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清非法集資本質,遠離非法集資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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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4日,全國檢察長會議在北京召開,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曹建明在會上明確強調,2018年仍要重點懲治非法集資、網路傳銷、內幕交易等經濟犯罪。
對於非法集資案件,相信不少民眾都不陌生,近些年來此類犯罪頻頻增加,比如2011年的「中寶投資」、2013年的「銅都貸」、「東方創投」等,還有涉案錢款數百億、大眾關注度更高的「e租寶」和「錢寶案」。但是即使是這些案件被頻頻曝光,主要組織者紛紛被抓,卻依然仍有新的公司新的騙局出現,被陷入非法集資糾紛中的無辜投資者仍在不停增加。
在鶴山做生意的胡某一直都是個謹慎的人,初次聽到別人介紹高回報投資項目,胡某自然也不相信,但是騙子非常執著,用了足足八個月的時間來鼓動胡某投資。胡某稱那時國勝公司推出的超高回報投資項目一度成為鶴山當地的投資熱點,坊間不斷傳說某某人因投資國勝公司項目而暴富發家的事,由於國勝公司不斷把這些案例講給胡某和他的妻子聽,胡某最終還是動搖了。在一次國勝公司組織的聚會上,胡某見到了眾多成功的投資者,看到了國勝公司的「強大實力」之後,更是徹底打消了顧慮,一下子就投了162萬進去。
然而等待他的現實不是高額的收益,而是一張張無處兌換的白紙股票。
按照合同,胡先生在第二個月就可以拿到10對萬現金的回報,但是讓他沒想到的是國勝公司的投資顧問告訴他,每個月的回報不發現金了,連他投資的所有本金一起改成股票,公司正在上市,以後可以得到更豐厚的回報。但即使這樣,胡某也沒有產生過懷疑
直到最近,胡某被警察聯繫了解情況,才得知「國勝公司」的投資是個騙局,自己的162萬一夜之間打了水漂。
集資詐騙的騙子公司花樣甚多,除了像這樣直接投錢獲取收益的,還有抵押金做任務賺錢的,比如知名度更高的錢寶案就是這樣的套路。
2017年12月27日早上,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發布消息,錢寶網實際控制人張小雷因涉嫌違法犯罪,於12月26日向南京市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為了「積蓄」用戶,錢寶網設計了「簽到」「做任務」等方式。所謂的「做任務」是指廣告任務、分享任務、體驗任務、問卷任務等,不同的任務需要交納數額不等的「保證金」,「保證金」越多則收益越高。據警方初步調查,錢寶網以高額收益為誘餌,持續採用吸收新用戶資金、用於兌付老用戶本金及收益的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大量非法吸收資金,涉及的集資參與人遍布全國,截至案發,未兌付集資參與人的本金數額達300億元左右。
不過,令人哭笑不得的是,雷粉們在案發後仍然擁護他們的「偶像」,不僅不讓受害者們報警,還高調喊話「還我雷哥」!
「錢寶案」的最終處理結果如何,投資者能不能拿回自己的錢款當前還不曾得知,但是透過法院對「e租寶」案件的處理,我們還是能夠推斷出一二。
根據相關報道,「e租寶」事件的涉事公司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被判處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同時被判處18.03億元的罰金,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e租寶」平台實際控制人、鈺誠集團董事會執行局主席丁寧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億元,丁甸(「e租寶」平台實際控制人丁寧的弟弟)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萬元,同時,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張敏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罰,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
而e租寶的數百萬投資人,最後拿回了多少投資的錢目前也不甚清楚,但是根據相關的報道,國家目前控制的e租寶的資產有150億,再加上判決書上各種所罰的金額,大概有200億,可以覆蓋40%左右的待還餘額。但是,部分會用於繳納國家罰沒、支付員工工以及歸還銀行欠款等等,所以大致推斷出投資人只能拿到全部投資金額的20%-25%。
「由我造成的,我承擔法律責任。由他們的貪慾造成的,那麼你也要接受。」張小雷所說的話,似乎道出了任何非法集資案件參與人所應有的結局。
那麼,什麼是非法集資,怎樣的行為構成非法集資,遇到非法集資怎麼辦,怎樣才能把投資的錢拿回來,是我們普通民眾在日常投資中普遍關心的問題。
1、什麼是非法集資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主要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等。
2、相關罪名的法律規定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認定及相應刑事責任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 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另外以下不屬於「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屬於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情形:
(一)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
滿足以上條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 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 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 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 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 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 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 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 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 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 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 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4、集資詐騙罪的認定及相關刑事處罰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 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 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 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 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 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 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 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非法集資的數額認定: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5、非法集資的涉案財物的如何追繳和處置,投資人是否可以拿回自己的全部投資金額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其它任何單位。
債權債務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均屬違法所得,應當依法追繳。但是,如果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另外,如果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5、一旦捲入非法集資案件中,投資人應則樣做?
如果意識到自己已經被捲入非法集資案件中,應當立即向警方反映情況,同時注意妥善保存與涉案公司之間的書面合同、銀行賬戶交易記錄、會計憑證及會計賬簿、資金收付憑證、審計報告、互聯網電子數據等證據,方便日後維權和索取本金使用。
7、收繳的非法集資錢款如何退還給各個投資者
一般情況下,非法集資的案件都會由案發地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成立專案組,對涉案企業(個人)的債權清收、資產保全,以及對涉案資產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變現,用於集資款的清退。專案組會根據清理後的剩餘資金,按集資參與者集資額比例,制訂統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則、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進行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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