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害「姐妹花」兇手終審改判死緩,難道真的是90萬換死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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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來,「殺人償命」一詞,
便為普通大眾所認同。
但到了現代,殺人償命這一樸素的正義觀,
開始逐漸淡去。
近者如陳世峰,最終只判了20年。
而就在最近,又有一次殺人案被改判為死緩。
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一起來看看吧
2016年1月15日凌晨4時許,陝西應急救援總隊特勤支隊隊長聶李強在等候女友時,發現倆女孩乘計程車回家,遂起性侵之念。
聶李強從自己車內取出一把榔頭,尾隨二人持榔頭連續猛擊倆女孩頭部,致二人受傷倒地。其中一女子倒地掙扎中,聶李強拽掉其褲子進行猥褻。隨後,聶李強逃離現場。倆女孩隨後被送往醫院搶救,1月25日,姐姐搶救無效死亡,妹妹雖倖存,但已達重傷二級,傷殘程度八級。
此外,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民事部分進行了調解,最終聶李強家屬答應賠償受害者家屬90萬元,賠償款已交到法院。
死刑改死緩,難道真的可以「花錢買刑」嗎?
你接著往下看~
樂樂普法
LE LE PU FA
一、聶某從死刑改為死緩到底是為什麼呢?
從現有的資料看,更大的原因在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雖然聶某賠償了90萬,但實際上對於量刑影響不大。
根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實施細則》規定,積極賠償被害人大部分經濟損失但未取得被害人及其親屬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2年。
而其他情節上,聶某構成累犯,根據《刑法》第65條第一款的規定,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但是聶某同樣也有自首情節,根據《刑法》第67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聶某既有從重處罰又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聶某從死刑改為死緩,關鍵在於法院對於聶某犯罪情節的認定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二、這限制減刑又是怎麼一回事?
在本案中,被告聶某釋放後,5年內有過強姦罪前科,根據《刑法》第65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累犯。
根據《刑法》第50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根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實施細則》規定,積極賠償被害人大部分經濟損失但未取得被害人及其親屬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2年。
因此,在本案的二審判決中,二審法院對聶某作出了限制減刑的判決,
又根據《刑法》第78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在決定限制減刑之後,如果死緩被減為無期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25年;如果死緩被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20年,該刑期從死緩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聶某至少要蹲22年的大牢。
律 師 小 貼 士
在現代,「殺人償命」與「少殺慎殺」之間仍然存在衝突,普法之路任重而道遠。
過 巍
路漫?青年事業委員會主任
路漫?刑辯業務委員會主任
合伙人級律師、法學碩士,工學學士。
第一屆江蘇省法律職業共同體大賽模擬庭審全省個人第一名、團體第一名。
2014-2015年度無錫市優秀律師,2013-2015年度宜興市優秀律師。2017年榮獲無錫市「十佳」(提名)青年律師榮譽稱號。現參與滬寧鋼機有限公司、江蘇中超電纜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大型企業、港澳台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少殺慎殺固然是現代司法文明的體現,
但正義才是法律的底線,
希望法律能夠給被害人家屬充分的保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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