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萊爾馬赫的辯證法思想探究
尹曦雯
(黑龍江大學 哲學學院,哈爾濱150080)
[摘要]施萊爾馬赫的辯證法思想不同於康德、黑格爾的辯證法思想,他回歸的是柏拉圖式的辯證法,強調對話性,具有開放性,是在動態中尋求統一的兩極辯證法。施萊爾馬赫的辯證法既具有形而上學的性質,將上帝設立為先驗根據,為各個學科的建立提供前提保障,使知識得以形成;又具有邏輯學的性質,確立形成知識的原則,為各個學科提供方法論基礎;並且強調形而上學與邏輯學的統一,以此挽救近代哲學因形而上學與邏輯學分裂而導致的「哲學的死亡」。
[關鍵詞]辯證法;對話性;開放性
[中圖分類號]B516[文獻標誌碼]A[文章編號]1000-8284(2017)11-0036-06
施萊爾馬赫在眾多領域中享有聲譽:他在神學界被稱為「現代新教神學之父」,他的《基督信仰論》建立了完整的神學體系,有極其重要的影響;他是《柏拉圖全集》、亞里士多德《尼各馬可倫理學》的德文譯者,他翻譯的版本至今仍是最權威的譯本之一;他還是現代詮釋學的開創者,把詮釋學擴展為作為人文科學方法論的普遍科學。作為神學家、翻譯學家以及詮釋學家的施萊爾馬赫被人們所熟知和認可,但他的另外一個身份——作為哲學家的施萊爾馬赫——卻長期被人們忽略,他的辯證法思想是純粹哲學的代表,雖然同時期的康德、費希特、謝林、黑格爾都發展了辯證法思想,「但像施萊爾馬赫這樣以《辯證法》為書名專門研究的還沒有,因此,他是辯證法的思想的重要開拓者」[1]52。這一思想極具深刻性,對他的神學、倫理學以及詮釋學都有著重要的影響。
施萊爾馬赫的思想十分豐富和特殊,這來源於他本人的特殊性,他是一個既隸屬於德國浪漫派、與浪漫派人物關係密切,又與德國古典哲學有著頻繁互動的人物,「施萊爾馬赫的柏拉圖翻譯,起初是早期浪漫派『共同哲思』的一個方案,它的起源和進展都與施勒格爾密不可分」[2]7。他的《論宗教——對蔑視宗教的有教養者講話》就體現了這一點,這一著作是在浪漫派成員弗·施勒格爾的激發下創作的,寫作風格也明顯帶有浪漫派的風格,他所宣揚的「情感宗教,即是施萊爾馬赫與浪漫派交往的結果」[3]7。而著作的副標題提到的「蔑視宗教的有教養者」則指的是康德、黑格爾,他批判的正是康德與黑格爾代表的道德神學和思辨神學。從宏觀上來看,施萊爾馬赫的思想既具有浪漫派宗教化、神秘化的特點,又具有古典哲學思辨性的特質,他與施勒格爾創辦的浪漫派刊物《雅典娜神殿》通過對「對宗教的信仰與神秘的嚮往,在頻繁的互動關係中導向對神性智慧和宗教情感的肯定」[4]384,體現了前者;而他的《辯證法》著作則是與費希特、謝林、黑格爾等古典哲學的互動,「把《辯證法》列入費希特的《知識學》、謝林的《先驗唯心主義》和黑格爾的《邏輯學》之間,共同之處在於它們在各自體系中都起著基礎性的作用,是各自的第一哲學」[5]93,體現了後者。並且施萊爾馬赫深受古希臘哲學的影響,熟知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的哲學思想,深受他們的影響。身處近代哲學和現代哲學的過渡和交接的時期,與近代哲學聯繫緊密但又對現代哲學有著深遠的影響,他是現代解釋學的開啟者,「神學『現代性』的開拓者,現代人文精神的推進者」[6],這些因素共同構成了施萊爾馬赫哲學思想的豐富性和特殊性,此外,施萊爾馬赫的思想具有近代德國哲學的一些共同特點:其一,具有思辨性,從康德、費希特、謝林再到黑格爾,他們的思想都充滿了思辨性,施萊爾馬赫也具有這一特點。其二,像許多近代的德國哲學家一樣都對古希臘的哲學情有獨鍾,如黑格爾、施勒格爾等。這兩個特點使得施萊爾馬赫的思想更加深刻。因此,他的辯證法思想也具有這種豐富性、特殊性以及深刻性,有著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
