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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遣返還可回加拿大嗎?一起來看遣返令有幾種

加拿大的遣返令一般來說有三種:

1、離境令(Departure Order)

聽名字就知道這個最輕啦,離境令只是一個普通需要離境的命令,加拿大政府規定,收到離境令後,必須在該令生效後的三十天內離境。

注意:不遵守離境令後果很嚴重,因為將會升級為第三種驅逐令(在下面),同時,收到此令離境後可再次申請入境,不需要特別許可。

2、遣送令(Exclusion Order)

如果第一種是「讓你離開」,那麼第二種則是「送你離開」。

收到這種遣送令通常是因為移民造假,包括假結婚,通常由移民部發出。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收到遣送令的外國公民通常會在被禁入境1 年。對於移民、簽證等造假者,禁入期為5年,禁入期過後,可再次申請入境。

3、驅逐令(Deportation Order)

驅逐令是懲罰最重的遣返令,收到驅逐令的外國公民終生不能再入境加拿大,除非有加拿大政府的特殊許可。

發出驅逐令原因一般是難民申請者被拒、有犯罪背景、對公共衛生或安全構成潛在威脅、或者危及國家安全等。

特別提醒:如果離境令或遣送令沒有得到執行,它們也可能自動升級成為驅逐令。對於以上遣返離境令,被遣返人在收到通知的30天內,可向IAD提起上訴。但以下情況下不能上訴:有嚴重罪行、組組性犯罪、反人類罪;做假(家庭團聚類中的愛人、小孩除外)。

綜合來看,如果你收到是第一種,則可以直接再次申請入境,不需要考慮太多。

如果是二種,那就要進一步考慮事件的性質了,因為具體的事件,可能也會影響你再次申請回加的請求。

如果之前所犯事件有刑事案底,即使罪行不重,那也至少要乖乖等5年了,如果罪行很重,那小編還是勸你不要回來了。如果是其他不涉及刑事犯罪的行為,輕則1年,重則還是5年。

如果你收到的是第三種,那麼小編勸你還是回國吧.

特殊情況(移民部特批):

在一些受關注當事人不能獲得移民身分的情況下,移民部會慎重考慮並准許他們進入加拿大居留,簽發的就是臨時居留許可證(Temporary Resident Permit ),這一類的申請人可以是身在加拿大的臨時居民,或者是在加拿大境外的。他們本質上不能滿足移民法進入或逗留加拿大的要求,但他們有進入或逗留加拿大的切實需要,而這個需要被移民部長人認同,是可以接受的,這也就是常說的移民部長特許令。

但此類特殊許可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並可以隨時中止。負責移民法案部長,則有權延長特許之期限,一般來說,如果能拿到超過兩年的特許令,申請移民就極有希望獲得通過。但是!如果對某人已發給遷移命令,或是離境通知,期限已過期!!這時即使有部長特許令也無濟於事,必須依法離開加拿大。

注意:

如果有犯罪記錄而無法入境者,可以向移民官證明已改過自新。最高刑期在10年以下者,或是犯了數宗輕微罪行者,主任移民官有權授予最高30天的旅遊簽證權。

如果所犯的罪在加拿大需判刑10年以上者,但刑滿釋放後已經潔身自好了五年以上,沒有再發現任何犯罪傾向者,可向移民官強調,仍有機會入境。

如果犯的是較輕的罪,有意入境者可向加拿大政府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已改過向善,且離刑期結束也已過了5年(如果犯罪時不滿21歲,離刑期結束已有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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