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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代購,怎麼就成走私了?

不少人的微信朋友圈都有做代購的,代購手錶、包包、奶粉、尿不濕等,應有盡有。名為代購,實際上不少都是走私。

案例一

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劉某、張某、李某乘坐某國際航班將在韓國為他人有償代購的名牌手提包、化妝品以及首飾從韓國首都首爾帶至瀋陽國際機場。三人經機場口岸無申報通道進境。海關將三名被告人攔截檢查,在行李箱中查獲多件應繳稅貨物,經核定,偷逃稅款共計232107.65元,三人被海關緝私局當場抓獲。

經法院審理,判決三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並沒收涉案物品,上繳國庫。

案例二

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孫某經福田口岸入境,未書面申報,被海關抽查。海關在其行李中查獲孫某為他人代購的化妝品、按摩器、眼藥等貨物共計189件。經核定,偷逃稅款929.39元。還查明,孫某曾因走私於2016年5月15日、2016年5月20日被國內其他海關行政處罰。

經法院審理,判決孫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並沒收走私貨物,上繳國庫。

案例三

2012年10月18日始,被告人荀某與常住境外的被告人張某結識,從張某處購買愛馬仕手提包等物品。具體方式為,荀某將所需貨物信息發給張某,由張某在歐洲、韓國等地採購,交給香港的水客林某帶至境內快遞給荀某,張某在香港將貨物標籤直接郵寄給荀某。荀某在微信朋友圈及淘寶店鋪發布信息進行銷售,貨物售出後,荀某和張某進行對賬。經海關核定,共偷逃應繳稅款2700多萬元。

經法院審理,判決荀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被告人張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追繳偷逃稅款和走私貨物,上繳國庫。

案例四

2011年10月至2012年11月期間,被告人楊某經朋友要求在香港購買歐米茄、勞力士、天梭等名牌手錶共28塊,僱人帶至境內,銷售給他人,偷逃稅款40萬餘元,

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人楊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沒收涉案贓物,上繳國庫。

案例五

2014年5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潘某為他人代購某品牌洋奶粉,由程某在國外採購,虛構收件人、地址通過物流公司將奶粉郵寄給潘某,潘某在網店和微信朋友圈進行銷售。經核定,代購入境奶粉共計4108罐,偷逃稅款11萬餘元。

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人潘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沒收奶粉和非法所得,上繳國庫。

案例六

被告人馬某系某旅行社職員,多次擔任國際旅行團領隊。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馬某乘坐航班由西班牙出發,途徑荷蘭轉乘航班抵達北京。通過要求團內旅客幫忙託運行李的方式,將為他人代購的手錶、手機、首飾、鞋包等運至國內,被海關查獲,經核定,偷逃稅款共計14萬餘元,馬某到案自首。

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人馬某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沒收扣押貨物,上繳國庫。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進行了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筆者提醒

我國海關法律法規對個人自用攜帶進出境物品有明確的限額,超出限額即需要進行申報。也許你在微信朋友圈、網店購買的他人代購的物品就有可能是走私進來的。指示他人為自己代購超過個人自用合理範圍的洋貨,並隱瞞過關的,與代購人一樣,均應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涉嫌犯罪。違法代購損害的不僅是我國的經濟安全運行,還會損害個人合法權益。從事代購的一般都為個人行為,對於購買者,也沒有第三方的保障,提醒大家謹慎對待代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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