一、辯證法的理論建構
辯證法在哲學中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和意義,它起源於古希臘哲學,經過中世紀哲學的發展,在近代得到了空前深入的研究,並且現代哲學也依然保持對它的思索,可以說辯證法一直存在於哲學發展的歷程之中,因為辯證法可以賦予哲學生命力,許多哲學家都對辯證法十分重視,施萊爾馬赫就是其中一位。施萊爾馬赫(簡稱施氏)的辯證法思想體現在他的著作《辯證法》中,這是他在柏林大學為哲學講座導言寫的講稿,他在1811年、1814年、1818年、1822年、1828年先後講授過它。《辯證法》是一部專門的哲學著作,他的辯證法是在追求思想中的差異如何達到一致,正像《辯證法》一書的副標題所解釋的,這需要一些原則:尋求全部哲學原理的藝術,而這一過程需要規則,明確了這些規則才能使思想由不一致達到一致。
具體來說,《辯證法》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先驗的,也就是形而上學部分,探討什麼是知、什麼是思以及它們之間的關係;第二部分是形式的或是技術的,即邏輯學部分,探討知識產生的具體條件,如概念的形式、歸納、推理等。這兩部分密切相關,不可分割,他認為,「辯證法的這兩個部分,形而上學與邏輯學的相互分離,使得形而上學與物理學和倫理學之間的橋樑被截斷。這種分離使形而上學成為某種完全暫時的東西,而邏輯學則變得空洞、無意義的東西,喪失了它們自己本身的使命。這種分離最終導致了這種哲學的死亡」[7]6。在約那斯版的辯證法中,施氏描述了兩者的關係:「在批評、辯論的意義上使用辯證法有導向詭辯的危險,因為缺少先驗的原則;如果在建構的意義上使用辯證法可能導致詩學,因為超出了聯合的規則。在批判性意義上使用的辯證法在這裡意味著邏輯學,在建構意義上使用的辯證法意味著形而上學。」[8]因此,兩者必須結合起來,這兩部分不可分割。這一思想在亞里士多德的哲學中體現得最為明顯,他既是邏輯學的開創者,又建立了形而上學思想,而且他的邏輯學與形而上學思想相互影響、密切相關。這方面施氏明顯受到了亞里士多德的影響。在先驗部分,施氏首先探討了知與思的關係,知識是一種伴隨著普遍有效性的思想,這種思想來源於兩個要素,一個是形式的,一個是質料的,後者依賴於感官功能,前者通過形式的整理、抽象使感官功能所得到的知識擺脫混亂,兩種功能在獲得知識的過程中都是必需的,它們的關係類似於「康德的知性與感性的關係」[5]95。形成知識,就必須使思想的內容與對象相符合,也就是思維與存在相符合,這需要預設先驗根據,由此引出了作為知識成立的先驗根據——上帝,施氏認為,「除了確定上帝作為先驗根據為所有知識成立確立規則,在知識領域沒有其他任何東西」[7]38。上帝是不能被認識的,任何認識都來源於上帝,「上帝本身作為知識是不可理解的,但是他是所有知識形成的基礎」[7]38。關於上帝的知識,施氏在《辯證法》中提出,「關於上帝的知識是不可知的;沒有上帝的知識是不可能形成知識的。上帝對於知識來說既是不可知的,又是必要的」[9]。因此,上帝是知識存在的先驗根據。但是我們如何把握上帝這個先驗根據呢?通過情感來體驗上帝的存在,早在《論宗教》(1799年版)中,施氏就提出通過「對宇宙的直觀」和情感來把握宗教,這種直觀具有個體性和特殊性,是一種直接的情感,這體現了有限者通過情感來把握無限者,也就是上帝,而到了1806年版的《論宗教——對蔑視宗教的有教養者講話》中,施氏對宗教和敬虔的理解的重點就轉移到了情感,而直觀的因素則附屬於情感。《辯證法》繼承了以情感把握上帝的存在,在之後的《基督信仰論》中深化了這一思想,用「絕對依賴感」這一概念系統地論述了情感在其神學中的作用,同時,情感也成為了他整個神學的一個標籤,故他的神學被稱為「情感神學」,但情感也使他遭受到了許多誤解,他與黑格爾曾在此問題上產生過激烈的爭論,究竟施氏的情感具有怎樣的內涵呢?