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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發芾 |滿清禁止「夷婦入城」,差點引發中英戰爭 

原標題: 梁發芾 |滿清禁止「夷婦入城」,差點引發中英戰爭 


1830年,一個叫做Williian Baynes (中文名盼師)的英國東印度公司駐華大班,帶著妻子和葡萄牙的婢女,從澳門進入廣州,不但公然招搖過市,而且還坐著嚴禁外國人乘坐的驕子。此事引起轟動。滿清和英國,圍繞一個英國婦女進入廣東的事件,發生了嚴重的外交衝突,差點引發戰爭。可以說,這是中英在鴉片戰爭爆發前的一次最嚴重的衝突,是鴉片戰爭的一次預演。


為什麼一個外國女人進入廣州的事件,差點引起兩個國家的一場嚴重的戰爭呢?這事說來話長。從這件事的來龍去脈可以看出,中國走向現代文明是多麼的艱難曲折。

一 


鴉片戰爭以前,清政府實行閉關政策,在約束外商限制外人方面頒布了諸多禁令,包括禁止外國婦女進入廣東省城。其他政策往往未得到嚴格執行,而禁止外國婦女入城的政策則漸趨嚴厲且愈益細密。


1746年, 兩廣總督下令,外商女眷不得進人廣州,只准在澳門停留。在當時,外國人被污辱性地叫做「番」或「夷」,外國女人被叫做「番婦」「夷婦」或「番鬼婆」。被當地官府嚴防死守,防止「番婦」進入廣州,彷彿那些外來的女人,都是洪水猛獸。


1751年的「 老連」事件,使禁止「番婦」入城這個問題變得嚴重

1751年7月8日(乾隆十六年閏五月十六日) ,荷蘭商人亞畢時(清朝官方文獻中稱「 老連」 )乘坐「海馬號」攜帶「番婦」一名和「番女」兩名,航海十多個月, 終於抵達虎門與黃埔之間的獅子洋海域。消息很快報到廣州府衙,船上有三個女眷的內容讓官府如臨大敵,於是緊急約見在駐的荷蘭商館秘書磋商如何阻止「海馬號」上的女人 進人廣州。


老連沒耐心等迴音, 就帶著妻女從澳門冒險登岸進入廣州,把她們安排在廣州瑞豐洋行居住。  廣州官員宣布,對於這幾位「番婦」,按例應當驅逐出境,但考慮到亞畢時身份為船主大班,並且是從澳門進入「省館」 ,因而「姑從寬典,以示聖朝懷柔之意」,僅飭令亞畢時將「番婦」帶至澳門寓居,等荷蘭商船離華時一同回國; 同時申明下不為例。為以儆效尤,防止同類事件再度發生,廣東布政使等專門頒布規例,曉諭中外:


「嗣後有夷船到澳,先令委員查明有無婦女在船,有則立將婦女先行就澳寓居,方准船隻入口,若藏匿不遵,即報明押令該夷船另往他處貿易,不許進口;倘委員徇隱不報,任其攜帶番婦來省,行商故違接待,取悅夷人,除將委員嚴參、行商重處外,定將夷人船貨一併駁回本國,以為違反禁令者戒。」


1759年,兩廣總督李侍堯出台《防範外夷規條》, 規定愈加嚴厲: 夷商必須住在行商開辦的商館內, 不得在廣州過冬。家眷只能在澳門安置, 不得進人廣州;夷商在廣州不得坐轎。不許學中國話。不準購買中國書籍。不得僱傭中國女傭 等等。


這些規定都被執行。1769年(乾隆三十四年) ,有英商菲臣私帶婦女進入廣州,被當局發現,當即「將該番婦押往澳門,出示嚴禁」 ,並對有牽連的中國行商、通事和政府衙役進行「嚴懲」;1825年3月,英國散商船「拉卡薩號」在海南島海面遇難,船上大副的妻子莫利夫人( Mrs. Mo rley )獲救後乘中國帆船進入廣州,英國東印度公司駐華代表得訊後立即向中方解釋她「不知道有什麼禁止外國婦女前往廣州的章程」,莫利夫人也很快遵照中方的規定轉移到停泊於黃埔的英國商船上;1830年初,英商懷特曼攜妻進入廣州商館,在中方抗議下,2月11日該夫婦被迫遷往澳門;同年4月,丹麥船主耶魯爾夫( Capt. Kierul f)之妻來穗,兩廣總督認定「夷婦違反章程」 ,勒令退返澳門,她居館一周後返回;在此同時,有三名外國婦女從澳門潛穗「參觀英國商館」,廣東當局「諭飭洋商驅逐」 ,甚至以「封艙」相威脅,「強制她們立即離去」。

