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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三項「緩刑」制度:荒政緩刑、存留養親與孕婦緩刑

「緩刑」制度這裡需要打引號,因為它們畢竟跟現代的緩刑概念不一樣。

第一項叫做「荒政緩刑」。「緩刑」一詞在漢語中出現得非常早,《周禮?地官司徒》記載的「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緩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幾,七曰眚禮,八曰殺哀,九曰蕃樂,十曰多婚,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盜賊」,其中便有「緩刑」。《周禮?秋官司寇》亦記述:「若邦凶荒,則以荒辯之法治之令,令移民通財,糾守緩刑。」不過,這裡的「緩刑」,都是指在發生荒災之年,國家應該暫停刑罰;並不是我們今日法律所定義的緩刑。

第二項叫做「存留養親」。中國傳統司法還有「存留養親」的制度:被判死刑、徒刑和流刑的犯人,若家有年邁的祖父母、父母,沒人奉養,那麼可暫停執行判決,允許犯人在家侍奉老人,待老人家過世之後再執行刑罰。「存留養親」始見於北魏,由孝文帝所創立:「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上請;流者鞭笞,留養其親,終則從流,不在原赦之例。」 之後這一制度延續至清代。

第三項叫做「孕婦緩刑」。北魏還創立了「孕婦緩刑」的制度:法官「崔浩定律令,婦人當刑而有孕者,許產後百日乃決。後世『孕婦緩刑』始此。」 犯下死罪的孕婦,必須待其產後百日,才可以執行死刑。立法的本意是為了保全胎兒生命,犯婦雖罪至死,但「罰弗及嗣」,孩子是無辜的,因而,必須「聽其乳所生之子,至百日以後,(嬰兒)乃可哺食續命」 。唐宋以降,孕婦若犯笞杖罪,也不可立即執行刑罰,「慮傷其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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