「情感不只是一種個體主觀的經驗,而是表達一種普遍的屬於人類的經驗,它是每個人擁有的、感受自身的普遍形式。」[5]99在確立了知識的先驗根據之後,施氏探討了上帝與世界的關係。上帝與世界的關係不僅是一個神學問題,而且更是一個哲學問題,「所有思辨的問題都可以還原為上帝與世界的關係」[10]。他提出了兩個準則:其一,「沒有世界的上帝是不存在的;同樣,沒有上帝的世界也是不存在的;對於知識來說,上帝是最初的預設,而世界是進程中的預設。沒有前者就沒有統一性;而沒有後者,就失去進行思考的動力和刺激。因此,上帝是建構的原則,而世界是結合的原則」[8]。其二,二者又是不同的,不是完全同一的,既相互聯繫,又相互區別。之後,施氏探討了知識的形式,概念與判斷作為知識的形式有著不同的作用,「概念是給定對象的感性圖像的再現,而判斷通過聯絡不同的概念構成主謂詞命題形式以增加知識,它們是統一的,因為概念需要邏輯斷言即命題,而為了維持構成的真實性和統一性,判斷需要概念構成主詞和謂詞」[10]。只有這兩者共同發揮作用,知識才能產生。在真理與謬誤的問題上施氏也有自己獨到的看法,他認為在實際認知過程中,真理不是絕對的,總是摻雜著謬誤,思考者的任務就是不斷尋求,更加接近真理,這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這體現了他辯證法的開放性,明顯有別於黑格爾的辯證法。
二、辯證法的建構意義
施氏認為辯證法是最高科學,是各個學科建立的前提和原則。其中,形而上學部分作為先驗根據的上帝是各個學科建立的前提,保證了知識得以形成;邏輯學部分又為各個學科提供了方法論基礎,「施氏把『辯證法』稱為最高科學,倫理學的原則必須從一種最高科學(即辯證法)那裡推導出來」[14]126。同理,他的神學、解釋學也是如此,施氏辯證法對其神學、倫理學、解釋學的指導尤為重要,即辯證法的應用之維。從這一視角來看,施氏的辯證法相當於他整個哲學體系的導言,也是理解施氏哲學的鑰匙,「而這部著作寫於1811年,起初是作為柏林大學哲學講座的『導言』而寫的講稿」[1]52,也說明了這一點。因此,辯證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建構意義,本文側重於論述辯證法的邏輯學部分的建構意義,即辯證法在神學、解釋學、倫理學領域中的應用。
1.辯證法在神學中的應用。施氏在1799年寫出了他的第一部有影響的著作《論宗教——對蔑視宗教的有教養者講話》,論述了宗教的本質是什麼,這是一部具有護教性質的著作,並沒有建立完善的神學體系,是對宗教總體的看法;在1821年寫出了神學著作《基督信仰論》,神學體系得以建立。《辯證法》寫於1811年,在施氏的思想形成過程中發揮著怎樣的作用,這是一個十分關鍵的問題,由對宗教的本質的追問到建立神學的體系,這中間需要解決一個問題——知識何以可能?而《辯證法》一書探討的就是這一問題。「從純思的角度來把握知識,而且與謝林、黑格爾一道設立了一個主客同一體。」[5]92「Reuter教授在其重要著作《論施萊爾馬赫辯證法的統一性》中論證了:「只有在閱讀並深入思考施氏的《辯證法》之後,人們才能夠正確地理解他的神學著作《基督信仰論》。」[11]3-4因此,《辯證法》是由《論宗教——對蔑視宗教的有教養者講話》到《基督信仰論》發展過程中的關鍵一環,起到了知識論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辯證法是神學體系得以建立的基礎,也是理解神學思想的關鍵,體現了辯證法與神學的密切關係。
