對用人單位而言,不用和少用女性職工,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市場競爭和價值規律的。

避免女性遭遇各種花樣就業歧視,一方面需要完善有關婦女權益維護的法律法規。現在,相關法律法規對女職工平等就業權利有所規定,但內容不完善、規則不細化,缺乏執行力與約束力,尤其缺乏一些保障實施機制和追究法律責任的配套規定。相關部門可通過立法明確女性就業歧視的具體定義,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加大用人單位違規違法懲罰力度。

同時,政府部門應考慮適當給用人單位減負,減少其因女性職工懷孕、生育和哺乳而造成的各種負擔。為此,要儘快全面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制度,對女性就業較為集中的行業、部門,以及達到或超過一定比例的企業,在核定工資和福利成本、徵收稅費等方面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減少女性用工的成本負擔,解除用人單位接受女性就業的種種顧慮。

來源: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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