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聶李強殘害姐妹花案為何死刑會被改判死緩!
昨夜,有好友問我對聶李強案的看法,並發來了「人民日報」《性侵姐妹花致一死一殘被改判死緩,媒體要求法官給個說法》一文的鏈接。晚飯時,家人也問及聶利強案,才知道該案已喧囂如斯。因未能搜索到該案一、二審判決書原文,本不想發表意見,但打開鏈接看過相關媒體的報道、質疑及留言後,總覺得關於本案的幾個問題,不得不說。
一、關於本案的定性。毫無疑問,本案定性為故意殺人是準確的。而且聶李強犯罪針對的是毫無糾紛的陌生人,可以說,是針對不特定的人實施的犯罪,即任何人(本案中可以理解為任何女性)都有可能成為其犯罪對象,所以其罪行相對於針對特定人員實施的犯罪而言,社會危害性更大。但是,本案也有其特殊性,即聶李強犯罪的目的是為了實施性侵,用榔頭擊打兩女孩頭部的行為是犯罪手段。根據刑法理論,聶李強為了實施性侵而將被害人打傷致死,其行為應當從一重罪處斷。所以本案中一、二審法院對聶李強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適當。但不可否認的是,這種犯罪與單純的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殺人是有區別的。
二、關於賠償問題。被告人因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或其親屬造成的物質損失,依法應予賠償。但是就本案而言,相關的媒體質疑並不完全正確:一是90萬是否是聶李強本來就該賠償的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的規定,對於被害人的喪葬費、醫療費、護理費及相關人員的誤工費、交通費等實際發生的物質損失都應該賠償。實際上,這些費用除醫療費外,其他的數額都相對較少,而真正數額比較大的項目,如死亡賠償金、傷害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卻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因此,雖然筆者不掌握具體的費用情況,但可以肯定的是本案的法定賠償數額不可能達到90萬元,本案中聶李強無疑是進行了超額賠償,當然相關的賠償工作應該是其親屬代為進行的。二是聶李強的賠償能力問題。在法律上,聶李強對其給被害人及其親屬造成的法定物質損失負有賠償義務,但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往往並不具有相應的賠償能力,大多數是由其親屬代為賠償。就媒體目前報道的信息,我們並不知道聶李強的賠償能力,但應當理智的將聶李強賠償與其親屬代為賠償區別開來,因為其親屬沒有法律上的賠償義務,其之所以願意代賠,有些是出於道義上的贖罪心理,但大部分是為了體現被告人的悔罪表現而獲得從輕處罰的機會。本案中被害人一名死亡,另一名尚在治療,這種迫切的境況,加上自首這個法定情節,很難讓法官不從貫徹刑事政策、維持被害人利益兩個方面進行考慮。三是關於司法救助的問題。據了解,我國近年來在特困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基礎上,擴展了司法救助的對象,也提高了救助標準,但救助金的標準最高不超過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6倍。就本案而言,即使對被害人進行救助,救助金額也極其有限,那麼被害人的實際困難必將成為法院無法解決的難題,這也必然是法院在處斷案件時不得不考慮的因素。當然,筆者也很願意看到在眾多善良網友的呼籲下,國家能夠進一步完善相關救助制度,能夠讓法官不再承擔過多的案外義務,可以僅僅根據案件事實、證據和情節即可下判。
三、關於「賠償減刑」的問題。對「賠償減刑」的質疑,與前些年「以錢買刑」一樣,本質上就是一個偽命題。就本案而言,如果聶李強沒有自首情節,即使賠償再多的錢,恐怕也不可能對其從輕改判。換言之,本案之所以改判的第一原因,應當是聶李強有自首情節,同時考慮了超額賠償的問題。我們不能說只要看到賠錢後減刑的案件,就說是「賠償減刑」。司法實踐中,被告人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和解,但法院仍不予從輕處罰的案例並不鮮見,只是大部分網民只願意相信自己內心愿意認定的「事實」,而不願意花費哪怕一點點時間檢索一下法律文書網上的相關案件。對於理論和實踐上對「賠償減刑」觀點的剖析,不是本文重點,在此不再贅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檢索筆者數年前的《對「以錢買刑」偽命題的成因剖析及實務批判》一文。