2.辯證法在解釋學中的應用。宏觀上,辯證法與解釋學有著內在的同一性,辯證法是思想交流的藝術,使思想者之間達到理解的一致;而解釋學也是為了達到理解的一致,但達到的是作者與讀者思想之間的一致。這兩種一致實現的關鍵都在於對語言的掌握和運用。微觀上,施氏曾明確指出,「辯證法是最高的哲學,而解釋學位於其下,解釋學只不過是辯證法的應用」[12]。這種應用主要體現為以下兩方面:第一,解釋學的理解與誤解是辯證法中真理與謬誤的再現,誤解是與理解密切聯繫的,同時又是不斷轉化的,最終不可克服,但卻可以不斷促進理解的發展,正像謬誤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思考者可以不斷追尋,以此來更加接近真理,兩者都是不斷發展、動態的過程,都具有開放性。「這種建立在誤解普遍性基礎上所引申出來的理解的普遍性要求,是解釋學超越方法進入方法論、超越『小學』進入到哲學的前提,同時它也構成了施氏的辯證解釋學的一個出發點。」[13]39第二,施氏的解釋學循環原則,也就是「他著名的整體——機體主義的詮釋原則」[13]39。整體是指整體與部分以及部分與部分之間相互聯繫和相互作用,而「機體則體現了對立雙方的內在活力」[13]39。部分是整體中的部分,在整體中才能理解部分,而對各個部分的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整體,兩者相互促進解釋過程是不完善的,因而必然是無限的,通過解釋學循環,不斷接近解釋的目標。這兩方面體現了辯證法與解釋學的關係。施氏在1814/1815年《辯證法》講稿中也曾暗示:「辯證法依賴解釋學,反過來解釋學也同樣依賴辯證法。兩者的相互依賴就像一對雙胞胎一樣。」[7]74
3.辯證法在倫理學中的應用。施氏在《辯證法》中提出將哲學分為辯證法、物理學和倫理學,而辯證法是物理學和倫理學的建構原則,「施氏在哈勒大學任教時提出了構造所有學科基礎的第一哲學的設想。在《倫理學批判》中,他認為需要為他的倫理學和物理學建立一個牢固的地基,即『作為所有科學之根據和體系的科學』」[5]91,他的辯證法思想追求思想的一致性,主要是思與在的一致性,是在知識論層面上的探討,他曾採用費希特的術語——知識學,但由於他對古希臘的哲學和文化的嚮往,尤其是翻譯了《柏拉圖全集》,深受柏拉圖思想的影響,因此,他的辯證法是對古希臘的辯證法,即蘇格拉底、柏拉圖的辯證法的復歸,強調對話性,所以,最終施氏「放棄了費希特 『知識學』的方法和構想,而是構造了自己的第一哲學——辯證法」[5]91。因此,辯證法與倫理學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具體來說,兩者的關係體現在施氏運用辯證法思想中相互對照的一些範疇來建立他的倫理學思想,比如普遍與特殊、理性與自然、自由與必然等。這些對立的範疇相互作用促進了倫理思想的不斷發展、不斷生成。並且「通過辯證法,他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如國家、學院、教會、社交家庭和個人財產都包含在自己的倫理學之中,使倫理學獲得了更加實在的內容」[14]128。
由此可以看出,辯證法在神學、解釋學、倫理學中的應用,深刻地影響著施氏整個哲學思想的發展,各個部分都滲透著辯證法的思想,就像他自己在《辯證法》一書的開篇所提到的:「使各個具體科學相協調就必須建立一種共同的原則。」[7]1而建構這些原則,成為完整的體系就是辯證法,「在這種意義上可以說,辯證法是作為所有科學的工具論。而且它也是思想交流的媒介,所有的理解都依賴於它」[7]7。可以這樣說,辯證法是施氏哲學思想的核心精神,這也使施氏的解釋學、倫理學以及神學思想具有不同於其他哲學家思想的特點,使他的思想更加有活力。
三、辯證法的性質及評價
