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脈血栓栓塞症抗凝專家共識的12個要點
規範的抗凝治療能夠有效降低靜脈血栓栓塞症(VTE)的發生率和病死率,減少血栓後綜合征的發生。為了促進VTE抗凝治療,中國微循環學會周圍血管疾病專業委員制定《靜脈血栓栓塞症抗凝治療微循環血栓防治專家共識》。其中要點見下:
1.普通肝素可引起血小板減少症,使用時注意複查血小板。血小板減少症一旦成立,應立即停用普通肝素。嚴重者可用硫酸魚精蛋白中和。
2.對有高度出血危險以及嚴重腎功能不全的患者,抗凝治療應該首選普通肝素而不是低分子肝素。
3.就磺達肝癸鈉而言,對體質量<50 kg 的患者慎用。中度腎功能不全的患者應減量50%使用。嚴重腎功能不全的患者禁用。
4.對於達比加群,肝腎功能不全及有高出血傾向的患者需要酌情減量或停葯。
5.對於利伐沙班,對於肌酐清除率30~49 ml/min的患者,應進行獲益-風險評估,若出血風險超過VTE複發風險,必須考慮將劑量從20 mg、1 次/d,降低為15 mg、1 次/d。對於肌酐清除率15~29 ml/min的患者應慎用。
6.新型口服抗凝葯與傳統抗凝藥物的替換治療:
新型口服抗凝葯(NOAC)替換華法林:
當INR<2.0時,即可立即開始NOAC的治療,同時停用華法林;
當INR在2.0~2.5之間時,停用華法林並在第2天開始NOAC治療;
如果INR>2.5,應根據INR的實際值和華法林的半衰期估計INR降到2.5以下所需時間,並根據再次測定的INR值決定NOAC開始治療的時間。
NOAC替換肝素或低分子肝素:肝素停用後即可開始NOAC治療。對已使用低分子肝素者,可在預期下次使用低分子肝素的時間開始NOAC治療。
華法林替換NOAC:華法林應與NOAC重複使用一段時間,直到INR達到目標治療範圍。NOAC,特別是Xa因子抑製劑,在重疊用藥過程中應在NOAC服用前取血測INR。對於INR已達標、擬停用NOAC、單獨使用華法林時,應在停NOAC 24 h後再次測定INR。
肝素或低分子肝素替換NOAC:停用NOAC後,在原計划下一次使用NOAC的時間,即可開始使用肝素或低分子肝素。
7. 關於VTE抗凝治療的時限,可將深靜脈血栓形成(DVT)的發生分為5種情況:
(1)繼發於外科手術或一過性因素,推薦抗凝 3 個月;
(2)首次發生DVT危險因素不明的患者,先給予 3 個月的抗凝治療,療程結束後評估患者抗凝獲益風險比,決定是否繼續抗凝;
(3)伴隨活動性腫瘤首次發生DVT的患者,建議長期抗凝;
(4)具有血栓形成的原發性危險因素的首次發生DVT患者,建議長期抗凝治療;
(5)反覆多次發生DVT患者,建議長期抗凝;
(6)當完成預計抗凝療程時,醫生需根據風險/收益比,重新評估,決定是否需要繼續抗凝。
8. 圍手術期抗凝治療:華法林治療的VTE患者在手術或介入性操作前需暫時停葯,並應用肝素過渡性治療。非急診手術,一般需要在術前5 d左右停用華法林,使INR降低至<1.5。
若INR>1.5、需及早手術患者,可口服或肌注維生素K1,使INR儘快恢復正常。對服用NOAC的患者,應停葯24~48 h後手術。
9. 孕產婦的抗凝治療:推薦使用低分子肝素來治療和預防靜脈血栓栓塞。產前24 h停用,產後可恢復之前的抗凝方案。華法林對孕6~12周的胎兒影響最明顯,應禁止使用。
10. 出血性腦卒中患者的抗凝治療:應用抗凝葯預防VTE有可能會導致顱內血腫擴大而加重病情,實際的臨床應用應遵循個體化治療原則。
11. 肝功能異常患者的抗凝治療:抗凝藥物禁用於發生凝血障礙、出血高風險的肝臟疾病患者。用藥期間轉氨酶水平升高的患者應監測並予保肝治療直至恢復正常,如果轉氨酶持續升高超過正常值3倍以上且伴有膽紅素升高,建議低劑量或者停用。
12. 血小板異常患者的抗凝治療:血小板計數≤50×109/L的患者不推薦使用抗凝藥物,血小板計數為50×109~100×109/L謹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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