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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女方不願意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怎麼辦?

案例:甲男與乙女結婚7年,2017年10月雙方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5歲的孩子隨男方生活,女方支付撫養費;登記在甲、乙雙方名下一套商品房(價值100萬元)屬於男方所有,男方給女方補償款50萬元,男方付清補償款後,女方無條件配合男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現在,男方已經付清了給女方的補償款,但在要求女方一起去辦理房產的過戶手續時女方卻百般推脫,不肯配合。男方諮詢自己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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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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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本案中男女雙方已經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該離婚協議中關於房屋歸屬的條款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於任何一方來說,這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任何一方沒有特殊原因,都應接受這一決定所帶來的法律後果。

但是《離婚協議書》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所以甲男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女協助辦理房產的過戶手續,如女方沒有正當理由,法院經審查也沒有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內容的,一般會支持甲男的訴訟請求即確認離婚協議中房屋分割條款的效力。

甲男拿到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後,既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可以憑判決書無需女方的同意直接去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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