二  


對外國婦女的禁令遭到來華外國人的不解和反對。先後在廣州、澳門和香港居留了年的美國人亨特後來在他的《舊中國雜記》中回憶:「 我們這些一可憐的廣州外畫人, 都是身不由己的修道士。就連女人的聲音, 都是一種奢侈品, 廣州政府的官員是不允許他們的外國同性們享有的」。


1830年發生的「盼師案」 ,是鴉片戰爭以前中外之間關於「番婦入省」問題最嚴重的衝突。


1830年10月4日,盼師(Williian Baynes )公開帶著妻子和葡萄牙籍婢女從澳門進入廣州,沿途招搖過市,並違反規定乘坐轎子。接著,公司秘書阿司迭( J. H. Astel l)也公開乘轎進入廣州商館。  盼師公然的挑釁性行動引起滿清的強烈反應,衝突就此展開。


11日,兩廣總督李鴻賓命令廣州知府轉飭總行商伍受昌令其退回澳門,「並飭嗣後夷商進館,不許乘坐肩輿」。

18日,散商和委員會聯合向廣東督、撫、將軍和粵海關等四衙門提交了抗議書, 謂「公司工作人員每年需要六個月或更多的時間留在廣州」,如不許攜帶夫人,實在不合情理。並要求准許外國婦女住館以及乘坐轎子。而廣東官憲認為,抗議書「文義本不明晰,詞語亦多不遜」,故「嚴行駁斥,諭以仍遵舊制,毋得稍違」。


20日,總督命令,如果在兩三天之內,盼師仍不將「番婦」遣去,即派兵入館驅逐。


21日,英方從停泊於黃埔灣的外船上召集武裝水手百餘人攜帶槍炮登陸進入商館,試圖武力反抗。  但雙方都不願把事態擴大,各自作出了讓步。


29日,中方承諾保證英人的安全。

31日,英國武裝人員撤回黃埔。


但盼師夫人等仍滯留商館,行商只好稟以盼師「素患痰疾,屢發未愈,現需番婦調護,懇俟稍愈,遣令回澳」。廣東官府也只好接受這一託辭以作轉圜。11月30日,盼師夫人回澳,前後在穗共57天。


危機過去後,廣東方面向朝廷的報告吹噓說:「現在英吉利國大班盼師復攜帶番婦來至省城……經臣李鴻賓諭飭洋商即將番婦驅令回澳… …現仍嚴飭速將番婦押往澳門,存留炮位悉運回各船防守,如果遵辦無違,臣等仰體聖主懷柔之意,仍准其如常貿易。倘敢延抗,即遵照上年諭旨嚴行驅逐,絕其貿易,斷不敢稍從遷就,致長頑夷刁風」。12月8日,朝廷諭令: 「今該夷等擅違舊制,慶保等務當嚴切曉諭,令其遵守舊章,嗣後不得稍有違犯,致干禁令;倘仍敢延抗,即當設法驅逐,示以創懲,亦不可稍存遷就,總須酌籌妥辦,欲懷柔外夷之中仍不失天朝體制,,方為至善」。


「盼師案」強烈刺激了滿清官員,對外商女眷的禁令更為嚴厲。


1831年朝廷批准《防範夷人章程八條》,有關外國婦女的條文: 「夷人私帶番婦入館,及在省乘坐肩輿,均應禁止也… …嗣後應嚴諭各國大班夷商,不許攜帶夷婦至省居住。倘敢故違,即停其貿易,並即押令回澳。一面責成關口巡查弁兵,如遇夷人攜帶婦婢赴省,即行攔阻截回。」鑒於盼師曾帶澳門的葡籍婢女同時入省,又特意規定,受雇於外人的葡萄牙婦女也只准在澳門居住,不得潛往廣州,如有違反,惟葡澳當局是問,使葡澳當局不敢玩忽。