四、關於聶李強的量刑問題。聶李強在本案中的量刑情節具有複雜性和交叉性,既有從重情節,也有從輕情節,既有法定情節,也有酌定情節。在此,我想應當先就文中有些觀點進行糾正: 一是聶李強是否構成自首的問題。文中以聶李強是在被警方懸賞通緝三天後跑到派出所投案為由,認為聶李強沒有自首情節。事實上,我國刑法對自首的規定非法明確,即只要符合主動投案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兩個條件,即構成自首。本案中聶李強主動到派出所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所以雖然說其被通緝後三天才投案可能影響到是否對其從輕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的幅度,但不能因此影響到對其自首情節的認定。二是對聶李強是否應當加重處罰的問題。文中以聶李強的犯罪行為極其惡劣,是累犯,有強姦前科等為理由,認為應當對聶李強加重處罰。筆者非常願意相信持這種觀點的網友僅僅是文字上的疏忽,而不是純粹的法律門外漢。因為現行刑法的規定中,根本就沒有加重處罰情節的規定。上述情節,規範的稱謂應當是從重處罰情節。
言歸正傳,根據網上流傳的本案事實,聶利強的從重處罰情節有:累犯、犯罪動機卑劣、殺害並猥褻未成年人等。其中,累犯是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其他情節是酌定從重處罰情節。尤其是其針對不特定的人實施犯罪,並且直接殺傷再進行猥褻,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極大,應當從嚴懲處。
聶李強的從輕處罰情節有:自首、認罪態度好、超額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等。其中,自首是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其他情節是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認罪態度好是認定自首的必備要件,所以該情節在認定自首後,不應再重複評價。所以本案中聶李強的從輕處罰情節,事實上只有自首這一法定情節和超額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這一酌定情節。
綜上,本案中聶李強既有從重處罰情節,也有從輕處罰情節,兩種情節中既有法定情節,也有酌定情節。換言之,本案對聶李強殺與不殺,都有相應的理由,那麼就可以理解為屬於可殺可不殺的情形。根據目前「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謹慎適用死刑」的死刑政策及「對於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的實踐要求,陝西高院二審對聶李強改判死緩是符合當前的刑事政策的,特別是在改判死緩的同時根據聶李強犯罪的情節對其限制減刑(實際執行不低於25年),體現了罰當其罪的量刑要求。
五、關於要求法官釋法的問題。筆者以為,媒體的這一要求並不過分,甚至可以說,體現了近來年媒體的相對穩健中立和廣大網民的成熟和理智。相較於當年「葯案」時的網路瘋狂,聶李強案引發的網路漩渦中,過激的言論並不多,大部分只是要求法官對相應的質疑和疑問給個回應和解釋,這一要求合情合理。據筆者所知,本案作為一審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按照辦案規則應當是由陝西高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的,那麼法官是否有權利徑行回應?相關的宣傳等職能部門即使回應,也肯定要先了解案情,掌握改判的事實、法律依據後才能回應,因此可以耐心等一等。筆者更想說的是,儘管陝西高院當然可以回應,但更應該回應的,應該是最高人民法院。畢竟一省高院回應針對自己剛剛作出判決的質疑,其權威性及可信度相較上級法院來說,肯定效果要差一些。
再者,高院及高院法官執行的是最高法院貫徹刑事政策的具體要求,本案主要是因為被告人有自首情節,加之能超額賠償才得以改判。所以,如果最高法院不認可本案的改判,應當及時說明理由並依法處理。如果認可,那麼在目前陝西高院相對比較被動的輿論環境下,完全可以很有擔當的為陝西高院嚴格執行死刑政策進行背書,同時也就完成了一場生動的刑事(死刑)政策宣講公開課。
文末,筆者特別想說,所有的媒體報道中,似乎沒有被告人及其親屬的聲音,甚至也沒有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聲音。最有權利發聲的兩方都保持沉默,我們完全有理由猜測他們都是認可二審判決的。而媒體的相關報告缺失了這兩方尤其是被害方的聲音,總感覺少了些什麼。同時,又似乎多了些什麼……
散微2018年1月27日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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