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後20年失去賠償申請權?日本原子彈爆炸海外受害者索賠被駁回
圖:廣島長崎原子彈爆炸遇難外國人家屬要求日本政府賠償
據日本《朝日新聞》1月31日報道,日本城市廣島、長崎於1845年遭美軍原子彈襲擊後,在1975年至1995年期間死亡的海外受害者共31人。其家屬總計151人要求日本政府賠償損失。
上述原子彈爆炸海外受害者認為,日本政府沒有給他們提供援助有違法律,於是對日本政府提出要求損失賠償的集團訴訟。但日本政府就此案一改往日力求和解的原則,轉變為爭論的態度,並且提出了一個前所未有主張:原子彈爆炸受害者過世20年以上的案件「賠償申請權自動撤銷」。
大阪地方法院按此主張於31日當天宣布了對此案的判決。
圖:海外受害者申訴經過
據日本厚生勞動省統計,同類的訴訟除了大阪,在廣島、長崎各地方法院中,原告共有930人,其中約600人拒絕和解。
日本民法有規定稱不法行為發生20年後申請損失賠償的權利自動撤銷。此案集體訴訟負責人說明道:「我們注意到提起訴訟的時間在受害者死後已經超過20年。」因此才不接受和解,選擇走法律途徑。
圖:原告之一車武男全家照片,其父(後)為受害者
報道稱,雖然對於原子彈受害者的援助在受害者保護法上有規定,但1974年當時的日本政府厚生勞動省將救助範圍限制在「居住在日本國內」,致使在海外居住的受害者被排除在外,無法收到每個月的健康管理補助(每月3萬4千日元,約合人民幣2000元)。2003年這項規定被廢止。
大阪地方法院絹川泰毅法官認為,日本政府只是未能及時提醒受害者家屬和解,並沒有明顯違背公平的原則。
關於海外受害者,1999年日本廣島地方法院駁回了在廣島受害的韓國徵用勞工的損失賠償請求。然而,廣島高級法院2005年認為將海外受害者排除在外是違法的,原告方逆轉勝訴。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也支持了這一判決,將因這一違法規定未能接受援助的原告們作為法律保護的對象。
另據日本《每日新聞》報道,此案中,海外受害者家屬要求日本政府賠償每人12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7萬元),在2010年至2015年期間提起訴訟,訴訟時距離受害者死後已經過20到39年不等的時間。
圖:原子彈爆炸後的日本廣島
(本文據日本媒體實時報道綜述,橙子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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