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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監守自盜銅精礦粉49.32噸 分別獲刑二至十年 並處罰金2萬至10萬元

1月24日,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船員盜竊運輸的礦粉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19名被告人因盜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年,並處罰金2萬元至1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等5名被告人分別系某海運有限公司所屬的貨輪的機工長、水手長、大副、二副、船長,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間,在該貨輪承運銅精礦粉從台灣台中港分別運往山東青島港、江蘇南京港、廣西欽州港的途中,在被告人徐某等4人的提議、組織、指揮下,在船長沈某的默許下,夥同李某等其他14名被告人先後7次盜竊銅精礦粉49.32噸,價值人民幣41萬餘元,並銷贓獲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等4人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張某等15人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19名被告人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等5人系主犯,被告人董某等14人系從犯,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表現、自首、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繳納罰金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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