施氏的辯證法具有怎樣的性質?這個問題需要通過微觀與宏觀兩方面來探究。微觀上,從辯證法與解釋學、倫理學以及神學的關係可以看出它們之間的共同點在於都以辯證法作為方法論,為具體科學的建立提供了原則和指導,「辯證法是為所有知識提供建構術,從這種意義上可以稱它為所有科學的工具論」[7]1、7。辯證法的核心精神——開放性深刻地影響著這些具體科學;同時作為形而上學的辯證法為具體科學確立了前提和來源,通過先驗根據——上帝,保證了知識的成立,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各自的知識體系。因此,他的辯證法既是方法論又是形而上學。
宏觀上,在施氏之前,辯證法經歷了豐富的發展,形成了三種類型的辯證法,即「宇宙論和本體論辯證法、目的論辯證法和認識論辯證法」[15]6。宇宙論和本體論辯證法始自赫拉克利特,被理解為一種普遍的規律,主張萬物皆變,並依據規律「邏各斯」,對立面相互轉化與統一。認識論辯證法始於蘇格拉底,他通過對話、提問,使對方意識到矛盾、錯誤,並通過自我修正達到真理,這種方法被稱為辯證法,是認識真理的途徑,而這種認識又有揭示矛盾的含義,這就把辯證法與認識論矛盾聯繫在了一起。柏拉圖繼承了蘇格拉底的辯證法,並將它進一步深化,認為它是屬於理智世界的最高知識,通過它能認識事物自身。「目的論辯證法在基督教哲學中以完整的形態呈現出來,這就是『原罪——贖罪說,這一目的論的核心,就是人的完善化,人為自己設定的目的就是與神合一。」[15]3到了近代,辯證法思想在德國古典哲學中得到了空前的發展,康德、費希特、謝林和黑格爾都十分重視辯證法思想。在康德那裡辯證法被稱為「幻相的邏輯」,是專門研究「先驗的幻相」的,主要在認識論的層面探討辯證法,他認為辯證法是消極的,表明理性認識中具有不可避免的矛盾,費希特和謝林的辯證法則帶有目的論的特徵,通過自我、非我以及絕對的統一,理性通過這種正、反、合的三段論達到絕對,他的目的論辯證法是主觀化的,謝林則與費希特走向了相反的方向,通過「絕對同一性產生無意識的理智,經過一系列發展,達到自我意識,再經過一系列發展,又達到絕對同一性」[15]4,形成了客觀化的目的論辯證法,而黑格爾通過絕對精神的自我發展使目的論辯證法發展達到了頂點。
通過對前施氏辯證法的三種類型的縱向探究以及對施氏同時期德國古典哲學辯證法的發展的橫向考察,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出,施氏辯證法是要回歸蘇格拉底、柏拉圖辯證法的傳統,認識論辯證法強調對話性和思想的交流,「施氏的辯證法作為對話的交流也包括自我對話,思想的發展通過內部對話,因此,施氏對辯證法的另一定義是:在純思的領域,闡述恰當進行對話的原則」[8]。同時,施氏的辯證法也深受亞里士多德的影響,亞里士多德主張辯證法是通達各門科學的第一原理的探索方法,而且他的範疇論本身也是通過辯證法建立的。它本質上是一種探求真理與知識的哲學方法和邏輯方法。而施氏將《辯證法》分為先驗的形而上學部分和形式的邏輯部分便印證了這一點,並且強調形而上學與邏輯學的統一,而亞里士多德的辯證法則首先明確突出了二者的這種統一。同時,阿恩特也提到「在哈勒大學期間(1787—1789)亞里士多德成了施萊爾馬赫的興趣中心」[2]3。由此可見,施氏深受亞里士多德的影響,他的辯證法思想是對古希臘的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三者的回歸與綜合。
