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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足球運動員南松註冊及轉會爭議

本文為「2017中國體育法律熱點事件」活動來稿,歡迎分享,轉載請註明作者及出處。

事件回顧

根據相關新聞報道所素描的基本情況為:1997年出生的90後新生代球員南松2010年考入延邊州體育運動學校至2016年。學籍在學校,註冊在延邊州足球協會。2015年1月1日延邊富德足球俱樂部與延邊州體育運動學校簽署《俱樂部梯隊合作培養協議》,將延邊州體育運動學校全部足球隊管理權歸於延邊富德足球俱樂部。南松於2016年1月中旬離隊,轉經日本後最終於2016年7月與韓國富川FC簽署第一份職業工作合同,2017年臨時租借到重慶力帆俱樂部。

自2017年初延邊富德即就南松的註冊和轉會等發布了多次致信及公告,更是在2017年底之際2018賽季中超聯賽開賽之前再次發出公告。基本意思為,第一,南松的註冊和轉會違規。第二,南松是其註冊球員。韓國富川FC的註冊和轉會違反國際足聯和中國足協的規定。已經向國際足聯申請仲裁。第三,在國際足聯的仲裁裁決之前辦理轉會或者租借均可能涉嫌誘導違約、賠償責任和體育處罰。

事件評論

隨著2017年中國足協有關U23新政的實施以及內外援引援奢侈稅(調節費)的政策,使得中國足球人才爭奪戰已經前移到23歲之前。各利益相關方都已經盯上了青訓這塊大大的乳酪。但是「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同樣適用於足球行業。這裡就簡單明了的介紹一些足球行業的基本原則和規定。

首先,不用說大家也知道國際足聯是全球足球行業的老大,中國足協只是其中的一個國家會員協會。國際足聯制定的規則原則上都要求各國家會員協會遵守。對於與足球有關的爭議要求應當在行業內處理。以前是國際足聯為終審機構,現在是不服國際足聯裁決的還可以向國際體育仲裁庭(CAS)進行申訴。涉及到國際轉會/租借/賠償等糾紛的原則上有國際足聯的兩個機構(DRC/PSC)處理。

其次,無論是國際足聯的哪個機構處理,其遵循的一個很重要的基本原則是以人為本,要絕對優先保障球員踢球的權利。這也是為什麼在其轉會規則和系統(TMS)中會有臨時轉會規定的原因。其保護的力度甚至可以是:即便是球員與俱樂部簽有工作合同,俱樂部沒有違約,合同未到期,而球員又不想繼續在這個俱樂部踢球,那麼也是可以以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但是球員將面臨禁賽處罰及經濟賠償的責任。這點從延邊富德的公告中關於誘導違約、禁賽處罰和經濟賠償中也可以得到印證。

第三,國際足聯對於國際轉會是有18歲的年齡要求的。未滿18歲不得進行國際轉會。中國足協在2016年之前的相關規定中要求18歲之後才能簽訂職業工作合同(2016年之後調整到16歲)。也就是說18歲之前因為是未成年人,如果要簽署相關協議合同,需要跟球員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共同簽署。

針對南松這個個案而言,也反映出諸多問題應該進行總結和反思。任何行業包括足球行業一個很重要的精神和原則是契約精神,雖然契約精神在當下中國經濟高速發展30多年的巨大利益驅使下讓不少行業和不少人忘卻或者背離了最簡單最重要的精神和原則,但是在足球行業中還是一項很重要的基本原則。綜觀本事件,我發現一個很基礎以及重要的問題需要查清,延邊富德與南松是否簽有協議或者合同?尤其是在其18歲成年之後是否簽有職業工作合同?遵守契約精神的前提條件是要有契約,尤其是在足球行業。根據國際足聯和中國足協的相關規定,18歲之後俱樂部與球員應當協商簽署職業工作合同,只有簽署之後球員與俱樂部之間方才形成工作關係,俱樂部根據工作合同到地方足協進行註冊並提交中國足協註冊和備案。簡單說,球員與俱樂部的工作關係的前提是簽署有工作合同然後註冊。而註冊關係是俱樂部的單方行為,僅憑在註冊系統中載明的註冊關係是不能完全證明球員與俱樂部之間的關係的,最終還是要落實到雙方是否簽訂了工作合同。從法律和行業管理上說,延邊州體育運動學校與延邊富德及延邊協會是不同的主體,雖然實際上他們之間可能存在千絲萬縷的關係,他們之間的關係不能混同。註冊在延邊州體育運動學校不等同於註冊在延邊富德俱樂部。更進一步說延邊富德與延邊州體育運動學校簽署的培訓協議也僅是代表他們雙方的意思表示,延邊富德應當與每一名球員及法定監護人(未成年的)單獨簽署有關協議,同時在球員18歲成年之後再與球員本人協商簽署職業工作合同。

對於具體的國際轉會及租藉手續辦理問題,無論是國際足聯還是中國足協已經有了相當完整的規則和流程,按照規定和流程操作就不會出現所謂鑽空子漏洞的情況。從這個角度上,不管是球員經紀人(現在改為球員代理人)還是俱樂部,無論採用什麼手段、措施,如果手續、文件上有欠缺,都不可能通過國際足聯和中國足協的雙重審核。

目前中國足協對於青訓問題是非常重視的,暨2017年出台了U23新政後,即將發布有關青訓的關於調整青少年球員轉會與培訓補償標準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主要是:一、根據民法總則中具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下限為8周歲的相關規定將青少年培訓補償的年齡從現在的12周歲調整至8周歲起。二、大幅調整提高四個類別的培訓補償標準。三、重中之重是增加了青少年球員首次簽訂工作合同的相關要求(1243要求)。四、對於「出口轉內銷」、「出國涮水」、惡意逃避培訓補償等行為加大打擊力度和重罰。

最後,我認為無論是球員、俱樂部還是經紀人(代理人)等足球從業人員,首要的都應該是以人為本,尊重契約,然後是學習規則,依規維權。

(END)

周明

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中國足球協會仲裁(紀律)委員會副主任。中超、中甲、中乙比賽監督、二級足球運動員、足球一級裁判員、中國足協D級足球教練員。

2017體育法律熱點評論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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