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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農除末民自實田——秦朝的土地、賦役制度!

秦從商鞅變法以來,封建土地私有製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秦王朝的建立,又進一步為這種土地所有制的鞏固和發展,創造了更為有利的條件。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秦朝「使黔首自實田」(《史記·秦始皇本紀·集解》),即命令擁有土地的平民向官府自報佔有田畝的數量,由官府加以核實。實際上,這是國家以法律形式承認土地私有權,並作為徵收賦稅的根據。它大大促進了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對於地主階級尤其有利。那時候,土地佔有形態基本上可分為三種類型,情況如下。

國有土地。這是由國家直接控制和支配的土地,包括苑囿園池、山林藪澤、可耕農田、無主荒地等。秦朝設立專門機構少府,管理這些國有土地。其中,如苑囿園池所佔的土地,數量相當可觀,主要分布在京畿附近。後來劉邦還定「三秦」,曾改秦朝苑囿園池為民田,僅關中就有許多處。

秦王朝所掌握的國有土地,由於實行軍功賞田制,其中一部分被用於賞賜有功之臣,因而轉化為私有土地。有一些國有土地則由國家直接經營管理,並使用一種稱為「隸臣」的官奴隸耕種。秦簡《倉律》對農忙季節從事農業生產的隸臣,還具體規定了每月可增加半石的口糧。此外,還有一部分國有土地,由官府授予農民耕種,受田農民必須交納田租及芻稿之稅。在秦朝,這種國有土地僅僅是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之一,但不是主要的形式。

地主私有土地。秦朝地主階級的構成,可分為官僚地主、豪族地主、一般地主等。

官僚地主,包括有軍功的官吏、宗室貴族等。從商鞅變法以來,秦實行依軍功賞賜田宅的制度,一些有軍功或事功的官員,分別得到了數量不等的土地賞賜。直到秦朝建立前夕,王翦率師攻楚,還「請田宅為子孫業」(《史記·白起王翦列傳》),表明國家賞賜的田宅,可以轉化為子孫的產業,即承認賜田為私有。秦統一後,這些擁有大量土地,又有政治權力的有功之臣,便形成官僚地主。他們是新興地主階級中的重要階層。

豪族地主,指六國的強宗豪家,成分比較複雜。有的是把持地方的豪戶大族,經濟上有相當的實力;有的是六國貴族及其後裔,在各地仍保持一定的勢力。秦王朝建立之後,遷徙12萬戶豪富於咸陽,其中不少是大豪族地主。

一般地主,指工商業地主,或從自耕農發展而來的中、小地主。戰國時期,因經營商業、手工業而致富的現象非常普遍。那些富有的商人和手工業者,「以末致財,

用本守之」(《史記·貨殖列傳》),將大量貨幣財富用於土地買賣,形成一批工商業地主。還有一些中、小地主,是由少數自耕農發家轉變而來的。一般地主雖然不是權勢之家,但是他們往往憑藉雄厚的經濟力量,尋求政治上的發展。如烏氏(今寧夏固原南)有個叫倮的,因經營畜牧業而成巨富,被秦始皇視如「封君」,享有與列臣一同朝請的資格。

上述各類封建地主以「見稅什五」的地租,對貧苦農民進行剝削。他們還大肆進行土地兼并,以至秦朝的「富者田連阡陌」,形成「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漢書·食貨志》)的局面,反映秦朝繼戰國之後,封建土地私有制有了長足的發展。其中除了超經濟的原因之外,土地買賣是封建土地私有制發展的槓桿。

地。自耕農是獨立的勞動者,一般都擁有一小塊土地。他們是農民中的主要成分,擔負著封建國家繁重的賦役。秦國自耕農最多。從商鞅變法以來,秦實行每戶有兩個以上的成年男子不分家的,加倍徵收賦稅的政策,因此造就了大批的自耕農。後來,秦招徠大量「三晉」之民,賜給一定數量的田宅,又出現一批自耕農。秦王朝建立後,推行「上農除末」的政策,遷徙大量居民開發新徙地區,先後遷琅琊(今山東膠南縣南)、麗邑(今陝西臨潼東北)、雲陽(今陝西淳化西北)、榆中(今內蒙古伊金霍洛旗一帶)達十幾萬戶。這些被遷的居民便成為新遷地的自耕農。其結果不是農民得利,而是使封建地主所有製得以鞏固。秦朝自耕農多如汪洋大海,但地位極不穩定,少數人可能上升為中小地主,而多數人處於貧困狀態,甚至破產變為佃農或僱農。此外,那時的官府及官僚、豪富之家,還存在眾多的奴隸,這是奴隸社會的殘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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