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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肥男、老年俏婦和一個棄嬰不得不說的事

近日,在雲南宣威,一名男子提著白色的包裝袋,扔進了垃圾箱內。隨後,附近大媽來到該垃圾箱前,發現白色包裝袋裡面是個新生兒,衣服都沒穿,大媽回家給孩子拿衣服,路過市民打電話報警。目前嬰兒父親因涉嫌遺棄罪,被刑拘。嬰兒母親因涉嫌遺棄罪,被依法取保候審。

作為生身父母卻親手遺棄自己的孩子,讓人心寒。

而作為我國根本大法的憲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公民的生命權,但並不意味著生命權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事實上,我國《民法通則》第89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所以,嬰兒父母遺棄新生兒的這一"任性"行為,不得不說,著實觸犯到了法律的底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遺棄罪的相關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嬰兒父母決絕地拋棄新生兒的行為,已然構成了遺棄罪,並且新生兒的父母應系"積極作為"的行為人。

而與此類似的事件,遠遠不止這一例而已。

2006年9月15日,被告人蘇某某的妻子黃某某在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醫院產下女嬰,因女嬰患有唐氏綜合症而住院治療,蘇某某認為區醫院未盡告知義務,導致唐氏兒女嬰出生,遂與區法院發生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並且在訴訟期間,蘇某某拒不支付女嬰醫療費,也不辦理出院手續,與妻子離開廣西去往外省生活,將女嬰遺棄給區法院,未盡撫養義務。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蘇某某對女兒有應盡的撫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構成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為何在當下經濟社會如此蓬勃發展的境況下,遺棄行為仍是數見不鮮?只要撫養人自身對撫養行為履行持贊成之態,哪怕生活再艱辛,也絕不會,因為生活的小落魄就放棄自己血濃於水親人的生命。

而那麼多人,輕而易舉便放棄親人的生命,除了生活的落魄以外,更多的體現出的是對生命的不尊重。

作為父母,既然下決心去迎接一個新生命的到來,理所當然的,就應該接受日後好好撫養兒女長大這一事實,而作為兒女,對於曾經嘔心瀝血撫養自己成長的父母,又怎很得下心來拋棄,不盡贍養義務呢?

萬事有因有果,有始有終,用來說明這一道理也不為過。

美國憲法的第一句說的是:人人生而平等,都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我們每個人都很肯定地尊重自己的生命,那麼,對於與我們自己一樣平等的其他人,我們當然也應該去尊重,更何況,這裡的其他人,還是與我們有著最親密關係的骨肉至親,怎麼可以不尊重?

社會不斷在進步,真誠希望,時代進步的同時,這樣類似的遺棄事件不再發生,每一個人都能真誠地從內心敬畏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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