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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六神磊磊怒懟自媒體「洗稿」 在法律上能洗清嗎

洗稿指通過用近義詞、「否定+反義詞」替換、變換詞語順序、變化句式、「用自己的話重新講一遍」等方式,將他人的稿件「改寫」成自己的原創作品。有專家稱之為「隱蔽性地抄襲」。近年來,許多自媒體為了追逐熱點紛紛採用這種方式吸引流量。

1月23日,作家六神磊磊推送文章《這個事我忍了很久,今天一定要說一下子》,直指多個自媒體大號「洗稿」,其中就包括微信公眾號「周沖的影像聲色」。第二天,周沖在該公號上發表聲明稱該公號的文章並未抄襲洗稿,並表示擬起訴維權。

1月25日,六神磊磊發表文章《今兒就從頭徹底扒一下周沖,看是什麼成色》,指出周沖讓其他公眾號開白名單後將文章改寫並標上原創、盜用他人插畫等「惡行」,並列舉了洗稿手法,如「她高興壞了」改成「她激動萬分」,「打牌輸掉了這筆錢」改成「把獎學金輸到了牌桌上」等。

和完全抄襲不同,洗稿是把他人稿件「洗一洗」變成自己的,那麼,「洗稿」到底能否逃脫著作權法的追究?不謀而合的「撞文」又該如何處理?讓其他公眾號開白名單後將文章改寫並標上原創,是否構成侵權?為此成都商報記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採訪了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專家。

成都商報:法律上對於「洗稿」是怎麼認定的,能否認定為侵權?

曾德國(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現有的著作權法將思想與表達區分開來,只保護原作品的表達方式,不保護思想。而「洗稿」將表達方式換了,與原作品雷同的部分僅僅是思想,因此逃避了著作權法的追究。現有的著作權法很難遏制自媒體上的「洗稿」,目前來說這個問題沒有解決方案,因為「洗稿」已經不是單純的抄襲,而是抄襲的「高級層次」。微信文章篇幅較短,一般局限於單個場景里的主題,別人用另外一種語言去描述的時候只能歸類為思想範疇,而且做鑒定的時候還是會採用機械的重複率,比如論文查重軟體的運作機制就是連續7個字相同就認定為重複片段。

成都商報:「洗稿」後稿子的表達方式變了,是否意味著法律對洗稿「無計可施」?

曾德國:不完全是。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例外情形,比如對於劇本或小說,橋段、情節本來屬於思想範疇,但之前的判例認為它們連貫起來可以上升為具體的表達形式。換言之,如果洗稿「洗」的是較長的文本,依然有可能構成侵權,可以通過文本分析等辦法,找到故事情節、人物關係的對應點,從而可以看出痕迹。

徐秉暉(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律上在認定抄襲構成的侵權時,主要看是否達到了複製的效果。哪怕洗稿後,兩個文本對比得出的「重複率」在數值上非常低,但主觀上只要能看出有原稿的「影子」或者沒有脫離原稿的表達框架,還是可以認定抄襲,這需要法官用普通公眾的視角加以裁量。「洗稿」可與美術中的臨摹類比,臨摹作品裡也有新的創作成分,形式上也不完全相同,但依然可以構成侵權。當然,洗稿作品在形式上的相似度可能比臨摹作品低,但道理是一樣的。

成都商報:相似的文章未必就是洗稿洗出的,不能排除雙方確實「想到一塊兒」。對這種「撞文」,該怎麼處理?

徐秉暉:這時主要看有沒有機會接觸到原稿。但只要是公開發表的稿件,不管被指控「洗稿」的人是否實際接觸到原稿,都會被推定為有可能接觸到。如果認為沒有接觸到,需要拿出證據證明。「偶然想到一塊去」的情形一般發生在發明創造領域,對於文學創作、時事評論,即使想法相同,但在表達方式上肯定還是會有不一樣的地方,各自有各自的著作權,不構成侵權,如果出現相似度較高的文章往往就是抄襲,除非舉證證明沒有機會接觸原稿。

成都商報:對於「洗稿」作品或轉載、引用的材料,是否標明作者和出處就沒問題了?

曾德國:不是的。對於小篇幅引用的段落,本著法律上「合理使用」的原則,標明出處即可,但對於全文轉載或者大篇幅「引用」的稿件,如用於商業用途,還需要著作權人同意並支付稿酬。即使無法聯繫上原作者,也要做出「請作者見稿後主動聯繫,我們好附上稿費」的聲明。現在很多微信公號還會做出「向原作者致敬,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刪除」的聲明,其實就算做了這種聲明也不能免責,依然應該給原作者支付稿費,否則就是侵權。另外,即使未用於商業用途,如果原作者有不允許轉載或轉載須得到授權的聲明,還是要尊重聲明,否則依然涉嫌侵權。

成都商報:一些人在向微信原作者申請到白名單後,再進行洗稿,並給自己打上原創標籤,對這種已經得到授權的行為能否認定為侵權?

曾德國:這裡的「洗稿」涉及到改編權的問題。即使獲得原作者授權,甚至註明了來源,也不能隨意對原文進行改編,何況很多人沒有註明來源。不過現實生活中一般採取善意原則,如果是對病句、錯別字進行修改,或者對原文進行潤色或其他善意調整,多數情況下不會被追究侵權責任。「洗稿」的做法帶有惡意成分,作者在給他人開放白名單後依然有保證作品完整性的權利,可以據此維權。

成都商報:微信等平台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

曾德國:微信作為平台,相當於傳統媒體的「編輯部」,具有審核義務,如果文章出現實質性相似,平台要負連帶責任。但是從現有的法律法規來講,自媒體的「洗稿」文章還無法構成實質性相似,無法認定構成侵權。既然未構成侵權,平台對此自然也不存在監管或審核方面的法律責任。

徐秉暉:平台作為網路服務提供商,一般不負有主動審查的義務,畢竟網路作品太多,網路平台的注意義務客觀上也無法做到,但在接到原稿作者的侵權通知後,則應積極做出回應和關注。

成都商報:原作者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曾德國:首先原作者要表明態度,在文末明確標明不允許轉載或者侵權必究,這樣有助於減少誤會。因為確實有人是希望自己發布在自媒體上的觀點或某種知識得到積極擴散和廣泛傳播,哪怕被「洗稿」的。

徐秉暉:對於網路文章被疑似洗稿,截圖保留證據非常重要,很多人可能會覺得微信微博截圖證明效力不高,但其實現在電子證據是可以被法庭廣泛採信的。此外,有人會故意在原稿里採用特殊的表達或者故意寫錯別字、病句作為標記,如果對方洗稿洗不幹凈會留下「把柄」,這樣維權時就有便利,但這只是判斷的一個點,被侵權人在維權時應該注意,法律上的標準還是三個,第一看是相似度高低,這個相似度不一定是逐字逐句地對比出來的「重複率」,再看有沒有接觸的可能,通常原稿只要公開發表,就會推定為有接觸可能,此外還要看目的,即是否用於商業用途,因為完全也有可能只為分享交流或自娛自樂。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祝浩傑

圖據網路

編輯|余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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