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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肯發動南北戰爭是否屬於違憲?

不管違憲不違憲這個鍋得國會和林肯一起背。亞伯拉罕·林肯(英文名:Abraham Lincoln,1809年2月12日-1865年4月15日),美國政治家、思想家,共和黨人,美利堅合眾國第16任美國總統,黑人奴隸制的廢除者。其任總統期間,美國爆發內戰,史稱南北戰爭,林肯堅決反對國家分裂。他廢除了叛亂各州的奴隸制度,頒布了《宅地法》、《解放黑人奴隸宣言》。林肯擊敗了南方分離勢力,維護了美利堅聯邦及其領土上不分人種、人人生而平等的權利。內戰結束後不久,林肯遇刺身亡,是第一個遭遇刺殺的美國總統,也是首位共和黨籍總統,多次被評價為最偉大的總統。最新版5美元紙幣正面是亞伯拉罕·林肯的照片。林肯這種拯救美利堅,功比華盛頓的總統都要被黑。

第一,哪怕最為同情南方的說法,也只能敘述為在林肯任上一種憲法解釋壓倒另一種憲法解釋。

第二,就發動南北戰爭而言,林肯並未違憲。可以參考林肯總統的第一次就職演說。

第三,在南北戰爭結束之後對南方的善後問題上,北方是有過違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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