此外施氏辯證法與德國古典哲學緊密相連,既有相似點又有區別。與康德思想的相似點在於認識論方面,都認為上帝是不可認識的,把上帝作為一個單獨的根據,不同之處在於康德將上帝放到信仰的領域,作為信仰、道德的根據;而施氏的上帝則是知識認識的先驗根據,是知識得以可能的保證。而費希特、謝林、黑格爾的辯證法的共同點在於都在各自體系中作為第一哲學,起著基礎性作用,與費希特的不同在於,「施氏稱其忘了辯證法在柏拉圖那裡的原始含義即對話」[5]93。與黑格爾的不同體現在黑格爾認為「認識通過不斷揚棄過程,最終可以達到絕對的認識,即絕對精神,而施氏則認為認識始終是不完善的,可錯的,絕對永遠不能在認識中給出,因而是超越的」[5]93。與黑格爾的不同之處還在於,「真理並不是在第三個事物中被發現,而是在第一個事物與第三個事物之間的不可界定的中心被發現,在那個點那裡,和平主宰著,所有方面都只可能接近那個點,在情感中並且從情感中產生的和平存在最高的和最終極的矛盾,即上帝的無限且同一的存在及其知識與我們的有限的因而也是分裂的、不同一的存在及其知識的矛盾之間」[16]。如果說黑格爾的辯證法是同心圓的話,矛盾最終將被消解;而施氏則是「兩個圓心的橢圓理論,在運動中,兩個圓心雖然總是相互交織在一起,並且通過相互作用而接近,但是兩個圓心永遠不能達到重合,矛盾雙方總是處在相互震蕩之中,永遠無法達到真正的同一」[14]129。「以兩級對立的力相互作用來解釋宇宙萬物,乃至人的生命和思想是牛頓時代的基本特徵之一。」[13]38施氏對黑格爾辯證法的超越正體現在這一點上,辯證法應該是一個開放的、動態的體系,而在黑格爾那裡已經達到了完善,因而必將成為僵死的,這違背了他的初衷;而施氏的辯證法正像他對哲學的追求一樣,反對一切體系的、僵死的東西,「活生生的哲學思想比任何體系的設想都更能吸引他」[1]53。而他的辯證法作為第一哲學,為所有科學所確立的原則正是他「活生生的哲學思想」的有力保障,這才是辯證法的使命——保證哲學的活力和開放性。
四、結語
施氏的辯證法既有形而上學的性質,又有方法論的性質,是對古希臘蘇格拉底、柏拉圖的復歸,強調對話性、開放性,「與辯證法的本義,即蘇格拉底、柏拉圖意義上的辯證法相一致:作為哲學意義上的對話藝術,只有批評式對話,那種蘇格拉底式的對於前提的反覆詰問,才能使思想具有一種自我否定的性質,從而為達到思想一致創造條件」[1]52。就像施氏在「1833年為《辯證法》『導論』第二段寫了一篇草稿中要求他本人的系統綱要對哲學要有這樣一種理解,建立一門關於論辯的藝術理論,可望自然而然地由此為知識建立共同的出發點,而非希求確立一門關於知識的科學來自動終結論辯」[17]61。它是永恆發展的、開放的、動態的,在兩極中尋求動態的平衡。又與德國古典哲學緊密相連,與康德、費希特、謝林、黑格爾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從縱向的歷史發展來看,自柏拉圖、蘇格拉底到黑格爾再到施氏,體現了正、反、合的發展過程;從橫向的施氏同時代的哲學家的角度來看,康德、黑格爾、施氏也體現出了正、反、合的辯證發展。因此,施氏的辯證法思想作為合題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理論價值,辯證法思想在施氏這裡得到了空前的發展。可以這樣評價施氏的辯證法的意義,它是歷史(即對古希臘思想的回歸)與時代(即與近代的德國哲學相互影響)的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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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尹曦雯(1988-),女,黑龍江哈爾濱人,博士研究生,從事德國哲學研究。
〔責任編輯:杜紅艷〕


※再探青年盧卡奇的歷史概念及其邏輯演進——從《什麼是正統馬克思主義?》最初稿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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