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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巴比妥——肝功能損傷禁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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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巴比妥的應用

制 劑 與 規 格

口服:12.5、30、50、60mg片劑;4% (40mg/ml)口服液。

注射:60mg/ml和200mg/ml溶液。

作 用

本品的抗癲癇作用是通過增強對GABA的抑制性突觸後效應的反應性,也抑制興奮性神經遞質谷氨酸。這會減少單突觸傳遞,而這種傳遞的減少被認為可導致神經元興奮性減弱以及運動皮質對選擇性刺激的閾值增強。

應 用

本品可作為治療犬貓特發性癲癇或結構性腦部疾病引起的癲癇性抽搐的基礎藥物。對於中毒性或者代謝性疾病繼發的急性癲癇性抽搐,本品可作為應急處理方案中的輔助藥物。犬口服本品後吸收速度快,並可在4~8h內使血葯濃度達到最高峰。不同犬中,藥物的半衰期不同,從40h到90h不等。藥物在起始治療1~2周後才能達到規定的藥物血漿濃度,只有達到規定的血葯濃度時才能獲得完全的臨床療效。如果血葯濃度小於15μg/ml,則需加大劑量;如果抽搐沒有得到充分的控制,則可增加藥物劑量,直到達到最大血葯濃度,即45μg/ml。若血葯濃度超過上述最大血葯濃度,則會增加肝臟毒性。使用更高的日常劑量時,犬的血液樣本必須在給葯當天內同時測定,最好是在劑量低谷期測定(在下個劑量的前2h內)。當一天內給犬的總劑量小於6mg/kg時,不需測定低谷期樣本。為了使給藥劑量更加準確,小於12kg的犬在起始治療時應使用口服製劑。長期治療時,本品可誘導肝臟微粒體酶系統變化,降低藥物半衰期,這種影響在犬上更加明顯。因此,此種情況時需增加藥物劑量。低谷期苯巴比妥血藥水平需要每隔6~12個月檢測一次。

安 全 性 與 操 作

常規注意事項。

禁 忌 證

肝功能損傷時禁用。懷孕及哺乳期動物禁用。禁用於肝臟疾病(門體分流)、低血糖或GABA 通道介導的中毒(伊維菌素和莫昔克丁中毒)引起的抽搐。

不 良 反 應

鎮靜、共濟失調、貪食症和多飲多尿。貪食症和多飲多尿可能在治療過程中持續存在。共濟失調和鎮靜常發生於治療初期,並常在1周內癥狀消失(儘管高劑量時癥狀持續存在)。肝中毒罕見,但在較高血葯濃度時可能發生(作為罕見的特異質反應,可能在治療前兩周內發生)。有關於小劑量水平的本品引發犬過度興奮的報道。可發生血液學異常,包括中性粒細胞減少症、貧血和血小板減少症。長期給葯未發現肝毒性,可能出現以下變化:腹部X 線片中,肝臟大小中度增加;超聲檢查中,肝臟回聲和結構無變化;組織學檢測時,沒有證據表明肝臟受損;ALP和ALT活性顯著增加;短暫的白蛋白減少(治療後6個月)和GGT 增加;AST、膽紅素和膽汁酸無變化。因此肝功能評價還需參考其他參數,特別是膽汁酸檢驗,白蛋白、血清AST 及膽紅素水平持續性降低,以及肝臟的超聲檢查。雖然能促進地塞米松的代謝,治療劑量的苯巴比妥並不影響腎上腺功能試驗(ACTH 刺激試驗和低劑量地塞米松試驗)。苯巴比妥顯著減少總T4 和遊離T4 水平,增加膽固醇水平至正常範圍的上限。

葯 物 相 互 作 用

其他CNS抑製劑(抗組織胺葯、麻醉劑和吩噻嗪類)可能增強苯巴比妥的藥效。苯巴比妥可能加快皮質類固醇、β-阻斷劑、甲硝唑和茶鹼的代謝,從而減小上述藥物的藥效。苯巴比妥可能減少機體對灰黃黴素的吸收,因此應避免同時使用。巴比妥類藥物能增強其他抗癲癇葯的作用。西咪替丁、酮康唑和氯黴素能通過抑制肝微粒體酶增加苯巴比妥的血葯濃度。

劑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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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治療:2~3mg/kg p.o.q12h。

犬癲癇持續狀態或未被控制的密集型抽搐的緊急治療:苯巴比妥:12mg/kgi.v.,若需要,可追加2 次劑量,每次劑量為4~6 mg/kg, i.v.,劑量間隔為20min。最大總劑量為18~24mg/kg。因為CNS對藥物的反應需20min左右,因此每次給葯前應等待20min。

如果犬已使用苯巴比妥控制癥狀:追加劑量為4~6 mg/kg i.v. 或i.m.,以提高亞治療劑量個體體內的本品血葯濃度。每次追加藥物前均應檢測苯巴比妥的血葯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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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治療時1.5~3mg/kg p.o.q12h。緊急治療時劑量同犬。

小型哺乳動物:

雪貂,1~2mg/kg p.o.q12~24h,每小時2~10mg/kg恆速靜脈輸注;

豚鼠、沙鼠,10~25mg/kg i.v.,i.p。

鳥類:3.5~7mg/kg p.o.q12h。

爬行動物: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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