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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了解離婚嗎?

在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即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大多數的已婚夫妻都知道可以通過何種方式來結束的當下階段不理想的婚姻,但他(她)們對離婚的條件卻知之甚少。因此,本文作者將對兩種離婚方式進行一個簡單的梳理:

1.登記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可知登記離婚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包括:(1)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2)男女雙方必須出於自願;(3)男女雙方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2.訴訟離婚

現實社會中,如果當事人基於客觀原因(一般表現為夫妻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問題等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其中一方不願意離婚),不能通過登記離婚方式離婚的,還可以採取訴訟方式離婚。訴訟離婚包括一般條件、特殊條件和限制條件。

(1)一般條件: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包括程序性條件(調解無效)和實質性條件(感情確已破裂)。

(2)特別條件: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3)限制條件: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和男方要求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大多數人的離婚都受制於一般條件的約束,在一般條件中,調解是離婚實質審理的前置程序,離婚案件法院原則上是不能夠經行依據實質條件作出離婚判決的。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法院應當先行調解。調解無效後,法院方能夠結合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判斷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感情確已破裂是一個抽象性的標準,婚姻法將其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具體化,包括(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3)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4)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通過上述梳理,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準確理解離婚在法律上所必須具備的各種條件。

最後,說句題外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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