1835年3月8日,經道光皇帝批准,盧坤等又推出《防夷新規八條》,對外國婦女入省的查禁更為嚴厲,規定「容留隱匿」「番婦」「 至省」者,「照私通外國例治罪」 ; 官兵未能查出者,也「照失察故縱,從重究處」。 在嚴令峻法之下,很少有人敢於冒險。據1836年的調查,當年僑居廣州的非亞洲籍人有213名,他們中有23人是「帶有家眷」的,這些家眷無一例外「當然留駐澳門」。


三 


「盼師案」也同樣也刺激了英方,英方頁變得強硬。1832年1月,馬奇班克斯辭職回國,向英國政府提交了言辭激烈的建議書,「長期以來,外國人對中國的專制主義採取溫和的屈從方式,結果是中國對卑躬屈膝更為輕蔑,反而將禁制進一步擴大」。他得出的結論是「只有英國海軍司令才是最好的駐華大使」。


1837年,英國東方貿易商的聯合組織-「倫敦東印度中國協會」向英國政府提出建議書,敦促英國政府為在華英商謀求六項特權,其中第一項即是「允許英商及其眷屬在廣州居住」。1839年11月2日,在中英關係趨於白熱化的時刻,一批英國國內從事對華貿易的最具影響力的商人聯名向英國政府遞交了一份長篇建議書,提出,強迫中國政府接受一項「通商條約」,條約的第三款是:中國政府和官員應該讓來華的英國人「在社會關係上、家庭關係上自由採行歐洲習慣,…自由攜帶妻子家屬,…不受侮辱,不遭迫害」。1840年2月20日,即鴉片戰爭爆發前夕,英國政府提出「對華條約草案」,草案第一款的內容即標示:「允許英國男女臣民以及屬於他們的家庭和機構的所有人們,在廣州、廈門、福州府、上海縣和寧波等城(如果應當指定任何其它城鎮,請加上它們)自由居住,不受限制和干擾」。在條約草案中,包括領事裁判、片面最惠國待遇等項極其重要的特權也僅只被英國政府列為候補方案,而將外國婦女進入中國通商口岸列入最優先向中國索取的一項特權。同年3月18日,英國曼徹斯特商會主席莫克維卡(J. Macvicar致函巴麥尊,強調「禁止外國人攜帶妻室家屬的野蠻法令應該更改」。


1842年8月,第一次鴉片戰爭中,中英舉行締結「和約」談判,根據現存的交涉材料來看,中方似乎僅在三個問題上對英方的條約草案略有抗辯,即賠款、福州不開埠,再一個就是外國婦女進入通商口岸問題。對此,曾親身參與前期談判的張喜有如下記載:「十四日(公曆8月19日),微雨,黃(代理江寧布政使黃恩彤)、咸(四等侍衛咸齡)兩大人出城與夷人會議,不許夷人攜帶家眷」。主持中方交涉的代表們擱置諸多今天看來更為重要的問題於不顧,而將「番婦」問題專門提出交涉。8月18日,道光皇帝發出「權宜應允」英方條款的上諭,但仍表示「夷婦」更「毋庸議」。在南京條約簽字前夕,英方警告中方:「英國人的眷屬在各通商口岸及其附近的居住問題」等項「都是極關重要的問題」,「如中國方面加以拒絕或抱拖延態度,必至嚴重影響兩國方在開始的和平」。在英方的威脅下,中方代表團無力抗衡,只得將此列入條約。 《南京條約》第二款載:「自今以後,大皇帝恩准英國人民帶同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口岸。」其後,同樣的內容又見於中國與美國、與法國、與瑞典挪威及諸多近代中國與約國的雙邊多邊條約中。它標誌著中國與西方經過漫長時期爭執的外國婦女進入中國通商口岸的禁令,終於在英軍大炮的威力下遭到廢除,並以不平等條約的法律形式將此固定化、制度化。


(有關滿清關於外國婦女進入中國的問題討論, 詳見郭衛東《鴉片戰爭前後外國婦女進入中國通商口岸問題》)孫建偉《禁止「番婦」 入關的天朝舊聞》李占才《清朝禁止西方女性來華導致的衝突》 唐欣玉《從「番婦」到「西方美人」:西方女性在晚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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