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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的文章被抄襲了怎麼辦?一定會認定對方侵權嗎?

【經典實例】

案例一:常征與京東世紀公司、寧夏人民出版社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常征起訴稱:我是《領導者必備》一書的作者,該書於1999年2月由中國物資出版社公開出版發行。2012年5月13日,我購買了由寧夏人民出版社出版、發行,由京東世紀公司銷售的《冰鑒大全集》一書。經過對比發現,該書有13處共計16200字抄襲了我寫的《領導者必備》一書,侵犯了我享有的署名權、複製權、發行權。

經審理查明:1998年12月,常征與中國物資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約定常征授予中國物資出版社在世界各地區以圖書形式出版《領導者必備》一書中文本的專有使用權。庭審中,常征表示《領導者必備》的「原典」部分是文言文,其不主張權利;「注釋」、「譯文」、結合案例的解析及「參考資料」部分是白話文,由其創作,其享有著作權。

2012年4月,寧夏人民出版社編輯出版發行了《冰鑒大全集》一書,署名方式為「曾國藩原典、鍾雙玲編著」。經比對,除文言文及常征放棄的文字外,《冰鑒大全集》與《領導者必備》兩書相同的字數約為13 480字。

本院認為:依據《領導者必備》一書的署名和中國物資出版社出具的證明,在無相反證明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常征系《領導者必備》一書的作者。依據我國著作權法,常征對古籍注釋、整理以及自己創作的文字部分享有著作權。寧夏人民出版社未經許可,即在其編輯出版的《冰鑒大全集》一書中使用了《領導者必備》一書13 480字的內容,未給常征署名,未向常征支付報酬,故侵犯了常征的署名權、複製權、發行權,應當承擔公開賠禮道歉、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寧夏人民出版社關於涉案內容是對史書中古文的翻譯和改編的答辯意見,本院認為,對古文的翻譯和改編不必然形成相同的表達,寧夏人民出版社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冰鑒大全集》與《領導者必備》兩書部分內容相同有合法依據,故本院對寧夏人民出版社的答辯意見不予支持。關於賠禮道歉的方式,本院認為,在《中華讀書報》登報致歉可以彌補常征的精神損害。

案例二:萬唯公司訴交建投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萬唯公司訴稱:萬唯公司於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組織專業人員創作了《2009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研究》,並根據不同客戶需求,劃分為A、B、C版等3個不同系列的版本文件,並已就該作品在廣東省版權局進行了版權登記,廣東省版權局於2011年6月7日頒發了《作品著作權登記證》。2011年6月8日,交建投公司在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網站上公布了《倚蓮半島居住小區一期低層住宅工程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由交建投公司提供的57頁施工合同專用條款抄襲剽竊了萬唯公司《2009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研究》中的A版系列作品之內容,抄襲內容達到92.9%。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萬唯公司的《2009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研究》A版是否能夠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雖然萬唯公司向廣東省版權局申請了《作品著作權登記證》,該登記證可以作為其主張權利的證據使用,作品類型為文字作品,但該證據本身並不能夠從法律上直接對萬唯公司所主張的著作權進行確認。

萬唯公司主張享有著作權的《2009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研究》A版最早是萬唯公司為履行其與廣東青年幹部學院的《工程施工招標顧問協議》,協助該學院修訂並完善招標文件及合同文件所編製。從萬唯公司提供的關於涉案合同文件之使用情況來看,該文件發揮的是實用技術功能。交建投公司對於被控侵權文本的使用方式也是實用性質使用。萬唯公司的《2009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研究》A版的條款本身是根據合同法、其他法律、相關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承包施工的實際情況而製作,但合同條款約定的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法律表達方式較為有限,且準確而簡潔的表達方式尤為有限。萬唯公司的合同文件本身只是將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書面化和成文化。如果允許合同文本書寫較優的權利義務表達方式享有著作權,則意味著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問題時不能使用相同的表達方式,這實質是對思想形成壟斷,違背著作權法的本意。綜上,本院認定,萬唯公司的《2009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研究》A版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文字作品,也不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其他類型的作品範疇,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律師觀點】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指文學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必須具備以下兩項條件:

1、獨創性:也稱原創性,是指由作者獨立創作完成的,具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不存在抄襲、剽竊或者篡改他人作品的情況。作品的獨創性是指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是作品所反映的思想、觀點。

2、可複製性: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能以物質複製的形式加以表現的智力成果。複製是通過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不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智力成果不受著作法的保護。

有些作品即使具備上述兩個條件,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包括:法律、法規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還有一些表現形式有限的或很簡短的文字也不構成作品。

對於一些受法律保護的作品,他人進行使用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不需要經過許可,也不需要支付報酬,比較常見的使用方式包括: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等等。

【運用技巧】

在上述兩個案例中,對於文言文的譯文,法院認為對古文的翻譯和改編不必然形成相同的表達,文言文的譯文享有著作權。而對於原創的合同文本,法院認為其具有實用性,且表現形式有限,沒有給予著作權法上的保護。可見,對於一篇文字是否屬於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都存在很大的爭議,在使用前,一定要非常謹慎。另外,對於涉嫌侵權準備提起訴訟的,如何取證也是需要重點關注的。

電商在網站上銷售侵權商品的情況非常普遍,取證有很多技巧。知識產權案件公證購買侵權實物是最常用的取證方式。但經常忽略網站經營主體信息的取證,最終導致訴訟請求不被支持。網站經營主體信息的公證其實非常簡單,一般正規網站都會有ICP號,到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辦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可以查出網站的主辦單位信息,也可以直接公證網頁內顯示的主辦單位信息。用以證明網站的實際經營者。

【法律鏈接】

《著作權法》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條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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