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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市民三年後辦理交房 補交物業費引爭議

融信瀾郡的一購房者認為開發商未盡到通知責任,卻要求他繳納三年物業費,這不合理;開發商表示,當年就發了EMS通知,但客戶拒收

海峽網1月26日訊 (海都記者 唐明亮)昨日,福州市民穆先生致電海都新聞熱線95060反映,2012年時,他在融信瀾郡購買了一套房子,但交房時間至今過了三年,他卻一直沒有收到辦理交房手續的通知,如今辦理交房手續卻被要求補交齊3年的物業費。對此,福建鄒魯律師事務所的王洪輝律師認為,穆先生確實應該補交三年的物業費,但開發商未履行通知義務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購房者:為讀大學的女兒買房 幾年後才得知已交房

據穆先生介紹,2012年底,他給自己的女兒在融信瀾郡購買了一套房子,由於平時生意很忙,女兒又在外地上大學,他並沒有去關注該樓盤的具體交房時間。他覺得,開發商在交房時肯定會事先通知他們前去辦理相關手續。但沒想到,幾年時間過去了,開發商還是未通知到他。直到現在,他也是從朋友的口中才得知他購買的融信瀾郡早在2014年底就完成交房了。「三年來,我從未收到開發商相關的通知函、快件等,也沒有接到過任何開發商要求去辦理交房的電話,開發商自己沒有盡到責任,現在卻讓我補足三年的物業費。」穆先生說,昨天上午,他和家人前往融信瀾郡物業處辦理相關交房手續時,物業要求需繳清三年的物業費才可以辦理,否則不能辦理。

律師:交房後即使不入住 也應該交納物業費

海都記者了解到,融信瀾郡的開發商為融信(福建)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對此記者諮詢了相關負責人黃經理。黃經理說,交房前,公司都有通過EMS給各個業主發送交房邀請函,邀請業主們前來辦理交付手續,而穆先生並不是沒有收到EMS的邀請函,從退回的EMS的回執單上看,穆先生當時是拒簽。

記者從購房合同中了解到,出賣人和買受人在簽訂的主合同中均有列出買受人的通信地址及聯繫電話,出賣人需根據主合同中所列的買受人的通信地址、聯繫電話發出通知,若買受人在收到通知後無正當理由逾期交房或拒不辦理交房手續,則以出賣人書面通知的交付日期為準,視為出賣人已經依約交付。

隨後,記者諮詢了福建鄒魯律師事務所的王洪輝律師。王洪輝律師介紹,按照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物業費在法律上是從房屋買賣合同上籤訂的交房日期起開始計算(達到交房條件,開發商沒有出現逾期交房的情況下),即使出現沒有入住的情況,也應該交納物業費。

也就是說,穆先生的物業費應該是從交房之日起開始算。但在通知方面,買受人與開發商在簽訂合同時都會有通信地址和聯繫電話,儘管開發商發函給買受人出現拒簽的情況,開發商也應通過電話與買受人再次確認,在這一方面開發商並未盡責地履行通知義務,為此,開發商也應承擔部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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