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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遼寧施行新修訂《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

記者從遼寧省環保部門獲悉:新修訂的《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將於明日起施行,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並重。

《條例》要求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耕地土壤環境監測和農產品質量檢測。(被污染場地)未經治理修復或者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標準的,不得用於居民住宅、幼兒園、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養老場所等項目開發。

針對光污染問題,條例提出,建築物外牆採用反光材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城市道路照明、景觀照明和戶外燈光廣告、招牌等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照明設計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不得影響車輛正常行駛和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另外,條例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並生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等四項情形,被責令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的,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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